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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是否可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批复

2016-07-25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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