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院最新复函: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和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如何立案?

2016-08-05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关注“保全与执行”公众号,回复“财产”二字,可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和债务人财产】


来源:广东高院执行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和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如何立案问题的复函


(2016年6月16日,〔2016〕粤执他36号)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2016)粤17立请4号《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和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如何立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执行程序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否另行立案的问题。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实施中由执行人员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可直接使用原执行案号,无须另行立案。但对于原已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由于原执行案件已经执结,为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可以另行编立执恢字号案件审查。对执行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


二、对2008年4月1日前终结执行裁定能否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不能按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而应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只适用于2008年4月1日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办理。

专注“保全+执行”

联系邮箱:qiangzhizhixing@qq.com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强制执行精华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