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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14 👉👉 保全与执行

(执行君👉👉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规定有修订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3月23日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执行君[ZhixingLaw]注:《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2月3日发布;2010年12月3日实施)已将文中“征用”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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