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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选登:寿光法官前往曹县执行的可能是这份判决书(全文)

2016-09-18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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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华与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网传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在2016年9月8日到菏泽市曹县农村商业银行查封被执行人账户时,两名执行法官遭到冲进银行的30余人群殴。曹县县委宣传部在2016年9月15日凌晨针对此事通报称,阻碍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查封的是被执行公司员工及民工,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已被警方行政拘留。调研了解到,法官们前去执行的很可能是“李风华与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寿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以下是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寿民初字第2397号

 

【当事人】

 

原告李风华。

 

被告付乐亮。

被告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驻所地:曹县迎宾大道与新东环路交叉口。

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荷路西4号。

被告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曹县迎宾大道南。

被告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驻所地:曹县迎宾大道与新东环路交叉口。 

 

【概述】

 

原告李风华诉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风华及委托代理人刘堂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理由及诉请】

 

原告李风华诉称,2012年4月27日,被告付乐亮经寿光市海润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宋胜泉担保向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案外人寿光市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交付被告付乐亮5000000元。2015年1月16日,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中的4997000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且于当日通知了被告付乐亮。债权转让后原告向被告付乐亮催要该笔借款时,被告付乐亮于2015年3月16日重新为原告出具欠借款4997000元的欠条,并由被告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还清为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99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及查明】

 

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付乐亮经经寿光市海润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宋胜泉担保向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同日,被告付乐亮出具借条。借条记载内容有:“今借到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大写伍佰万元,小写¥5000000.00元,…借款人:付乐亮…”。同日,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张玉龙的账户,将以上借款汇至至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2015年1月16日,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中的4997000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且于当日通知了被告付乐亮。2015年3月16日,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记载内容有:“今欠李风华现金(大写)肆佰玖拾玖万柒仟元,小写4997000元(此欠款系付乐亮欠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转让给李风华而来),该欠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还款方案详见付乐亮的承诺书)。欠款人:付乐亮我自愿为欠款人作担保,若欠款人不按期归还该笔欠款,则承担连带责任,替其归还该欠款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直至还清为止。担保单位: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刘玉林(章)、担保单位: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岳东旭(章)、担保单位: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王超(章)、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付保华(签字、章)2015年3月16日”。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另查明,付乐亮为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业务回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欠条、山东洁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章程、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明细、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发放清单等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寿光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乐亮之间的借贷行为、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及原告与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借贷担保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付乐亮向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及案外人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中借款4997000元转让给本案原告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所提交证据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99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按约定就被告付乐亮对原告形成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乐亮追偿。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 一、被告付乐亮返还原告李风华借款499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二、被告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乐亮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7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XX



另附:应原告李风华申请,解除对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保全的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初字第2397-3号

 

原告李风华。

被告付乐亮。

被告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地址:曹县庄青路南侧(新东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经理。

被告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曹县迎宾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

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荷路西4号。

法定代表人岳东旭,经理。

被告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地址:曹县迎宾大道与新东环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付保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华诉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寿丰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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