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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2017-03-24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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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法(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后,又逐级对其上级金融机构直至总行、总公司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再次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纠正这一错误,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决定,不得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负责。依据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君按: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行金融机构时逐级变更其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须具备五个条件:


  • 其一,该金融机构须为被执行人,其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 其二,该金融机构收到执行法院对其限期十五日内履行偿债义务的通知;

  • 其三,该金融机构逾期未能自动履行偿债义务,并经过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

  • 其四,该金融机构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 其五,该金融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对其负有民事连带清偿责任。


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人因其妨害执行行为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因此,司法处罚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承担此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在执行程序中,经依法逐级变更由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如该上级金融机构在履行此项偿债义务时有妨害执行行为,可以对该上级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前述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向该上级金融机构发出允许其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偿债义务的通知,在其自动履行的期限内,不得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三、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金融机构的行为基于其主观上的故意并构成妨害执行的,才可以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其中构成犯罪的,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有故意过错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四、金融机构对执行法院的民事强制措施即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送上一级法院,不得扣押或者延误转交;上一级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处理;执行法院在上一级法院审查复议申请期间,可以继续执行处罚决定,但经上一级法院决定撤销处罚决定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照办。


以上通知,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层报我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9日



附:系列文章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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