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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即使是被执行人占100%股权的公司,法院也不能直接执行其股票(〔2003〕执他字第7号)

2017-10-19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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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与重庆市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与重庆市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复函


〔2003〕执他字第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川执督字第100号《关于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其持有的“长丰通信”国家股股票享有全部的财产权。被执行人重庆涪陵区财政局虽然投资开办了经营公司,并占有其100%的股权,但其无权直接支配经营公司的资产,其权力只能通过处分其股权或者收取投资权益来实现。因此,执行法院只能执行涪陵区财政局在经营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执行经营公司所有的股票。



附: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6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1998)攀经初第70号、第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根据该判决,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应向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支付款项776余万元及利息。攀枝花中院在执行中查明,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是由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申报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实际到位30万元。故以(1999)攀法执字第40、41号民事裁定追加涪陵区财政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970万元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攀枝花中院还认定,被执行人涪陵区财政局系涪陵区政府的工作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区政府承担。因此,裁定涪陵区政府对涪陵区财政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给付义务。
  

2001年9月7日,攀枝花中院认定涪陵区财政局在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国资公司)占有股权,立即冻结了涪陵国资公司持有的“长丰通信”国有股1140万股,并于9月27日以1254万元的价值拍卖给了深圳市渝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案外人涪陵国资公司不服,认为攀枝花中院错误执行其财产,提出异议被攀枝花中院驳回,即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救济。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11月6日对该案立案督办。
  

经查,“长丰通信”股票(证券代码:000892)于1999年1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至今,第一大股东为涪陵国资公司,持有国家股8481.76万股,占国家股总数的30.74%。“长丰通信”股票上市资料显示,涪陵区财政局不是“长丰通信”的股东。涪陵区财政局不持有“长丰通信”国家股。即“长丰通信”国家股不属涪陵区财政局的资产。另查明,涪陵区财政局在涪陵国资公司占有100%的股权,即涪陵国资公司为财政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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