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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底”下隐藏的罪恶——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中)

包丽丽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022-04-10

本文作者: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包丽丽

导读


上期案例推送中,我们从案情介绍、办案经过以及社会影响三方面回顾了记者阿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一条生命的逝去、两个大家庭的重创,留下了很多事情值得我们深思。阿梅被打15年、一再忍让,全家人也从未报过警,到最终惨案酿成,其背后原因何在?邻里对阿梅家家暴声习以为常,家暴真的只是家务事吗?对于家暴造成的心理伤害要大于物质伤害这一特点,现行法律是否予以保护?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家暴?今天的推文中,笔者感悟、本案思考以及专家点评等环节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与部分解答,期待您的反思与共鸣。

四、笔者感悟


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中的一员,通过辅助参与本案的办理,受益良多,感慨良多。关于反家庭暴力,笔者有如下三点个人感悟:


(一)遭遇家暴,要勇敢维权


阿梅在遭受丈夫金某15年非人的暴力虐待后,曾不止一次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均以和解或撤诉告终。论及为何不离婚,阿梅的回答是想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她不想让儿子成长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环境里。她也担心如果离婚,金某会报复她父母。父母含辛茹苦把她抚养长大,把她培养到现在有诸多不易,即使她不能好好孝敬父母,也绝不能让金某再伤害父母。还有一点,阿梅好面子,阿梅本身是一名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在外人看来她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的三口之家。除了工作上不输人后,阿梅也想在生活中竭力维持这个看起来“令人羡慕的三口之家”,世俗的眼光给了她极大的压力。试想一下,如果阿梅在15年前订婚后即被金某家暴时选择果断离开,又或者在2014年分居一年时不再给金某所谓悔过的机会,或许2016年4月6日的悲剧根本不可能发生。阿梅为了孩子、为了父母、为了自己和金某的面子,一再选择对金某的暴力虐待行为进行忍让,最终等来的不是金某的痛改前非,而是整个家庭的彻底破碎以及自己失去生命的不可承受的巨大代价,实在令人痛惜。


姑且不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阿梅或许不知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如何求助,但是致命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如果她及时选择报警,或者向亲朋、邻居、妇联、村居委会、单位、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帮助,或许悲剧能够避免。《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二)对待家暴,必须零容忍


阿梅和金某自由恋爱,在二人订婚后金某就曾对阿梅实施过家庭暴力,但阿梅并没有果断采取退婚的措施而是选择原谅金某,在家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毅然嫁给了金某。婚后金某也经常对阿梅施暴,阿梅在怀孕3个月时金某殴打阿梅,致阿梅流产,2013年金某将睡梦中的阿梅从床上拽起来殴打,致阿梅枕骨骨折,事后金某甚至都不曾去医院探望被自己打伤的妻子阿梅。


但阿梅15年的忍让,并未换来金某的痛改前非,等来的却是金某的变本加厉,最终自己惨死在金某的重拳之下。如果阿梅在第一次遭受家暴时,就明确对金某说“不”,并通过内外部的力量使得金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或许后面的一系列悲剧都不会发生。笔者不是想要去苛责阿梅,只是希望通过阿梅的案例,再次提醒所有家暴受害人(包括潜在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一味忍让绝不是解决之道,切不可取,换来的只会是施暴者的变本加厉和更严重的伤害,对待家暴,必须零容忍[1]!


注[1]:家庭暴力不会因为受害者对施暴者的宽容就此消。相反,对第一次家暴的姑息往往会助长家暴的再次发生,而长期家暴对受害者和施暴者双方都可能造成可怕的影响。因此,家暴受害者在第一次遭遇家暴时就应该采取零容忍态度,不能因为对方认错道歉就简单地原谅对方。伤情重的,该报警的报警验伤;情节不严重的,至少也得让父母亲戚知道,让施暴者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家暴的发生往往有深层次的家庭原因,容零忍的目的不是要揪住对方“小辫子”不放,而是要通过良好的沟通或者惩治,找出暴力的根源所在,最终消除暴力,解决问题。



(三)反对家暴,人人有责


阿梅很少对外人提及“家丑”,但周围的人早就知道家暴实情,却从来没采取过有力手段进行制止。阿梅的父母、姐姐,金某的父母,还有两人的同学,都知道家暴长期存在,不少人还当面见过。他们多次劝阿梅离婚,但劝说无果之后就不劝了,大家很自然地把家暴当成了这两口子的生活内容。阿梅遭家暴死亡的那天凌晨,隔壁邻居听到咚咚撞击声,好像还有女人在呻吟,但是邻居并没有做任何事情,比如敲一下门。


过往,家庭暴力一直被国人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宜干预,于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便成了相关职能部门消极对待的托词。如今,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不是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是侵犯他/她人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实践中一桩桩血淋淋的涉家暴恶性案件,使得众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以及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案件,近年来更是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同时还规定了公检法司、民政、医疗以及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各类部门、组织对反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相应职责。这些规定,旨在树立“反家暴人人有责”的全新法治观念,旨在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联动协作干预机制,是杜绝家庭暴力的真正的良药。



五、本案思考


(一)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同时追究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通过被害人阿梅近亲属代理人曹春风、王玉琳、塔拉三位律师向法庭所举的2006年被害人阿梅起诉被告人金某离婚的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金某出具的保证书、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阿梅共同的22位同学的证人证言;公诉机关所举的双方未成年儿子小雅、阿咏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阿梅2013年住院诊断与病例(该病例和诊断证明被害人阿梅颅骨骨折严重)、被告人金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金某除在此次犯罪中除故意伤害行为之外,之前的行为已经同时涉嫌虐待犯罪,其行为所满足的事实,具备了成立虐待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同时追究金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阿梅近亲属(包括父母和未成年儿子)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后续心理干预治疗费诉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其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被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创伤有多大,相信已毋庸置疑,甚至此类案件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创伤是远远多于因此给他们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支持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却给了我们当头一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55条第2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几经考量,代理律师还是帮助阿梅近亲属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2],但最终法院驳回了此项诉讼请求。


注[2]:尽管现行法律明确不支持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良法的出台有赖于实践中一个又一个典型个案的积累,本案代理律师正是基于这一点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其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后续心理干预治疗费用问题。


阿梅被金某家暴致死后,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后见过几次阿梅的父母和儿子。阿梅的母亲每次见到律师就要抱住律师哭很长时间,阿梅的父亲则保持沉默,律师问什么答什么,而阿梅的儿子则出现了沟通困难,郁闷,不语,烦躁,贪玩暴力游戏等不良症状。鉴于这种情况,2016年12月5日,阿梅的姐姐带着父母和阿梅的儿子小雅到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第三医院进行检查。阿梅父亲及母亲检查结果均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心里状态重度异常,建议尽快到专业机构进行系统检查和治疗;而阿梅儿子小雅也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表现为:注意力集中困难,持久性差,听觉警觉性低,对事物的反应敏捷性下降,存在多动冲动行为,建议尽快到专业机构进行系统检查和治疗。结合医院检查结果及其他类似案例,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帮助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提起了后续心理干预治疗费用的诉求。但面临的一大现实障碍就是因为缺乏国家标准,当前国内还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有这样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能承接这一任务,而相关心理专家的专家意见书又只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最终这一尝试也以失败告终,尽管留有遗憾,但代理律师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



六、本案后续


2017年3月28日,金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梅父母得到金某上诉的消息后,立即向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寻求帮助。自治区妇联在接收到这一求助申请后,于2017年4月7日继续指派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玉琳、塔拉律师以及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曹春风律师作为阿梅父母及其儿子小雅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三位代理律师继续为阿梅父母及其儿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2017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金某、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代理律师也就原审被告人金某的定罪问题、量刑问题形成了书面意见递交给二审法院,代理律师认为,原审被告人金某在犯本案前有常年家暴行为、罪中作案手段残忍、罪后无认罪悔罪,态度恶劣且无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2017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金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状中所提出的所有上诉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七、专业点评[3]


记者阿梅被家暴致死案,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仅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各地陆续报道多起家暴致死或者以暴制暴惨案,尤其是女记者阿梅被家暴致死案更是吸引了无数的眼球,相关信息陆续被多家媒体争相报道。点评人从其中截取部分评论作为本次点评的切入点。家暴案件是近年来普遍多发的案件之一,其最惨痛的结局无异于受害人被家暴致死或受害人以暴制暴。无论何种结局,最后受伤的都是两个大家庭。


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通过对近期多起家暴案件的调研和研究及对本案案卷材料的认真分析,提出的代理意见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们的利益,值得律师同行借鉴学习,当事人合法的利益最大化是我们每个有担当律师的追求。


当然,阿梅被家暴致死案给我们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思考和启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暴致死成因


就家暴致死的起因来看,有如下几个方面:


1、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被害人及家人一直坚信“家丑不可外扬”、“重男轻女”等思想,以至于本案被害人阿梅在遭受多次家暴之后自然选择了默默忍受而未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害人缺乏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每次遭受家暴后,被害人出于维护家庭完整的考量最终选择了原谅施暴方。然而就像很多网友评论的一样施暴方是不会反思并改正的,一次次的容忍只能助长家暴的火焰。本案中的施暴方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从开始的扇一耳光到家暴住院、流产到最后的家暴致死,这不仅仅是在于施暴方的残酷,还和被害人的维权意识缺乏有一定关联。

3、目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如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赔偿范围有限,仅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害,这就为家暴案件的赔偿问题带来了严重的阻碍,被家暴致死的被害人家属其心理必将遭受严重的创伤,人死不能复生只能依靠民事赔偿来安抚亲属的心,然相关法律却并无支持的依据。这启示我们应当加快修改相关法律,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方的合法权益。

4、施暴方往往是擅长打感情牌,一个是事后会积极发誓、道歉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另一个是施暴方往往会以被害人的至亲生命作为要挟的筹码。因此家暴案件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为家暴前期程度低可能构成虐待罪,作为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究,然而一旦需要公诉的家暴案件说明死亡或重伤后果已经发生了



(二)家暴案件的危害


就家暴案件的危害来看,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家暴案件的直接受害人是被家暴的人,轻则心理受到伤害,严重的生命健康会受到严重伤害。

2、间接受害人是被家暴致死人的孩子和父母。本案中阿梅的孩子和父母,因阿梅被家暴致死而患上了沟通障碍的精神疾病,对于一个本来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家属,法律却无法通过物质来进行弥补,这不免引人深思。

3、被家暴致死案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整个社会的风气和婚姻观都将是严重的挑战。



(三)面对家暴案件,我们该怎么处理

面对家暴案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1、需要遭受家暴伤害的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一再退让

2、作为家属、有关组织和机关,应该积极帮助被家暴人走出传统观念的枷锁,而不能只是看着家暴一次次发生而没有任何实质作为

3、加快相关法律立法进程,让法律可以更大范围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承办家暴案件的律师、法官等法律人要不断与时俱进,在了解法律规定的同时,关注有关政策和民意,做到法理情理相结合。



最后,作为本案的点评人和参与诉讼的代理律师,我所要表达的是:本案能有这样相对不错的结果,其中值得可圈可点的就是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运用娴熟的发问逻辑和严密的发问技巧使得被告人金某自其被抓获以来矢口否认自己是致害者的谎言不攻自破,为法庭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通道打开了缺口,坚定了信心,起到了决胜千里的作用。


综上所述,每个家暴案件背后都有一段令人反思的过往。减少、杜绝家暴案件的发生,不仅仅需要被害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人关注家暴案件,让家暴者无处藏身。



注[3]点评人:曹春风律师,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吉利学院兼职教授,草原狼刑辩网络公益学院创始人,资深毒品犯罪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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