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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三周年】遭遇家暴后,可以向哪些机构求助?

北京市千千律师所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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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属于千千在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三周年之际,推出的反家暴系列推图。上期我们探讨了遭遇家暴后搜集哪些证据,本期我们探讨遭遇家暴后要怎么办、自己无法解决时可以向哪些机构求助,下期我们将探讨施暴双方的心理特征。敬请关注。



附:

遭遇家暴后,怎么办?


自救: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定要秉承零容忍原则,坚定说“不”,如双方能进行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保存。


如自行和解不成,受害人要勇于寻求如下外力干预:

•公安:

 及时拨打110报警,家庭暴力已纳入110出警范围,警察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妇联、村(居)委会、加害人工作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

 向妇联、村(居)委会、加害人工作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机构求助,这些机构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处理。

• 医院:

受伤后及时去医院诊治,医院应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取证。关于医疗诊断证明,如果是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前往医院就医,建议要向医生明确说出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受伤的过程、加害人名字以及自己与加害人的关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针对特殊受害群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是强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主体。

• 家庭暴力庇护所(民政局救助站,妇联):

 像民政局救助站、妇联等机构的家庭暴力庇护所,寻求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  

 向各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相关公益法律机构(如千千律师所)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社会组织:

 向相关社会组织寻求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法院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特殊照顾):

受害人可以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前提下,不经离婚诉讼,直接向相关人民法院(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过错事由和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时施暴方给予损害赔偿(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的法定事由,受害人认为与施暴者的感情却已破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在要求认定施暴者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的前提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上取得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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