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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学视角下的两种自由概念

新少数派 2020-11-0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观念的后浪 Author 漫天雪798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观念的后浪(ID:mantianxue798)
作者:漫天霾


家长制是专制的,不是因为它比赤裸裸的、残酷的、未开化的专制更具压迫性,也不是因为它无视内在于我的超验的理性,而是因为它对于我作为人的观念是一种侮辱。人之所以为人,就意味着按照我自己的意图来造就我的生活,尤其是有资格被别人承认是这样一种人。

——以赛亚·伯林


以赛亚·伯林在他的名篇《两种自由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了明确的区分。简单说来,“消极自由”就是没有人或者群体干涉我的行动。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的行动领域被别人挤压在某种较小的程度,我就是被强制的,或者是处于被奴役状态的。


他特别强调,自然环境对人的限制,自身条件和能力差异带来的不同处境,使人无法达到某个目标不能叫没有自由。残疾使人无法行走,眼球受损使人无法看见东西,贫穷使人吃不上好的食品,这不能叫缺乏自由,当然也不能因此要求所谓“免予匮乏的自由”,这是对自由和能力的故意曲解。“自由仅仅是指不被别人不当地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自由也就越宽广”。




真正的自由当然是消极自由,它更多的是一种人人平等适用的、抽象的“否定性规范”,告诉人们不可以做什么——例如《圣经》上的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等等——因为你一旦这样做了,就是对他人自由的干涉。那么,“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希望别人的干涉,就不能去干涉他人。在此基础上,人们通过理性认识到“自律”的重要意义,人人保有不被他人侵犯的领域,自由得以生生不息。


与此相对的“积极自由”概念,并不单纯是“要求他人做出牺牲而实现自己的自由”的意涵(例如福利制度、累进税制、最低工资、价格管制、工会强权等等,当然已经与真正的自由背道而驰,因为那意味着对他人进行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强制和干涉),更重要的是哲学和政治学上的概念。


自由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一个人总是希望成为他自己而不是他人意志的工具。人应当有“高级的本性”和“理想的自我”,这才是“真正的自由”。然而,人总是超验的、主导性的控制者与欲望和激情的奴仆的集合体,大多数人总是愚蠢无知,总会屈从于某种低级的冲动,受到激情的驱使,成为欲望的奴隶,最终滑向堕落的深渊,这就背离了真实的自我和真正的自由。


为了实现这种真实的自我和真正的自由,就需要“他律”的“肯定性规范”,将人们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明智的立法者将肩负这样的使命,通过适当的教育和立法,进行强制性约束迫使其就范,共同体的高尚目标会让所有人的真实自我得以实现。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受理性支配,都能克制自己的欲望,追求崇高的目的,这才是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人们才能懂得作为一个人的意义,也才能配得上人的称号。


伯林忧心忡忡地警告说:“这种(对自由的含义)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无疑可以轻而易举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在这里不受干涉的自我,不再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具有实际愿望与需要的个体,而是成了内在的真实的人,等同于对理想目标的追求,而这种目标是真正的人的经验自我做梦都想不到的。于是,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这种实体被膨胀成了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家长制是可以想象到的最大的专制主义。




将两种自由的概念纳入行动学分析是大有裨益,而且是最为简洁和触及根本的。


人的行动有目的,是一个先验的公理,因为你对这个命题的否定本身,就是有目的的行动。它同时又散发着璀璨的人性光芒和人文主义光辉,因为它以承认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否则谈不上什么目的,更谈不上自主地使用手段实现这个目的。人有自由意志,才能不断争取挣脱笼牢,不受他人的干涉和支配,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他人意志的工具”。


人的行动总是运用一时一地的知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以使得自己实现更为满足的状态的过程。知识是分散的、主观的、动态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全知全能地掌握所有知识,更不可能收集到默会的和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知识和信息。一个立法者规定人们追求统一的目标,就是认为自己全知全能,就是将自己的目标凌驾于所有人目标之上,这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否定。在他们看似崇高的理想下,任何个人的实际目标都显得微不足道而且龌龊卑下;在他们上帝般的视角下,每个人都是不自知的、不懂得什么是自由、什么是自己应当追求的目标的盲动者。因此每个人都必须服从于集体的目标,成为集体的工具。至此,他们采用的手段恰恰与其宣称的增进人们“真正的自由”的目的背道而驰。正如哈耶克所说:“哪里有一个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共同目标,哪里就没有自由、正义和公理的容身之地”。




任何不论及财产权的自由、道德,都透射出狂妄的自负和智识的浅薄。自由总是指人际关系。一个人来到孤岛上,无所谓自由不自由,因为缺乏讨论自由的基础。人际关系首先要定纷止争,定纷止争的基础是财产权,财产权的根本是人对自己的思想和身体拥有无可辩驳的所有权,他所能控制和支配的物理形态的财产,是自我所有权的自然外延,都是他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


所以任何对财产权的侵犯,都是在摧毁自由的根基。任何“自由”的学说,若造成对财产权行使的阻碍,都是对自由的污蔑和背叛。一个人能够自由地、不受强制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他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并非是量上的测度,而是质上的差别;并非可以看见的结果,而是看不见的可能性。阻止一个人的思考、干扰他想干的事、以任何形式拿走他的财产,当然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使其自由交换的范围受阻、不受干涉的领域被挤压,当然也是对财产权益的减损。贸易保护、关税壁垒、准入限制,都是在限制财产使用的可能性。有人可能会说,即使没有这些限制,你也不会去做某事。但是要清楚:有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我会不会去干某事,有没有这样的能力,是绝然不同的概念。


人当然也有堕落和享乐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他人财产权并且自我负责。一方面认为人可以通过理性战胜欲望,实现“真正的自由”和“真实的本我”,另一方面又认为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阻止人们堕落,这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它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侵犯人的财产权,就是对其自由意志和人格的贬损,就是侵犯人类本身。


从以上意义上来说,只要厘清了人的行动和财产权的概念,自由的内涵清晰明了,并不需要更多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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