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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技”?!虚构事实妨害诉讼,法院顶格罚款100万元!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逻辑思维显得“环环相扣”,却依然逃不过法院的明察秋毫
2005年,纺织公司与刘某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刘某才提供原料牛津布,纺织公司负责产品加工并交付。
说明:原告的诉讼没有逻辑,原告也不在意案件的胜负,原告的目的就是把熊某某拉入诉讼,而熊某某与吴某林为亲戚关系。他们提起诉讼的原因是想要虚构熊某某接受刘某才、装饰材料公司委托购买原材料并交付纺织公司事实。
说明:因为熊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到过装饰材料公司1990万元的钱款,纺织公司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让法院判定该1990万元是装饰材料公司支付熊某某委托购买原材料款。
说明:实际情况是,1990万元中,只有1722万元是购买原材料款,另有200多万元是其他案子的结算款。
说明:就是以吴某林为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与该装饰材料公司的纠纷案!纺织公司虚假诉讼,就是为了在此案中获得利益。
说明:因为装饰材料公司打给熊某某的款项中包含纺织公司与装饰材料公司结算款,如果法院将1990万元全部认定为那一案件的结算款,那么在B公司与装饰材料公司的纠纷案件中,装饰材料公司就变成没有向熊某某付过款了。
🔗法条链接
第115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项,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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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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