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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担当:网上批警方丢案卷致破案难被拘10天,二审法院确认拘留违法并判赔偿

烟语法萌 2020-02-21


近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起“公务员在网上批警方丢案卷致使破案难被拘留”的行政案件。



今年50岁的刘向阳,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的一名普通公务员。刘向阳在24年以前合法买了一块荒地,开始种的是大豆,后来种上了树,但在2009年因村民烧荒把据称价值七八十万树都烧掉了。基本证据都有,警方也介入了,可是到了2017年也没有一个结果。


2018年1月份,刘向阳又到富裕县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得到答复:1.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局办案人员存在失职行为。2.责成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限期结案。


两个月后他接到富裕县公安局给的“处理意见书”: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国放荒引燃你的林地,目前公安局正对此案开展调查。

时间太长,刘向阳等不下去了。2018年4月8日,刘向阳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富裕县公安局丢失案卷,存在渎职行为,导致自己林地被烧毁案件至今无法侦破,希望厘清案件、确定责任。

视频发布的第二天上午,民警要求刘向阳将微博视频删除。刘向阳坚称自己发布的视频内容是真实的,同时说,“我现在不能删除。如果给我解决问题,我就删除,而且我认为我删除了就没有人管了。

当天下午,富裕县公安局传唤刘向阳,理由是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刘向阳受到了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刘向阳不服,发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因是:视频中部分内容失实,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刘向阳不服,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6月份,富裕县法院一审判决富裕县公安局对刘向阳行政拘留十日的行为违法。理由:被告没有举证原告怎样扰乱了公共秩序,被告未调查案卷是否遗失、遗失多少、遗失原因。


刘向阳再次上诉,诉求增加了一条:要求进行国家赔偿。今年10月份,二审法院齐齐哈尔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刘向阳通过微博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针对富裕县警方执法行为的公开批评,并非发布虚构事实。

判决结果:维持富裕县法院行政判决,即判富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刘向阳一事违法,富裕县公安局给付刘向阳违法行政拘留10天的国家赔偿金3159.4元。



中国青年报:公务员发帖批评警方被拘,有权不能如此任性


在这起事件当中,富裕县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失望。按理说,公安局作为执法机构,本应肩负起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神圣使命。将这些原则具体应用到刘向阳的案件当中,警方的使命便是保存好案卷,做好调查工作,找出导致林场被毁的责任人,帮助刘向阳取得其应得的补偿,而绝不是对受害者的一言一行紧盯不舍,吹毛求疵,甚至仅因其对警方有所不满,便将其拘留。这样的做法,不仅体现出了富裕县公安局在法治意识上的缺失,也反映出了当地警方对公众批评、检举权利的漠视。

作为执法机关,当地警方应当了解:有凭有据的批评不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而作为受到批评的对象,当地警方也很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遗失案卷。尽管行政拘留不算很重的惩罚,但是,失去自由对刘向阳造成的身心伤害,以及这件事留下的“案底”对其家庭与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小觑。在这种情况下,当地警方倘若不能克制住“任性用权”的冲动,只会造成很坏的后果。

在这起事件中,齐齐哈尔市中院对此案的判决,为正义的践行起到了一锤定音的关键作用。法院的判断,不仅为刘向阳洗刷了“造谣”的污名,纠正了富裕县警方的错误行为,也为富裕县警方遗失案卷一事提供了“实锤”,佐证了刘向阳的批评。我们希望,这起事件不仅能为富裕县警方留下警示与教训,也能让“有权不能任性”的道理更加深入人心,为每一个公职人员所铭记。


 公务员发帖被拘,权力不能被异化为打击报复

随着网络媒体的异军突起,公民批评监督政府机关某些问题的现象,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批评者受到各种名目的惩处,甚至是打击报复的案例,也在不断发生。由于被批评的对象掌握公权力,如果将民众的批评行为动辄上纲上线为“违法犯罪”予以打击,则法律规定、政府提倡的“欢迎监督”就会流于形式。

  既然是体制外的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依据的事实和根据百分之百准确。如果要求批评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无异于取消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当然,对于冠以监督、批评名义,而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造谣诽谤,理应依法制裁。这里面的区分还是很明确的。


曾经有媒体报道,邯郸某网友因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警方给出的理由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当地的公安局回应称,已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事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并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捏造事实恶意攻击他人,公众自然享有给差评、表达诉求的自由。即使人们在表达意见的时候因自身局限而有所偏差,相关部门也应当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处理,而非简单粗暴对当事人“一拘了之”。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何帆说过,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相关职能部门在看到民意诉求之后,应当积极给予回应,并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公众反映的实际困难,从而在源头上减少人们的“差评”。想只手遮天、利用职权便利将人们的“差评”一禁了之,形成对“差评”的信息垄断,显然不仅不可能,更加不合法。

要想化解类似尴尬,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以此为契机,逐渐转变工作方式,摒弃“家丑外扬利于敌”的偏见,将公众的诉求和对政府工作的差评当作衡量自身工作的一面镜子,不断完善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提高服务公共事务的能力。唯有如此,公众的差评才会越来越少,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得到更好的弘扬。

以上内容综合来自潇湘晨报、中国青年报、新华每日电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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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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