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是否还要实习一年?前律师状告司法厅

烟语法明 2020-09-17


“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依照《办法》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个条件是非常明确的” 


“我们继续坚持书面的答辩状和庭审答辩内容” ……


4月10日下午3时,原告李某某起诉行政诉讼被告宁夏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宁夏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厅长冯自保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宁夏首例厅(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也是重组后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出庭应诉第一人。



   该起案件中,原告李某某于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经岗前培训及实习后,在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做专职律师,之后长达十余年再未注册执业。

2018年李某某准备重新执业时,宁夏司法厅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答复其重新申请执业律师必须实习和经过一年实习期,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李某某不服“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的有关要求,请求行政复议,“依法取消重新执业申请需进行实习和一年实习期”,并要求宁夏司法厅“依法重新予以核准并即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宁夏司法厅依法作出驳回复议决定。

李某某对宁夏司法厅的复议决定不服,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宁夏司法厅起诉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宁夏司法厅撤回复议决定,即时履行律师重新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案件受理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向宁夏司法厅送达应诉材料,一并送达的还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海滨担任审判长,与1名法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审判长引导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针对原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并适时对需要查清的问题进行询问。

庭审在查明事实后并未当庭宣判,将会择期宣判。 宁夏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厅长冯自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行政诉讼事关百姓利益,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群众高度期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更是职责所在。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判和庭审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行政机关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

然而,这种“告官不见官”让百姓没有法律获得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体现出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诉讼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体现了诉讼双方地位的平等。

今天的出庭应诉,作为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推进自治区法治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己是当然的责任人。作为司法厅长带头出庭应诉,更是希望个人行动给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各市县(区)的负责人带头,促使问题从实质上得到解决。这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政府的信任,培育社会法治观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以上摘自宁夏法治报)

阅读链接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关于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司法局提交材料的规定中,对重新执业人员也有不同的规定。其第(三)项提交的材料是:“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另据网上查询,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653812的网友留言:拿到律师执业证后如何办理注销?执业证注销后,如果想重新执业是否还需要重新实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烟台市司法局回复:注销手续:交回律师执业证,同时上报执业证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注销后重新执业不用实习,报一套申请执业手续即可。具体请咨询律师管理科,电话:6245434。
 往期文章:律师不是都很赚钱吗?怎么会有人“赚不到钱”自请注销律师证?

        往期文章:是禽兽还是诽谤,司法机关不应该让人迷茫


        往期文章:昨天,律师绝对是被黑的最很的一天,没有之一


        往期文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问题,山东高院最新两案例观点不一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