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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永远都会有道看不见的墙

烟语法明 2020-09-1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检小北 Author 律检小北



假如你跟辩护人沟通案件时,还有支录音笔在运行,你觉得可怕不?
作为公诉人,你的控辩关系定位会直接影响你的业务行为,对于二者的关系,我一直觉得控辩双方只能是有限合作的关系,绝不能是称兄道弟的关系。
这些年我见过不少形色各异的辩护人,并且很愿意跟他们交流,毕竟每个人水平、精力都有限,多交流非常有利于发现案件中问题,水平的提升就来自于一个个案件不断的碰撞。看待问题不能仅以公诉人的视角,有时站在辩护人的视角也能发现一个新的世界。
控辩双方是个什么关系,每个人观点不同,现实中从亲如一家到血海深仇什么情绪都有。所谓有限合作就是加强交流与探讨,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只是合作不是勾兑、也不是简单的竹筒倒豆。不该高高在上,也不应唯唯诺诺。一方面有自己的立场,另一方面也应该多给辩护人足够空间,就例如曾经的那篇《当辩护人没了辩护的空间,公诉人也就没了公诉的价值》。
如果你以为沟通可以无限,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开始感到后颈有些发凉。

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11月28日,在山西沁水县人民法院有个案子一审开庭审理,两天后直播链接被撤下。因为法庭上发生这么一幕,辩护人申请公诉人回避,并宣读了公诉人之前与辩护人沟通案情时的录音内容,内容大意是公诉人对案子一些观点,显然该观点与庭上意见相悖。
事件归结于一句话,就是辩护人把之前与公诉人庭下交流的内容偷偷录音并拿到法庭上作为支持自己观点、反驳公诉人的证据。
对于该案的是非曲直没看到证据我们不能随便发表意见,但对于该行为是不是已经感到冷冷的冰雨无情的拍打在了脸上。


这个行为很匪夷所思。
为什么说很匪夷所思,首先偷偷录音这事就让人感到面前的这是一团不一样的烟火,我跟你坦诚交流你却打算睡我,今后谁还敢多说真话,最后还不被迫成为很多辩护人讨厌的“他收了材料但没跟我多说话”的模式。
其次,这样的证据收集方式也不可能被认可。假如公诉人也在办公室装上录音、录像设备,然后请君入瓮让约辩护人来沟通,再把不利内容作为庭审证据或者移交司法机关作为处罚依据,你看那个辩护人会不会有摔杯子的心。就像前段时间,某辩护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不该被录音,更不该被当做追究辩护人责任的证据一样,这样的行为只能显得很不专业。
匪夷所思还在于这个辩护人根本对检察机关运作体系和公诉制度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不等于公诉人的意见,拿庭下个人意见去否定庭上公诉意见,就好比拿明朝的剑去斩清朝的官根本不搭边,证明不了什么也否定不了什么。要知道很多起诉的案子公诉人可能提出的是反对意见,甚至相关问题还有论文发表,那是不是可以以论文作为否定公诉意见的证据。公诉,不是个人行为。
必须承认这个辩护人很努力,努力的想尽一切办法证明自己,只是采取偷偷录音的方式、利用控辩交流之机抓住对方的不当言论再提交法庭,让人想笑又想哭。而该案的公诉人庭上“尴尬”的一点都不亏,坦诚交流自然是好的态度,但什么话都说就显得不合适。对控辩关系要有清楚的认识,即要充分信任,也要保持距离,毕竟你还坐在公司的办公椅上,就算是个人观点也要表达有度。虽说是一个共同体、哪怕来自一个寝室,但在法庭上还是要坐在对面的。

法律这一行谁都不容易,也很危险,就像之前的那篇《法律这行,仅仅做个善良人,是非常危险的》。但依然不妨碍我们可以做的更好一点,我依然主张控辩应该多交流。这样无论是对案件本身,还是对整体控辩关系都有好处。
只是控辩双方的位置不同决定了观点不同、也决定了行为不同;君子和而不同,相互尊重且积极合作,要合作又不无原则沟通。毕竟无论什么类型的诉讼,哪一方都不可能把所有话全部向对方倾诉。
角色决定了两者之间会有一道看不见的墙,而你需注意的是,这个墙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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