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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政府委托跟拆迁户谈判被判贪污罪;与政府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又被判诈骗罪

烟语法明 2020-09-18



注:该一审判决书来自软件格式转换,可能存在文字出入,为方便阅读,证据部分进行了删减。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 0115刑初 217 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洪伟,别名陈宏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于 辽宁省康平县,,汉族,大学 文化,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某家属楼某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10月 1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贪污、行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伟犯贪污罪、行贿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又以沈辽检公诉刑追诉〔2019〕1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伟又犯诈骗罪,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李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伟及其辩护人王学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陈洪伟贪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洪伟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至2009 年,陈洪伟接受辽宁省康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表康平县开发区政府与朝阳工业园内养殖小区的被拆迁户谈判、签订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陈洪伟利用该职务便利条件,以需要先支付被拆迁户拆迁款为由从开发区管委会预支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30000元,其中730600元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剩余299400元拆迁补偿款被陈洪伟据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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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洪伟为其侄子陈昊调转工作,请托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明违规提供帮助。事后,陈洪伟将自家浴池的消费储值卡送给马明31000元。

三)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1年间,在康平县迎宾路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洪伟隐瞒了其弟媳王迎春牛场违建,不应向政府要补偿款的事实。为多骗取补偿款,被告人陈洪伟找到时任苏家岗村村书记张福江,为其出具了牛场房证正在办理的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了牛场的营业执照;又通过给评估公司好处费的方式让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较高的评估报告;隐瞒牛场有抢建。以此骗取康平县东关外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款69. 5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间,在康平县迎宾路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洪伟隐瞒了苏家岗砖厂已经停止生产的事实,并虚构砖厂内有库存大量草袋子,砖厂内取土形成的大坑系鱼塘等事实,骗取康平县东关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款191. 6万元。

对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陈洪伟犯贪污罪、行贿罪、诈骗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洪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洪伟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洪伟关于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辩解,首先,我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我是以律师身份参与谈迁,拆迁补偿款我只是经手,我没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并且我从开发区财政所是借出来的103万元,我给财政所打借条了,我在拆迁过程中没拿政府一分钱,还倒搭了1.46万元,王祝国家动迁我至少给了他家245160元,而不是协议上写的21.5万元,证人王金波证明我一次性支付给他18万元,而不是在笔录中说的七、八万元,并且王祝国的妻子刘慧媛说房子她也有投资,又来跟我要补偿款,后来我又给刘慧媛11万元补偿款,孙国福家动迁我实际给了他55万元,而不是协议上的35万元,刘丰证明在我跟孙国福谈迁之前,孙国福跟刘丰说少100万不谈,刘丰跟孙国福谈过35万元甚至更多都没能谈成,我不可能以35万元跟孙国福谈成。

被告人陈洪伟关于起诉书指控其犯行贿罪的辩解,第一可以查我被讯问时的监控,我给马明洗浴卡的金额绝对没有达到3.1 万元,我当时绝对不是这么说的;第二可以调查马明把卡都分给谁了,就能查清楚一共多少金额;第三我为我侄子办工作是在我给马明洗浴卡前一年,我侄子的档案当时在交通局,我想把他调到城建局园林处,在这过程中给马明的卡,之前行为已经结束在2016年以前,根本不存在为了请托他办事给他的洗浴卡,给卡是为了宣传我家的浴池,不是行贿。.

被告人陈洪伟关于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辩解,牛场动迁的事不存在诈骗,牛场是养殖企业,无需经过任何部门审批,苏家村允许在那建了就是合法的,牛场跟我也没什么关系;动迁是不是应该给补偿是政府定的,不是动迁户定的,这事跟我没关系。砖厂动迁,公诉机关混淆了采矿许可证和采矿使用费的概念,我记得曾经看到过在2011年8月27日吊销采矿经营许可证的文书,但本案中没有这份证据,砖厂采矿和生产经营是合法的。砖厂生产是季节性的,半成品必须是在每年五一或十一前后生产,成品是全年生产的,红砖厂2010年6月30日前一直没停产当时工人有六十人左右。张福江所出具的证言说的都不属实。起诉书指控的鱼池是经过清坑、整形、扩坑修建的,一共三个鱼池,其中有一个鱼池动迁占用了,就是因为我知道那个鱼池里当时没养鱼,这个鱼池动迁我就没要补偿,鱼池里有养鱼设备,里面养的很多草鱼,所以鱼池应该给动迁补偿,康平县对鱼池动迁补偿标准没有低于3万元的。草袋子、草帘子现场最少有十二三万条,在2010年准备生产的过程中没接到政府动迁通知前砖厂已经把整年的生产原材料都备齐了,净收益这块我向法院起诉时没要求这项,我要求的是逾期利润,净收益是政府部门律师提出来的,是他们强烈要求给我净收益80万元,让我别要逾期利润了。当时砖厂有六十多名工人在生产,工人工资确实都给发了,应该给我这部分补偿。我没犯罪。

被告人陈洪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洪伟无罪。关于指控被告人陈洪伟犯贪污罪:本案委托涉嫌违法而无效;陈洪伟仅是经手国有财产,而非管理、经营;律师受托提供是专业技术性服务,并非从事公务;陈洪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迁款已实际发放给动迁户;本案并未侵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职务行为廉洁性;本案发生已13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实质上是借款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

关于指控被告人陈洪伟犯行贿罪:陈洪伟笔录只是为了配合侦查机关办理马明案件才说的,那并非是实际金额,实际金额是2.3万元,马明本人也不记得卡的具体金额,如果能调出二人在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查明,所以指控陈洪伟行贿金额的 证据不充分,陈洪伟不构成行贿罪。

关于指控被告人陈洪伟犯诈骗罪:牛场的事实,起诉书指控牛场违建、以虚假证明办理营业执照、给评估公司好处费虚设评估、隐瞒牛场有抢建。根据证据证明牛场属于违约建筑,是否应当补偿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且没有任何部门确认牛场系违建,本案无证据证明陈洪伟明知牛场系违建,政府支付动迁补偿款与所谓隐瞒违建根本没有因果关系;虚假证明骗取工商登记,进而骗取动迁补偿款的指控并不成立;陈洪伟交2万元在票据上明确标注为评估费,而非好处费,也没有证据证明评估公司确实是虚高评估了,并且最终补偿款并未达到评估价格,关于抢建一事并非陈洪伟指使,陈洪伟也未参与抢建,并且实际补偿金额未达到评估价格,所以这一事实不清,并且陈洪伟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关于骗取砖厂补偿款191.6万元一事,根据卷内证据显示砖厂在动迁之前并未停产,砖厂内还有工人干活,草袋子、草帘子确实存在,并且评估报告中不包括草袋子、草帘子,政府也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确实存在草袋子及数量,综上,本案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补偿协议也没有重复计算,不能认定诈骗罪,鱼塘确实存在并且一直在养鱼,应当给予动迁补偿,被告人陈洪伟不 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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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陈洪伟贪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洪伟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至2009 年,陈洪伟接受辽宁省康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指派,代表康平县开发区政府与朝阳工业园内养殖小区的被拆迁户谈判、签订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陈洪伟利用该职务便利条件,以需要先 支付被拆迁户拆迁款为由从开发区管委会预支拆迁补偿款人民 币1 030 000元,其中730 600元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剩余299 400元拆迁补偿款被陈洪伟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 据予以证明:(略)

22、被告人陈洪伟的供述,康平县开发区搞拆迁,难度挺大,开发区负责拆迁工作的刘丰和我说,开发区主任吕明臣要找我去帮助做被拆迁户拆迁工作,后来,吕明臣亲自找到我,和我说想让我去开发区帮忙做拆迁工作,我答应了,当时开发区副主任马玉春、财政局长孙利民都知道这事,而且我代表政府与被拆迁户谈判,被拆迁户也都认可我是代表政府的。我参与了孙国福、陈井阁、孙海江、王祝国、丛奎五户的拆迁工作,我跟吕明臣说我拿钱直接付给被拆迁户便于签订协议,这样吕明臣就同意了,开发区财会也知道这个情况,所以批准我分三笔从开发区借了103万元。丛奎协议是我跟他签订的,钱是开发区付的,王祝国有一部分拆迁补偿款是我支付的。孙国福、陈井阁、孙海江的拆迁补偿款是经我手支付的。2018年5、6月份,吕明臣和我说借的103万元一直没有平账,让我去平账,这样我拿着拆迁协议和收条区开发区财政局冲账。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陈洪伟行贿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陈洪伟为其侄子陈昊调 转工作,请托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明违规提供帮 助。事后,陈洪伟将自家浴池的消费储值卡送给马明3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 据予以证明:(略)

(三)、被告人陈洪伟诈骗的犯罪事实

经申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在康平县迎宾路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洪伟隐瞒了其弟媳王迎春转包的蔬菜种植地不准建牛场,其转包土地于2008年到期,应拆除地上一切附属建筑物,即使于2011年又以王迎春的名义与村上重新签订蔬菜地承包合同,但合同也约定只能种植蔬菜,不可改做其他用途的事实及以前牛场系违建,以及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有抢建行为,不应向政府要补偿款的事实。为多骗取补偿款,被告人陈洪伟找到时任苏家岗村村书记张福江,为其岀具了牛场房证正在办理的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了牛场的营业执照;又通过给评估公司好处费的方式让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较高的评估报告;隐瞒牛场有抢建的事实,以此骗取康平县东关外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款69. 5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间,在康平县迎宾路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洪伟隐瞒了苏家岗砖厂已经停止生产的事实,并虚构砖厂内有大量草袋子,砖厂内取土形成的大坑系鱼塘等事实,骗取康平县东关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款191.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 据予以证明:(略)

68、被告人陈洪伟的供述,证明96年我和苏家岗村签订的买卖合同,我7万元购买砖厂,占地206亩,属于采矿用地,我无偿使用。苏家岗砖厂动迁的事我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康平县政府及东关镇政府领导谈的。牛场是2007年左右建的,我拿了15万元,王迎春养殖场在建场时没有建场手续,2009年养殖场出现了口蹄疫,我家就把牛都撤到苏家岗五官营子村了,动迁的时候牛场没有牛了,牛场是荒废的,到动迁时牛场一直荒废着,牛场的营业执照应该是陈洪明到工商局提我之后办理的,动迁评估时我找锦龙评估公司让他高评点,我给评估公司的人2万元好处费,目的是想多要补偿,我跟陈洪明夫妻说什么事都我去做,我让他俩不用管,补偿款的事交给我办,到时候去签字就行。我跟张福江关系挺好,我经常去找张福江给我出具证明,张福江文化水平不高,基本上都是我说啥他就写啥。

最后牛场补偿款是69万元,打到我卡里了,我给过王迎春一套房子,给她娘三个住的,跟补偿款没关系,我还给过王迎春一个十五万,是陈洪明去世后给的,这笔钱是我们接的随礼钱。

我1997年或1998年与苏家岗村签订买卖合同,花7万元购买的砖厂,因为村里欠我钱,所以这7万元都走的村里往来账。砖厂没有更名,营业执照是李晓艳的名。苏家岗砖厂在迎宾路动迁当年有没有釆矿许可我不清楚。县规土部门关于苏家岗砖厂拆除的文件我没看见过。苏家岗砖厂动迁的事我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康平县政府及东关镇 政府领导谈的,吕明臣、张文华及政府聘请的两个律师谈的。评估出来后,吕明臣说在评估基础上砍掉一部分价格,把可移动物都交给我自己处理,包括车辆、机械设备、电机等,当天没签订补偿协议。


评估是政府和我双方委托的,我签字了,评估公司的资质我没看也没问。评估费用是政府给的。当时针对砖厂生产过程中涉及地面上所有的东西,比如大窑、古风设备、制砖系类等 机械设备,电力系统,运输设备。草袋子粉煤灰是否应在评估内 我不知道,应该在补偿范围。关于政府与苏家岗砖厂动迁补偿一事经法院了,走的调解程序,签订的补偿协议。我这方是我签字了,政府那边是谁记不清了。补偿款450多万元,政府把钱打给陈洪东还是李晓艳的卡我记不清了。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伟在受康平县开发区管委会指派代表政府,从事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内养殖小区的被拆迁户谈判、签订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工作过程中,隐瞒了其从开发区财政局预支的103万元拆迁补偿款有剩余的事实,利用虚假收条平账,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陈洪伟又为其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陈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洪伟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洪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没有侵占拆迁款的意见,经查,陈洪伟经康平县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部们同意,代表康平县开发区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内养殖小区的被拆迁 户谈判、签订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应为管理公共财物行为,陈洪伟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陈洪伟在拆迁结束之后未及时到财政部门结算,隐瞒拆迁款有剩余的事实,将剩余拆迁补偿款占为已有,故被告人该辩解及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证人王金波证明陈洪伟一次性给付王金波拆迁补偿款现金18万元,经查,起诉书指控陈洪伟贪污的29. 94万元是陈洪伟从预支补偿款103万元中扣除给孙海江7. 06万元、给陈井阁13万元、给孙国福35万元、给王祝国(王金波哥哥)18万元后,余款29. 94万元被其个人占有,公 诉机关未指控陈洪伟贪污应给王祝国的补偿款,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洪伟贪污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及数额不起实质 上的影响,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交的对苏家岗红砖厂资产评估数量核查统计表、修迎宾路苏家砖厂附属物情况调查两份证据欲证明砖厂存在草袋子的事实,而在卷内有现场核查人员朱立明、黄国强、石英学的证言证明现场核查的有草帘子,没有草袋子,卷内还有当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马国菊、郭晋基、马亮的证言证明砖厂当时没有草袋子、只有草帘子,并且对砖厂草帘子进行了评估,故被告人陈洪伟及辩护人提出砖厂有草袋子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洪伟及辩护人提出的鱼池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的意见,有证人马明、陈洪东、李晓艳等人均证明砖厂内有水坑,不是鱼池,并且现场评估人员郭晋基也证明砖厂有水坑,不是鱼池,没给评估证明陈洪伟虚枸砖厂挖沙取土的大坑系鱼池骗取拆迁补偿,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釆信;

被告人及辩护从提出砖厂没停产的意见,有证人陈洪东、李晓艳、李晓平及砖厂工人王顺、王永喜等人证言证明当时砖厂处于停产状态,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洪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 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 至2033年10月14日止,已扣除先行留置101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洪伟贪污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九千四百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责令被告人陈洪伟退赔康平县东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币二百六十--万一千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以上这是网友给法萌君发来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有探讨性,很有普遍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律师受政府委托,是不是必须要将政府给付的款项全部支付给拆迁户,律师白忙活?律师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刑法第266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拆迁补偿中,即使拆迁人进行了虚报,但经过了评估公司进行测量核实,拆迁机关进行现场核算,都予以了认定,拆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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