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九民纪要》认定“职业放贷人”,二审改判借贷合同无效
在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的前一年,苏泽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八次,涉及出借的钱款数额逾三千万元,所涉出借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苏泽虽称出借的钱款均为其自有资金,但其并未提供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仅依在案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其出借钱款均为自有资金。
虽然涉案合同签订时并未违反借款人的本意,但苏泽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结合《九民纪要》第53条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本案的苏泽系职业放贷人,其从事的以借贷为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从属于借款合同而设立的抵押担保合同也一并归于无效,杨君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并支付其自取得涉案钱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占用资金使用费,该费用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马丽表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而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予以惩处。
往期文章:广东版“明经国”砍伤征地干部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2年
往期文章:人最大的悲哀,是错把平台当本事(深刻)
往期文章:从押赴枪决到教育释放,建国后首例监督执行死刑中平反的冤案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