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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是否需要向下落不明的一方,公告送达上诉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烟语法明 2022-12-05

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公告送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A银行将B公司、C公司同时诉至法院,B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C公司下落不明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B公司提起上诉。

法律问题

是否应将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二审民事裁定书向下落不明的C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不同观点

甲说:应当公告送达说
C公司属于案件当事人,有权知晓B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并就此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民事裁定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包括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公告送达。如果二审民事裁定改判后变更了一审管辖法院,则会影响C公司的实体权益,更应当保证C公司对于诉讼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乙说:无须公告送达说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即视为对一审管辖法院的认可,管辖权确定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程序性审查,二审上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并不影响C公司的实体权益。且从诉讼成本考虑,对于程序性事项的审查应当注重效率,实践中存在恶意躲避诉讼的情形,故不应在程序性事项上花费过多时间,增加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成本。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首先,下落不明的被告虽未应诉答辩,但因其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对管辖权无异议;其次,管辖权确定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程序性审查,其最终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因下落不明未参加管辖诉讼的被告实体权益;再次,在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中,未提出异议的被告也可以不列为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最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下落不明的被告在之后的诉讼中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来源:贺小荣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的终期发生争议的,宜由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执行中违约金计算终期争议的程序解决

基本案情

甲与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执行依据主要内容为:(1)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应当继续履行;(2)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丙公司15%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至乙名下;(3)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甲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予乙管理;(4)甲向乙支付自2009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甲未完成争议地块上房屋拆迁和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及至甲完成该两项合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乙已付款人民币1.2亿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因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7月14日,执行法院将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涉及的丙公司股权和全部印章、证照交付给乙。2011年9月20日,乙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就争议地块拆迁补偿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书。2011年11月18日,乙以丙公司、戊公司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出让争议地块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由丙公司调整为戊公司。2012年5月9日,执行法院发还乙3000万元,并对剩余违约金部分中止执行。2016年4月13日,不动产登记机关向丁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对丁争议地块的不动产登记予以注销。

甲乙双方就执行依据第四项内容的执行产生争议。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曾就该执行依据是否明确征求审判部门意见,审判部门认为第四项判决没有问题,如果乙可以证明两项合同义务由乙实际履行而非甲实际履行,那么违约金可以一直计算。

法官会议纪要

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的终期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之日,判决生效后,该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主体和方式发生了变化的,对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何时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问题,涉及比较复杂的实体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径行认定,宜由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第7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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