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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携带出入证,保安不让进小区,谁有理?

烟语法明 2022-12-0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小区业主与小区保安因出入证问题发生肢体冲突,保安摔倒受伤,业主赔偿损失2000元。后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作为”、保安故意刁难,遂将物业公司及保安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保安及物业公司赔礼道歉。
案 情 简 介
原告王某诉称,疫情期间其回家进入小区时,小区保安周某将其拦下要求出示出入证,其向周某解释没带出入证,是否可以通过测体温等其他方式配合小区防疫检查,周某答复没有出入证不得进入,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周某没有站稳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其赔偿周某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因认为周某和小区物业公司都存在过错,其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周某已经离职。当时王某回小区时保安检查出入证,王某拿着门禁卡执意进入,双方有肢体接触,导致保安受伤。物业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保安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被告周某未做答辩。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件发生时属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王某在小区门口未带出入证,周某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将其拦下,要求王某出示出入证,双方沟通中发生言语冲突。根据王某自述,在沟通过程中,他人出入小区将门打开。王某在未与保安人员沟通解决核实完毕的情况下,欲随他人一并进入小区被周某拦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小区保安周某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系其未携带出入证,周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按照要求不允许其进入小区,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王某所主张的周某、物业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对于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请。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发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王某所居住小区统一配发出入证后,其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出携带上述证件。
本案中王某应与保安、物业公司进行良好沟通,核实身份并解决出入问题,而其在尚未沟通完毕的情况下,在他人进出小区开门的情况下跟随进入小区,其从主观上明显已经具备了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故意,此行为直接引发了物业公司当值保安周某对其进行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结果,周某及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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