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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斥虚假病假,法官用孔子语录说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烟语法明 2022-12-05

案情简介

李某系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CHO银行保险业务部经理,自2011年2月21日起,李某向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递交5份由北京妇产医院医师王×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1. 落款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强直性脊柱炎,孕28+周,休息贰周";

  2. 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7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强直性脊柱炎,孕10+周,休息贰周";

  3. 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21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强直性脊柱炎,孕12+周,休息贰周";

  4. 落款日期为2011年4月6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强直性脊柱炎,孕14+周,休息贰周";

  5. 落款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强直性脊柱炎,孕16+周,休息贰周"。


2011年4月28日,李某在美国洛杉矶市生育第二子卢×2。

公司:开了四份警告信

在此期间,公司也没有闲着,给了李某4次警告:

第一次警告: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曾以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李某进行复查,并提出考虑到李某的身体原因,李某可以选择由医务人员到李某处所或者由女同事在李某去医院时陪同前往两种方式完成复查程序,但李某未配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进行复检,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因此对李某提交的假条产生质疑并通知李某作出合理解释,但李某未予理会,

第二次警告:由于第一份警告的特快专递被退回,退回原因显示"人在国外,请电联后再发"。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认为李某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蓄意隐瞒、欺骗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对李某作出第二次严重书面警告处分。

第三次警告:公司因李某未提供任何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证明资料或假期申请,且至2011年7月28日产后恢复期已经结束,李某仍未返回公司岗位,因此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旷工行为,并于2011年8月2月以李某"无故旷工二天及以上"给予李某第三次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另要求李某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次警告:2011年8月15日,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因给予李某旷工警告处分之后、李某仍未返回公司岗位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再次以李某"无故旷工二天及以上"给予李某第四次严重书面警告处分。

公司:四次警告后,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8月23日,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当面向李某送达了四份严重书面警告处分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李某女士:近期你向公司提供的病假资料有不真实的信息,且刻意隐瞒重要信息,误导公司,让公司对你所休假期的性质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公司已据此给予2次严重书面警告;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2日(共计4个工作日)及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8月8日(共4个工作日),你不履行请假手续,已累计收到2次旷工严重书面警告;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决定解除本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生效日为2011年8月22日;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及工作交接。"

一审判:公司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2011年7月29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虽然旷工8日,但是李某的旷工行为是连续的,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将李某的连续旷工行为分割开来,并连续地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并最终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认为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的行为显属不当。据此,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

二审用孔子语录说理,改判案件

二审法院认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规范。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含义为一个人如果失去"信",就像车子没有轮中的关键一样,是一步也不能行走的。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亦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结合到本案,李某于2011年2月23日离境前往美国、于2011年6月8日返回中国,但此期间其仍向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提交由北京妇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行为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虚假证据及虚假陈述多发的问题本院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弘扬良好社会风气之目标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38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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