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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严防检察监督泛化!严防工作围绕考核转!

烟语法明 2022-12-1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把转隶当作转机,在加强法律监督开展各项业务方面成效突出:
一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中央《意见》出台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检察机关新时期工作提供了总纲,明确了目标,理清了思路。地方省级党委也先后出台实施意见,推动深入贯彻落实的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二是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发生重大转型。总的来看,该制度的确立实施对改善以刑事司法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消极因素转化、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效已显。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由重刑思想主导,重视羁押的社会隔离及初步惩治功能,“以捕代侦”现象呈常态化。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国羁押制度运行状况和社会控制能力变化,及时推动中央出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刑事司法观念转变,羁押率降低成效初显,社会反响良好。同时,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有关工作也已初步取得成效。
四是公益诉讼等非刑事业务的开拓发展成绩斐然。世界范围内检察机关均以刑事检察为主,我国也不例外。“四大检察”业务确立后,从近年来实践情况看,非刑事业务有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公益诉讼正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是推动机构内部“重塑性”变革,工作机制得以优化。如设置“四大检察”组织框架,调整内部机构,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就“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而言,在目前检察机关配置批捕权的司法格局中,认罪认罚从宽普遍化需要批捕和起诉的协调等,检察机关推行“捕诉一体”适应诉讼制度变革需要,具有积极效能。
虽然成绩突出,但在新时期社会发展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及各项业务发展仍然需要改进提高。
第一,检察机关要保持法治定力,坚守法治原则,不因时势变化和一时之需而动摇。
自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积极贯彻落实以来,从面上看,依法办案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法治发展还存在“跛脚”现象,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事件,依法办案可能就难以奏效。在此类问题上,若因时势变化和一时之需而破坏法治,弊端极大。讲政治讲法治,首先要在社会敏感、重大案件的办理上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和程序、规范办事,这些案件的严格依法办理对于法治发展及公众法治信仰具有重大标杆意义。
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案件等,易受案外因素影响,办案时特别要注意讲犯罪构成,讲实事求是,讲遵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尤其要在重大、敏感案件上保持定力,保障和监督法律的严格、正确实施。
第二,检察机关要积极作为,紧扣检察职责,防止监督泛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拓展业务,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也符合检察机关积极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职责定位。然而,在此过程中,也要注意避免出现拓展边界不清,甚至超越职责范围的问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其特定职责和业务范围,其特点是以司法、诉讼方式在个案中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应以诉讼职能关联性为标准紧扣监督边界,严防监督泛化。
第三,检察机关内部考核应把握好方法与尺度,防止负面效应。
2021年最高检印发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细化了“分级分类考核”方法,是对考核工作的全面指引,但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防止过度行政化。以行政关系为基础的考核,容易影响办案机制,影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需要警惕。二是防止考核背离司法与检察规律。相关文件虽然原则上要求考核方法简便易行,但同时要求任务分解,量化计分,可能导致工作围绕指标转现象发生,形成考核指标导向,偏离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三是防止考核“庸俗化”。相关考核文件要求的与考核结果的挂钩项目比较宽泛,应注意考核成果运用,维护员额检察官的主体性和荣誉感,避免功利化倾向。
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检察》2022年第18期,原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展成效以及改进举措》;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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