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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偷梁换柱”,用碎木屑压合品更换板材法院: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烟语法明 2023-04-30
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东莞某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邓某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板材为南美黑胡桃木。邓某通过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支付480000元全屋定制款。

之后邓某发现东莞某木业公司安装的护墙等家居切面存在夹层,认为东莞某木业公司施工安装的材质非原木,以东莞某木业公司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制款并三倍赔偿。

东莞某木业公司辩称在原木中间加平衡层的做法是行业通用做法,客观合理,并举示重庆市定制家居协会、广州市定制家居行业协会对该通常做法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东莞某木业公司提供产品和装修服务,邓某装修系用于生活消费。双方法律关系符合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关于消费者和消费关系的定义,本案应按照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处理。

对于产品的品质和产地,应当按照通常的语义和普通民众的一般认知进行解释。邓某定制的南美黑胡桃木原木,按照大众的通常理解,是产于南美地区的黑胡桃木树天然切割的整木,并非碎木屑压合品,也非使用工业压制的多层板。南美黑胡桃木原木在民众的普遍认知中,其档次、质感、价值、环保性能等均远远高于多层板。

东莞某木业公司隐瞒消费者私自更换为多层板,并且没有按照消费者指定的销售处购买该产品,其目的并非为消费者的利益,而是以次充好,以廉价品替代名贵商品,以获取高额利益,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东莞某木业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杨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独立,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邓某与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系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也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东莞某木业公司退还邓某480000元并另行赔偿1440000元,杨某、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定制家具行业并不规范,商家利用大多数消费者对家具板材材质、环保等级划分的不了解,以及鉴定工作的复杂,惯用“偷梁换柱”一招来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亟待规范和引导。

本案判决没有采信商家对于家具材质的辩称,认定其构成欺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加强定制家具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打击定制家具行业消费欺诈行为和引导定制家具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态度和决心。

转自:重庆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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