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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开拒聘川大毕业生,构成就业歧视?别望文生义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呜呼!真的是一石惊起千层浪。北京一律所公开发布的拒聘四川大学毕业生的《通告》,没想到引来了堪比川大张姓女生还大的网络热议。
网络上指责起“蹭热度”、“涉嫌就业歧视”的声浪,一波高过一波。媒体报道,有人甚至直接将骚扰电话打给了律所负责人,还有人将该律所举报到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最新的消息是,6月26日,北京海淀区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约谈该涉事律所,律所也删除了相关言论,如果真的触及到一些底线或者法律红线,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处罚。真的会有处罚吗?处罚可不是网上发言自己想怎么认为就怎么说,可是要列明法律依据及辨法析理的,而且律所有诉讼权的。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有负责本科生日常管理的行政教师,“不知道涉事律师事务所用没用过川大学生,如果他们用过,觉得我们学校学生不行,以后不再聘用,那是律师事务所的自由。

川大老师的回答才是看待这个事件的正解。可没想到,律所的《通报》获得了川大的理解,却没有获得律师同行的支持。网上可见,不少律师不同于网友们“无底线蹭热度”的指责,纷纷公开发表法律意见称,该律所的《通报》涉嫌就业歧视,侵害了四川法学的名誉权、荣誉权,鼓动川大毕业生投诉该律所,川大去起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不得不说,这样的法律意见,真的令人大跌眼镜,到底是谁在“僧热度”、没有“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思维”!

几乎所有的媒体评论及律师点评中,都在引用《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进而指责律师的拒聘《通告》构成了就业歧视。
但凡有点语文水平的,能看出不录用某大学的毕业生,违反了以上这两条法律规定的情形?有人肯定会说,其中的“等”不是可以扩展吗?法律规定的情形扩展,是媒体能说算的,还是律师能说算的,还是网友怎么理解就怎么扩展的?
什么是就业歧视?看看权威观点吧!
所谓歧视,是指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因素作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这种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对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具有消除或减损的危害。就业歧视,是一个发展着的概念,歧视的概念已经逐渐包括下列观点:不合理的同样对待对某些群体产生不利,它与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同样有害,应当予以禁止。(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7~79页。)

可见,所谓的就业歧视,必须是对于先天性的因素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诸如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非本人可以选择的因素。这里的“等”,也必须满足先天性这一相同要素。毕业学校,属于先天性因素吗?

再看看司法领域的权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第185号中,杭州市中级法院在(2020)浙01民终736号民事案件中认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

可见,法院指导案例认为,设定的就职条件构成就业歧视,必须属于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才属就业歧视。律所认为川大在张姓女生处理上反映的教育理念,跟自己律所需要的人才类型不匹配而拒聘,属于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吗?

综上可见,并不是觉得看懂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两个法条那几个情形的字面意思,就可以加上自己认为的,用人单位设定了应聘者的特殊条件,就构成了就业歧视。按照这些网友、律师、媒体的“就业歧视”理解,岂不是那些设定35岁以下年龄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某种特殊专业要求等等的,都属于就业歧视了?

再还有说什么涉嫌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更是不值一驳了。用人单位招录哪个学校的毕业生,对某个学校的教育理念认同与否,这是正当的评论权和用人选择权。就因为是知名高校,被公开给予了治学态度、毕业生品质的评价,就要以名誉权、荣誉权为由予以打压禁止,以后谁还敢评价高校?就不普及法律法条规定和司法案例裁判了,明显的连常理都不符合啊!

最后想说说“蹭热度”的看法。不排除该律所具有趁着社会热门事件热点、网友对于川大处理结果质疑的情绪,通过发布《通告》发布对于事件看法,兼有推广律所知名度的动机。网络时代,“蹭热度”有问题吗?可以构成受到指责的理由吗?

网友们看到的所有媒体报道新闻,大小媒体发表的各种评论,乃至网友每天发布的成亿条的留言,哪个不是在“蹭热度”?关注社会热点事件,亮明自己的态度、观点和理由,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共鸣,本是网络时代的基本特点,怎么能成了一种过错?反过来讲,那些指责律所的媒体、律师,是不是也是在“蹭热度”?

有位网友,也是一名律所负责人,在聊天时跟烟语君讲,他近期也起草了一份本所的招聘启事,其中将近期引发争议的几个高校的毕业生,也排除在外。可是,看到上文中《通告》的律所引来的指责,担心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就不打算实施了。

网络时代,凡是敢于在网上发声的,尤其是实名公开诸如《通报》发声的,必定会引来赞成者及反对者。正是这些发声,体现着一种媒体监督的力量,就像律所的《通报》一样,起码起到了提醒高校,在今后处理违纪学生时,也要注意到对于自身的社会影响。受到的指责和质疑相对应的,发声者收获知名度的提高,是勇敢者应得的,力挺发布《通报》的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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