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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件看,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是否能阻却犯罪构成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案例一:某地方铁路多年未通车,铁路管理单位也未尽管理职责,致使铁路及附属设施被破坏严重。铁路正上方及两侧近距离内存在铺设公路、土路、填土造田、建设房屋、堆放垃圾等现象,恢复通车需要投入巨资进行清理修复。也没有任何机关对破坏行为进行清理和制止。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为通行方便,扩宽靠近铁路的土路,破坏一侧铁路路基近三公里,经鉴定恢复原状需要70余万元。那么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二:2003年8月7日,四名民工翻墙进入一研究所院内,盗窃了一编织袋葡萄。四名民工不知道这是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后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评估,涉案的23.5公斤葡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后经有关部门按普通葡萄重新评估,得出涉案标的价格仅为376元。那么四名民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

缺乏违法性认识是阻却犯罪成立的原因
刑法学中最重要的思维方法是主客观相统一。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根据注意义务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要从经验法则来看,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按构成要素,事实认识错误又可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此观点概括自罗翔)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被刑事法律规范所允许,或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被刑事法律追究,并且行为人是思维正常、知法懂法的情况下。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素,这就要求刑事法律规范必须是明确的、公开的、具体的,规范不能进行类推,也不能做出秘密规定。行为人不懂法不是缺乏违法性认识。

另一种缺乏违法性认识则是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其所侵害的对象是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对象,或者对所侵害的对象的性质缺乏认识。

举一个例子,某甲到山中打猎,看到草丛中有动静便开枪射击,走近一看是一个人被打死了。不能因为死了人就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他没有杀人的故意。或者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认定为意外事件。

在案例一中,李某等人不具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故意毁坏财物是故意犯罪,是明知具有价值的他人财物而故意实施破坏的行为。长期以来,这条铁路被沿线居民、单位随意占压,而没有任何人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追究和处罚,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就产生一种认识:这是一条早晚要拆除的铁路,或者是早晚要埋入地下的东西,普遍认为占压铁路不是什么违法行为。
在李某等人看来,除铁轨等可移动的设备外,其余设施已不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也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破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动机一般是泄愤报复,李某等人受雇在废弃铁路一侧修路,如果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破坏财物,肯定不会冒着被判刑几年的风险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破坏他人财物。因为客观原因,李某对所侵害的对象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阻却其故意犯罪的成立。

在案例二中,四名农民工应当知道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对所侵害的对象性质认识错误,误将科研价值很高的葡萄认为是普通的葡萄,正如误将枪支当成普通财物盗窃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一样。
对四名民工的行为评价时,应当考虑到民工的文化水平及对科研所的了解程度,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考虑四名民工是否应当认识到涉案葡萄是科研葡萄。如果得出的结论是四名民工不可能认识到涉案葡萄有巨大价值,就应当按照普通葡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从而确定四名民工的行为性质。
注:本文作者张胜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欢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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