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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副院长遭律师举报论文抄袭,学术造假会被如何处理?

烟语法明 2024-03-31

1月25日,多名律师在网上实名举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硕士论文严重抄袭,并向刘某某就读的南京大学反映情况。26日,举报者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查重发现刘某某的硕士论文抄袭率超63%。南京大学法学院对此表示,校学位办正在调查此事。刘某某本人表示,对被举报一事不清楚。

北京律师金磊是举报者之一,他在举报信中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论文第2部分8412字,抄袭部分7289字,抄袭字数占比高达86.7%;论文第3部分总字数7556字,抄袭部分7259字,抄袭率高达94.7%。26日下午,金磊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于25日去了南京大学,已将举报信的纸质版交给了南京大学学位办。

金磊律师的举报信(受访者供图)

与金磊律师一同公开举报此事的还有北京律师张庆方,他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刘某某2004年至2006年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并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其硕士论文题目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但张庆方使用中国知网的查重功能等工具对该文进行查重,发现该论文的抄袭率超63%。

据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刘某某目前仍显示为该院副院长。26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刘某某,询问其是否知道有律师举报她硕士论文抄袭一事,她表示不清楚此事,具体可去相关的部门询问。

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关注到了网上的举报信息,有律师也将举报材料交到了校学位办,学位办也已经向法学院调取了刘某某校友的相关信息。目前此事还在调查中,结果还没有出来。(以上转自:极目新闻)

以案说法:学术造假,会受到什么党纪政纪处理?


李某,某大学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医学院某学科带头人。2013年,李某承担某重点科研项目时,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并将论文成果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李某也因此被评为该项科研成果的重大发现者、奠基者,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
2016年2月,参与李某实验室工作的学生张某向媒体曝光出了李某实验数据造假的真相。经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李某学术造假。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医学院院长职务。
清风说纪
学术不端问题一直是教育、科研界的顽症,是隐形“四风”和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形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干部、职工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李某作为学术带头人,投机钻营,数据造假,借此骗来荣誉,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的损害了学术形象和党员干部形象,应当严肃处理。
所谓“学术不端”,一般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一般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表现:
1.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科研成果中抄袭他人数据、图表分析甚至大段的文字描述。
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随意编造数据或有选择性地采用数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3.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如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随意传播通过会议、评审等过程获得的头尾数信息、私自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发表论文私自添加著名科学家署名、为完成科研任务或职务晋升亲友间相互挂名。
4.伪造申请者或签名,为申请到更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伪造申请者和主要成员,假造申请信息或冒名顶替他人签名。
5.编造虚假简历,为求职和晋升,编造虚假学历、任职情况、学术成果、获奖经历等。
6.重复发表论文,一稿多投;修改已发表论文题目重复投稿;翻译国外论文作为原创论文在国内发表。
7.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利用职务权力和学术地位,走关系拉选票,导致结论失去客观性、准确定和公正性。
清风君提示您,学术不端,说到底是个别人过分追求名利,助长了浮躁之风,既违背了科学研究的严谨性,也削弱了学术的权威性,更带坏了学风,扭曲了科研人员的人格,害人害己,误国误民,对这些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来源:《隐形“四风”和腐败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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