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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整治律师恶意炒作,要正确区分“恶意”与正当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前几天,“两高一部”和“全国律协”四方会商,其中一个重点,是要整治律师行业中的“恶意炒作”。这在律师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尤其是一些“路见不平”、“不吐不快”、经常发“小作文”的律师,担心今后发文一不小心,就被扣上“恶意炒作”的帽子,引发执业危机。

其实,这次会谈的内容很多,也包含了“尊重、保护律师参与诉讼权利”和“畅通律师维权渠道”等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但是“坚决整治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戳到了律师们敏感的神经,感受到了寒意。

即便被经常冠以“法律共同体”的帽子,但律师也不过就是一介草民。正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之得失在于野。历经过几轮的清理少数”为“磕”而“磕”、逢案必炒的投机分子(律师同行也多为不耻,支持治理)之后,如今在网络上拥有自媒体账户的,利用网络媒体参与热点事件评论,偶尔写写自己办案感受的,乃至求助各界的,多是正常途径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赌上执业生涯甚至身家性命的不得已而为之。

就以最近的几起因为律师办案而登上媒体热闻的新闻事件为例,被要求不准携带手机、不准携带电脑进入法院,律师还在法院安检处协商如何处理,法官已经将案件开完庭了;律师不过就是开庭之前拍了几张照片,就被扣留手机,要求删除照片;律师已经到了法院门口,只因联系不上办案人员就不准进门,案件就被法官按照撤诉处理了;当然,最多的还是律师庭审中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回避、调取证据等事项,得不到答复的情况......

事实证明,以上的这些事件,律师反映的基本都是事实,如果没有律师或当事人家属进行网络公开求助的话,无论是求助当地的司法系统,还是求助律协或是司法行政机关,都是无法解决的,更别说不耽误办案的及时解决的。

就像上文中的律师被要求不准携带电脑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执业所在地的律协人员,因为身负监督职责,当时也在法院安检处,但依旧不能阻止法院强行推行庭审结束的进程。事发后,律师也曾向法院的有关部门及法律监督机关求助,也是没有结果。

如果不是律师的网络求助得到了媒体关注,会有隔了几天之后法院通知案件重新开庭吗?律师的如此网络求助,算不算“恶意炒作”呢?古有尚有深感冤案敲“登闻鼓”上达天听,如今,是否应该律师遭遇不公平的办案对待,通过规定的部门及渠道无法解决时,通过网络发声求助媒体呢?

在互联网时代,热点更新迭代的速度不过眨眼间,一个律师的“呐喊”,远不及某明星的“塌方”关注度高。一个喊冤律师的粉丝都不足带货网红的零头,大多数的转发都还是同行力挺。

真有那么几个热点案件引发关注,也是人民群众们朴素的价值观都觉得接受不了的。为什么就不能坦坦荡荡的议一议、聊一聊,听听大家的心声、大家的意见?

事实上,身为律师,不可能不知道网络发声是一把双刃剑:但凡网络文章的内容具有捏造伪造的事实,发文的语气或是观点违背大的方针政策,自己所要面临的后果和责任,都是很严重很严重的。这方面,已经有很多警示的例子了。

为什么那么担心律师们的发声呢?原因大抵不过是:担心律师的案件发声,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节奏和既定安排,担心本不想公开处理的案件,因为律师的爆料引发社会的关注,进而引发网友们的围观;律师的发声,往往是引经据典,很容易被网友们作为观点的引导,知道了某些人办案过程中的不良做法,让某些人下不来台......

翻开历史,可以看看,凡是律师公开发文求助的案件,有几个经过起事后倒查,不是存在问题的?就连“人民法院报”都曾经发文,让律师说法,天塌不下来。历史上平反的冤假错案,时隔十几年几十年后总结教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当初审理阶段,没有对律师的意见给予重视。

最高法院的胡云腾大法官谈到“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时就曾经说过,冤案因何而起?主要在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不择手段地发现案件真相或者片面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要防范冤假错案,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防范冤假错案中大有可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司法人员不敢违法办案。

综上可见,无论是现实案例,还是历史教训,还是共同认识,司法办案需要倾听不同的声音,需要律师为主体的办案监督力量。这样的监督,理应包括正当的法律途径和官方给出的方式,无法获得救济时,给予律师公开发声的机会和渠道。

关于打击律师“恶意炒作”案件,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及,但从执行实践及公开的案例看,很容易被某些机关用作打击律师正当反映问题的手段。

什么是“恶意”,什么是“不当”?这本就是一个带有个人主观标准的名词,很容易造成办案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给予他们拒绝监督、打压律师反映问题的权力。

有办案机关,对于律师反映的问题不受理不回复不解决,但只要律师公开发文求助大众,就扣上“恶意炒作”的帽子,投诉到律师管理部门。有律师管理部门见到办案机关的投诉,特别是本地的,就一概性的处理律师及所在的律所,根本不问律师反映的问题,有没有道理。

“坚决整治恶意炒作”被律师管理部门再次专门提及,希望有关部门也充分认识到律师正当执业权益的保障问题,正确区分什么是恶意与正当之间的关系,防止有些部门利用此制度变相打压律师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来自网友“左手剑客”的投稿,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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