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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决不把“终身负责”当作口号,最高检从4方面作出新规定

烟语法明
2024-09-05

央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记者黄玉玲)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最高检)

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检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同步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史卫忠指出,《若干意见》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史卫忠介绍,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一是贯彻立法精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集中吸收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原《若干意见》一些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新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并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
二是做到全面落实。加强相关工作和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力求准确落实。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是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增加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史卫忠介绍,《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条例》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条例》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等。
史卫忠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将紧紧抓实“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两个方面,一体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条例》,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细化权责清单、完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及时常态、严格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压紧压实司法责任,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推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表示,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最高检回应社会关切,提出“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对246起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组织深入检视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对确有责任的检察人员严肃追责问责。之后,推动各地常态化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警示和教育检察人员深刻吸取教训,主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更好地推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新修订的《条例》对相关条文作了优化调整、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王炳江介绍,司法责任调查认定过程中,要求对错案的发生可能负有责任的当事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对于在职和已退休的当事检察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于已调离检察机关的当事检察人员,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并向其通报同一案件其他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于已被开除、辞退或者已死亡的当事检察人员,也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调查认定当事检察人员确有责任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都要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王炳江强调,检察机关决不把“终身负责”当作口号,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动真碰硬开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推动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地落实,倒逼检察办案人员更加担当尽责、公正规范行使手中权力,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司法,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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