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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4期中文目录及摘要

法研在线 2021-09-17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4期中文目录

《海商法》修改

司玉琢: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反思——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 (3)

王肖卿:船舶航次租用的本质是“租”不是“运” (12)

邮轮专题

陈易,何丽新:论邮轮船票包销模式下旅行社的法律地位 (23)

邓丽娟,王玉婷: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之美国法视角 (32)

孙思琪,金怡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法制保障论略 (40)

谢忱:复合视角下的邮轮包切舱模式法律关系研究 (50)

论文

徐峰:民法视野下海上运输中货方合同履行责任之法理内涵 (61)

张春良,旷菊:论先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75)

许俊强,陈永灿:论保险人可二审代位进入诉讼程序——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 (86)

张丽,张迦皓:海盗赎金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93)

蔡莉妍:论航运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标准及其法律规制(101)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4期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反思——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航次租船合同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合同,前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后者则是限制合同自由。两种完全独立的、不同种类的合同,不可能成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可行的解决途径是:明确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

 

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海商法》第四章

 

船舶航次租用的本质是“租”不是“运”

王肖卿(台湾托运人协会)

 

内容摘要:以租船实务视角,于海商法修正之际,思考航次租船合同之定位,从而应用历史研究;从海商法溯源之清末民初海船法、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研究、国内外文献对照、国际货物运送公约之排除适用,再以实际业务之异同比较,得到航次租用合同不应并入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结论。提出航次租用合同应自货物运输合同抽出,与光船及定期租用合同并入船舶租用章的建议。

 

关键词:航次租用;清末民初海船法;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排除适用

 

论邮轮船票包销模式下旅行社的法律地位

陈易,何丽新(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船票包销模式是当前中国邮轮旅游的主要经营模式,此模式涉及旅行社、邮轮公司、游客三方法律关系。旅行社与游客是邮轮旅游合同的主体,邮轮公司则为合同之外第三方。对于游客,旅行社应定性为承运人,有权以承运人名义向游客签发邮轮客票。邮轮公司应定性为实际承运人,受旅行社委托向登船游客提供服务,其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存在独立的乘客守则合同关系。将旅行社定性为承运人,既可保证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不存在漏洞,亦可避免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相互推诿责任,从而更充分地保障游客的权益,规范邮轮旅游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邮轮旅游;船票包销模式;无船承运人;混合合同

 

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之美国法视角

邓丽娟,王玉婷(集美大学航海学院,北京泓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心)

 

内容摘要:美国有关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可以为中国建立邮轮旅游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分析了美国《2010年邮轮安全和安保法》等较新立法和邮轮旅客人身伤害索赔纠纷的相关案例,认为其司法实践中邮轮船东责任基础、责任范围的变化,与立法的发展趋势一致,均是加强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使邮轮船东与旅客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向合理。梳理了中国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对比,明确了中国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欠缺与复杂性。

 

关键词:邮轮旅客;人身安全;美国法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法制保障论略

孙思琪,金怡雯(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制保障:第一,放开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拓宽船票销售渠道,促进中国邮轮市场经营模式逐渐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第二,健全邮轮船票规则,审慎考量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经验与不足,着重关注船票条款的审核与公示,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第三,完善邮轮旅游相关法律制度,一是通过《海商法》修改创设邮轮旅游的民事特别规定,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对于船上治安事件的管辖权,三是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加强对于邮轮旅游运输的管理;第四,推进邮轮旅游纠纷多元化解决,充分发挥调解以及诉调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邮轮旅游;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制保障;市场准入;船票规则;《海商法》修改

 

复合视角下的邮轮包切舱模式法律关系研究

谢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邮轮旅游的旅行社包切舱模式曾饱受业内诟病,并被认为是中国邮轮市场衰落的主要原因。然而2019年中国邮轮市场回暖后,旅行社包切舱模式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对中国特色的邮轮包切舱模式进行法律研究,梳理包切舱模式下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仍然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国内外运输法和旅游法为视角,参考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和判例可知,海商法应重点调整邮轮公司与旅行社、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关系,并对邮轮包切舱模式的海商法规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关键词:包切舱模式;邮轮船票;承运人

 

民法视野下海上运输中货方合同履行责任之法理内涵

徐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货方合同履行责任制度未得到立法者的重视,这种现状与货方在海上运输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符,应梳理该制度的历史变迁,从民法的视角审视其法理内涵。就运费支付责任而言,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民法上的“第三人合同”,在收货人拒付到付运费或拒绝提货之时,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追偿。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货方对于预付运费,可以享有民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对于到付运费,可以享有约定抵销的减免。就收货人的按时提货责任而言,应意识到:提货行为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该义务的民法基础在于“权利义务异步说”。就托运人的总体归责原则而言,随着相关国际公约与法律的变迁,托运人的责任逐步减小,推行“以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而托运人责任的强制性也趋于弱化。《海商法》的修改应当在厘清货方合同履行责任的民法基础上进行完善,从而提升海上贸易的效率性与公平性。

 

关键词:货方;运费支付责任;按时提货责任;归责原则;强制性责任

 

论先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张春良,旷菊(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先予仲裁裁决以创新之名,行违背正当程序之实,不仅异化了仲裁功能,而且减损了仲裁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专此颁布司法解释,以《仲裁法》第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项为由,分别在执行程序的立案和审查两阶段,对先予仲裁裁决予以区分并阻却。在执行立案阶段以《仲裁法》第2条为据,引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有在法定清单外拓展司法审查依据之嫌,偏离立法从严控制司法审查仲裁的初心。保守但更合理的对策是,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项中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依据予以独立化设置,不仅可以合理涵摄先予仲裁裁决,而且还可以在可接受的限度内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如此可提高司法审查依据的设置梯度,既可阻却先予仲裁裁决等乱象,又可维持现行法定审查依据的封闭性及立足其上的支持仲裁的理念。仲裁唯有守正创新,才能行稳致远,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

 

关键词:先予仲裁;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无权仲裁;仲裁公信力

 

论保险人可二审代位进入诉讼程序——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

许俊强,陈永灿(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索赔诉讼进入二审阶段后支付保险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否可在二审程序直接代位被保险人继续诉讼,司法实务持否定态度。基于保险代位为法定债权转让属性,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承继原理,保险人可在二审代位加入诉讼,以实现诉讼效益价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时应考虑完善相关规定,为保险人二审代位进入诉讼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保险代位;诉讼承继;诉讼效益

 

海盗赎金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张丽,张迦皓(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关于海盗赎金的法律定性中国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保险赔偿争议颇多。从海盗赎金定义入手,明确海盗赎金范围。首先研究一国国内公法对支付海盗赎金的合法性问题的态度,再从国内相关私法角度分析海盗赎金的法律定性,最后针对海盗赎金保险赔偿的可能性加以探讨。通过比较现行国内外立法及主要保险条款,分析中国海盗赎金保险赔偿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海盗行为;海盗赎金;海盗险

 

论航运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标准及其法律规制

蔡莉妍(集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航运联盟日益密集化的趋势带来了市场监管方面的隐忧,通过竞争规制对大型船公司以及航运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施以有效的控制,是维护有序和竞争的航运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对于航运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重点在于对相关市场和支配地位的界定,在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判断相关市场的维度与权衡因素以及构成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明确在航运市场日益开放的背景下,应通过制度构建和法律监管提高反垄断执法在航运领域的有效性,为航运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航运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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