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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最新3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研在线 2021-09-17

2019年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1、论补充性货币的法律规制——兼论数字货币的补充性监管

柯达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从20世纪20年代至今,补充性货币发展为“易货记账货币”与“时间货币”两种主要形态。一方面,面对法定货币表现出的种种不足,补充性货币在货币信用、货币单位等方面对法定货币进行了功能补充。另一方面,补充性货币作为小范围的私人交易媒介,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而造成使用者权益受损,同时可能冲击法定货币体制并影响金融稳定,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但目前各国尚未出台针对补充性货币的监管措施,仅有法定货币法和民事法律可对其进行约束。私人数字货币是金融科技背景下补充性货币的新形态,其与法定数字货币均对传统法定货币起到了补充作用,同时私人数字货币对法定数字货币也存在功能补充,因此在监管私人数字货币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时,需要考虑到二者的补充性特征。补充性货币的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补充性货币是否能生存与发展,主要取决于政府自身是否能接受货币权力的分散化。

关键字:补充性货币;数字货币;区块链;法定货币;货币法

2、网络游戏直播监管困境的法律出路

李爱年,秦赞谨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在互联网技术迭代更新的背景下,网络游戏直播活动面临新的规制难题。被监管主体当中存在网络游戏主播侵犯著作权行为、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直播用户使用行为违法违规等诸多乱象。原因在于网络游戏直播监管主体的监管规范阙漏、监管机构与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技术与方式存在缺陷。走出上述困境的法律出路,即从监管主体入手,加强网络游戏直播监管立法体系化建设,理顺监管主体的内部权责分配,革新监管技术和监管方式。

关键字:网络游戏直播;监管困境;法律出路

3、通过财产实现身体控制:罚金刑的主刑化

王烁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附加刑,但对于罚金刑是否应当上升为主刑的讨论一直持续。近年来,随着犯罪门槛下降和轻微犯罪增多的刑法新趋势,罚金刑主刑化的思考愈发具有现实意义。罚金刑是否上升为主刑,应当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主刑设置的标准,即形式上能否广泛地适用于分则罪名是前提条件,是否符合主刑身体控制的实质特征是核心条件。从刑罚演进的角度来看,主刑发展已经历了以身体刑(生命刑、肉刑)为主到以自由刑为主的历史进程,前者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的身体,后者通过直接控制身体活动来限制自由,而迈向以财产刑为主的变化,则是通过财产实现间接身体控制的表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状况和人们身体活动范围日益紧密,在分则广泛设置罚金刑,通过财产实现对犯罪人的间接的身体控制成为可能,将其上升为主刑完全可行和必要。

关键字:罚金刑;主刑;附加刑;轻微犯罪;身体控制

4、中国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周刚志,王星星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公共图书馆法》第41条赋予公共图书馆古籍开发利用权。但是,在学术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古籍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却引起了巨大争议,进而如何利用古籍整理成果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成为难点。当前,我国将要制定《古籍保护条例》,然而该条例在名称上相对忽略了古籍开发利用的问题,其名称宜修改为《古籍保护与开发条例》。同时,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应当通过制定《公共图书馆古籍整理成果著作权保护与利用指南》等文件,指导公共图书馆遵循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等司法基准,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以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关键字:古籍整理成果;著作权;独创性;公共图书馆;文化安全

5、整体性协作: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视野

肖爱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根据利益主体及其相互间关系,将区域环境纠纷区分为政府间的纠纷、生产经营者与公众之间的纠纷、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政府与生产经营者和公众之间的纠纷等四类。“私力救济”“商调机制”、诉讼解决等代表性的相关解纷途径以及环境信访、调解、仲裁、约谈等措施,与四类纠纷有复杂的对应性。然而,私力救济存在无序性;政府间“商调机制”存在弱程序性以及效力不确定性;司法解决则存在制度性不完善;多元解纷措施缺乏衔接和协调。应该以“生态环境整体性协作治理”作为逻辑出发点和基本理念,以全局视野、系统思维、体系化方法,从整体性上把握、以协作性为标准优化纠纷解决措施,形成“联防联治—非诉讼解决—司法权威裁判”的区域环境纠纷防控与解决体系,实现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化和系统化。

关键字:跨行政区;环境纠纷;整体性协作;解决机制

2019年第6期法学论文要目

1、犯罪化背景下犯罪附随后果的重构

徐久生,师晓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在我国刑事立法的犯罪化背景下,如何应对犯罪附随后果带来的负面效应颇具研究价值。犯罪附随后果根据职业关联性和禁止期限两个标准设置,在性质上属于保安处分。正当化根据在于预防行为人再犯和保障特定职业的利益。从业资格限制的程度和范围应遵循比例原则之要求,以此为审视标准,犯罪附随后果过度压制公民的职业自由,与微罪的匹配不均衡并且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这消解了犯罪化立法的积极功能。在犯罪附随后果的重构路径选择上,应当回归其保安处分的性质。针对一般职业,整合刑法内、外的从业禁止,由此解决犯罪附随后果在职业关联性、禁止期限和司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消弭两种从业禁止的体系性冲突;针对公职与公共服务职业,构建类似“褫夺公职”的处分。

关键字:犯罪化;犯罪附随后果;职业资格;保安处分;比例原则

2、秦汉律令性质及其关系新解

肖洪泳(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帝制政治的确立时期,也是律令体系的发轫时期。由于法家思想“明主治吏不治民”这一专制主张的深刻影响,作为“正罪名”的律所具有的普遍规范性质,正是通过“存事制”的令使其得以具体变化和适用的。秦汉时期的律令性质及其关系,不仅深刻折射出中国古代帝制政治的基本特点,而且全面影响了中国后世历代王朝律令体系的发展变化。

关键字:秦汉;律令;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岳麓秦简

3、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之法教义学阐释

蒋清华(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迫切需求一种更加完善的宪法领导权教义学。通过重读宪法起草者的论述,并分析宪法序言中“将”字的两种内涵可知,1982年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是既写事实、更表主张。2018年修宪在正文明示党的领导,强调了其作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使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内涵更加完整。党实施领导权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要求党总揽而不包办,协调而不替代,切实履行政治责任,不代行宪定的国家机构职权。领导权具有宪法效力,党自身、民主党派、其他政治性力量、武装力量、国家政权机关等都负有不得破坏党的领导的宪法义务。实施宪法党的领导条款,应加快形成系统详尽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群,深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关键字:党的领导;宪法教义学;规范;效力;领导权

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论司法对法律漏洞的习惯救济——以“可以适用习惯”为基础

谢晖(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自古以来,人们就追求法律的逻辑自足,但作为人类智慧的产品,它却无法做到逻辑自足、规范无缝。对此,古今中外的不少法学家都予以揭示,并提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理论。法律漏洞可分为概念漏洞、规则漏洞和原则漏洞。救济法律漏洞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之一,是在司法中适用习惯予以救济。运用习惯救济法律漏洞具有必然性,它取决于习惯的积淀、确信、权威以及可诉性等特征。司法中适用习惯救济法律漏洞的类型有当然补充、连带补充和造法补充,其基本手法是经由司法使习惯理性化、可诉化。

关键字:司法;习惯;法律漏洞;救济

2、论人权论证的三种范式

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人权论证的范式即“人权正当性之理论证成的基础、路径与模式”。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人”本身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强调“权利”理论本身的历史性与民族性。根据各国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人权观,我们可以将“人权论证理论”概括为“超验人权观”“经验人权观”与“先验人权观”等三种范式。中国传统文化中,“至诚尽性,与天地参”的“人性论”内含“人权主体资格之原理”;“和而不同,化成天下”的“天下观”,可以构成“国际人权理念及规范”之理论渊源。当今时代,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权话语体系正在形成之中。

关键字:人权论证;超验人权观;经验人权观;先验人权观

3、争点整理实效化的模式探索与完善

孟醒(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我国已建立审前争点整理制度,但该制度过于粗略,导致争点收集功能有限、争点讨论程序不明、争点确定效果缺失,无法发挥切实的争点梳理提炼效果。对比两大法系,可发现存在铺展-精减和挖掘-凝缩两种争点整理实效化的路径。我国现有庭前会议以及证据交换的程序外型,更近似铺展-精减模式,但也仅限于框架上的接近,缺乏实际内核。结合我国司法建设尚待完善、律师代理匮乏以及司法环境不良等因素,我国应选择挖掘-凝缩模式,且德、日相较,应模仿日本的辩论准备程序。如应加强主办法官早期的实质性介入,以法官释明为引导,保障当事人的意见充分阐述,确保在争点整理中的争点收集、争点讨论和争点确认三项功能都能得到发挥。

关键字:争点整理实效化;审前动议;释明;心证开示;庭前会议

4、混合性党规的正当性证成与适用范围——党政联合制定党规的一种理论回应

欧爱民,李丹(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混合性党规是拥有党规制定权的党组织联合国家机关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共同立法而呈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态,是涉及国家管理事项的特殊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二元法治格局下,混合性党规被长期忽视甚至误解,其正当性饱受质疑。事实上,混合性党规适应了党和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党领导权优化理论、法治成本/效益理论和党政关系协调理论相契合,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正当性。混合性党规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广泛越好,其创制应接受上述理论的反向约束,需将之限定在“党的直接管理领域”“党政协同共治领域”等特定范围。

关键字:混合性党规;直接管理领域;协同共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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