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见丨《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喻丹 苗芊 法大保
2024-08-23

原创文章


继《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又颁布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银保监规〔2022〕24号,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规则》发布的答记者问,《规则》系新《办法》的配套文件,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类型分别明确了对应的产品信息披露要求,与新《办法》同样自2023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就《规则》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主要修改之处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

总则部分


1.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信息披露应当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这一原则的强调与后文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以及投连型保险的产品说明书新增信息披露内容调整作了呼应。


2.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要求既往主要针对分红型、万能型以及投连型保险,新《办法》第十二条扩大至所有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规则》作出了配套规定,并明确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作为保险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向银保监会报送。


3.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原《办法》规定未提及,新《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在“产品或服务合约中” 提供投诉电话或其他投诉渠道信息,而《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应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4.分红型、万能型以及投连型保险的投保确认栏抄录内容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完成


抄录语句内容与原《办法》规定相同。


5. 分红型、万能型以及投连型保险应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提供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查询路径


原《办法》规定主要强调每年向投保人直接提供至少一次保单状态报告或红利通知书,从实务来看,大多公司采用直接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或红利通知书的方式,《规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提供可以查询保单状态报告或红利通知的路径,可以让客户更便捷的获悉其保单状态、红利等情况。


2

普通型保险产品


同前所述,属于新增要求。主要规定了普通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内容方面的最低限度标准,包括产品基本特征、利益演示和犹豫期及退保三个部分,属于常规内容,保险公司应遵循《规则》实行。


3

分红型保险产品


1.风险提示语


《规则》对分红型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增加了“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提示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要求。


2.产品基本特征


《规则》本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涉及产品基本特征的部分,明确产品的“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建议保险公司对照修改,万能型和投连型产品有同样规定要求,后文不再赘述。


3.利益演示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规定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规则》对分红型保险保单利益演示修改为: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了演示利率水平。


4.分红实现率


属于新增要求。《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各产品红利实现率时以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为利益演示基础。


5.回访内容


对比原《办法》,《规则》对回访内容要求进行了简化,保留回访内容为:确定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原《办法》回访内容还包括:(1)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3)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4

万能型保险产品


1.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新增如下要求:若万能型保险产品提供持续奖金的,还需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和金额。


2.利益演示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于新《办法》施行日废止)规定:“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规则》对万能型保险保单利益演示修改为: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4%,取消了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了演示利率水平。


3.结算利率公布频率


原《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万能型保险产品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规则》修改为:以“不低于万能产品的结息频率” 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当次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4.催告方式


原《办法》规定“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规则》明确了催告方式,即“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5.回访内容


《规则》对回访内容要求进行了简化,与分红型保险产品回访内容的简化一致,保留回访内容为:(1)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收益多少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原《办法》回访内容还包括:(1)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3)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6.风险告知形式


新增要求为: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当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账户价值计算方法,以及投资收益不确定和退保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告知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告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投连型保险产品


1. 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新增说明投资账户相互转换情况的要求。


2.利益演示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于新《办法》施行日废止)规定:“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 


《规则》对投连型保险产品的利益演示修改为: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不利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了演示利率水平。


3.回访内容


《规则》对回访内容要求进行了简化,与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回访内容的简化一致,保留回访内容主要为:(1)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


原《办法》回访内容还包括:(1)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3)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6

其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


1.特殊保险产品排除


《规则》明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信息披露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基于该等产品的特殊性,且均具有对应的特殊监管规则,除非相关特殊监管规则明确要求适用《规则》,否则,我们理解该等产品原则上不必适用《规则》。


2.特殊渠道销售规则遵循


银行代理渠道、互联网渠道、电话销售渠道的产品信息披露,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反之,若无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均应适用《规则》要求,这也与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本办法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团体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不适用本办法,另行规定”的相关监管内容一致。


7

罚则


原《办法》关于违反回访相关规定的,对机构最高罚款3万元(无违法所得最高罚款1万元),对个人最高罚款1万元;违反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对机构最高罚款1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款3万元。


新《办法》规定将违法情形分为(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2)编制或提供虚假信息;(3)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特别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 ,对机构和个人最高罚款均适用10万元。


《规定》要求“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总的来说,罚则更趋于严厉,保险公司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喻丹  合伙人

yudan@anjielaw.com

专业领域:

保险与再保险日常业务经营与合规管理丨保险业投资与并购丨保险资金运用


苗芊  律师

miaoqian@anjielaw.com

专业领域:

保险与再保险日常业务经营与合规管理丨保险业投资与并购丨保险资金运用


★实习生常远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


版权声明


 本文系【法大保】独家整理编写,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与anchencheng@anjielaw.com电子邮箱联系获得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文字和图片,违者必究。


好文回放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大保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