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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维艰:苏享茂之死给企业家上了一课

2017-09-14 CEO法律参考 CEO法律参考

 

创业维艰,当公司创业者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第一反应不应该是沉浸于自我营造的恐惧气氛中,而是应该及时咨询,发现危机的真正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永远会是保护创业者免受无理伤害的盾牌。

 

文 | CEO法律参考

法律意见支持 | 无讼法务


半年前,苏享茂和翟欣欣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旋风般的交往速度背后蕴藏了巨大的隐患。

 

在准备领证的前一天,苏享茂才偶然得知,翟欣欣有过婚史。即便如此,苏享茂仍毅然与翟欣欣步入婚姻殿堂。自此,他们的婚姻进入了快进模式:7月6日,翟欣欣以恐高为由,提出让苏享茂把自己位于海淀区的房子卖掉,买一处更大的房子,否则就离婚。苏享茂同意离婚。但翟却提出,要求苏享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将在三亚的房产过户给她。翟以两点相要挟:一、举报苏享茂的漏税行为;二、苏享茂的WePhone网络电话功能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如果苏享茂拒绝赔偿,翟欣欣就要“走正规渠道”,“让派出所定罪”。



其实,看似翟欣欣布下了层层天罗地网,法律上却漏洞百出。存在漏税行为就必然要获罪吗?WePhone网络电话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所谓的“正规渠道”派出所可以给人定罪吗?当法律人面对这套咄咄逼人组合拳时,又会如何接招?

 

接招一:存在漏税行为就必然要获罪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苏享茂确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数额满足上述条件,也不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苏享茂可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也可自行补缴,并不必然受到刑事处罚。

 

接招二:网络电话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

 

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苏享茂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WePhone属于电信业务范围并且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目前,WePhone这样的手机应用是否属于电信业务范围尚无明确定论,现在下结论说其违反许可制度缺少立论基础。另外,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谨慎地将定罪依据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内。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也趋向严格。因此,WePhone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法律认定和司法实践中是需要商榷的,仅凭翟欣欣的只言片语并不能完全断定。苏享茂究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还有赖于法院的审判,并非必然。

 

接招三:正规渠道,派出所可以给人定罪?

 

荒谬!《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本无权定罪。

  

冷静下来站稳脚跟之后,苏享茂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支持下奋起反击。

  

出招一:翟欣欣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此罪的构成须要满足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或次数、并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


如果通过目前既有的信息不能判定苏享茂的经营行为是否有罪,那么翟欣欣以此作为理由使苏享茂产生恐惧心理就难以称之为一种正当行为。在学术讨论中,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进行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是否敲诈勒索存在争议,但苏享茂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进行维权。

 

出招二:离婚协议的效力本身值得商榷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显示,男方同意将海南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女方,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1000万元。其中,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340万在离婚后120天内一次性付清,每延期一天,赔偿10万元违约金。

 

在媒体呈现出来的双方聊天记录和苏享茂的最后留言中,我们可以看到翟欣欣以举报其有罪、带人骚扰等方法让苏享茂处于一种被“置于死地”的恐惧中,而且苏享茂也用文字明确表达了自己受到了“要挟”。

 

如果能在法律上能证明苏享茂在签订协议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本身值得商榷。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二有司法的可能性解决通道,所以即便是签署了协议并且离婚,也不代表苏享茂完全没有法律上救济的途径。

 

出招三:世纪佳缘可能需要承担信息审核平台责任

 

婚恋网站与用户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虽然用户在注册世纪佳缘的时候有《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其中的免责条款规定“对于会员通过世纪佳缘提供的服务传送的内容,世纪佳缘会尽合理努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但无法完全控制经由网站服务传送的内容,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但是苏享茂使用的是收费的VIP服务,并有“红娘”在其中牵线搭桥,理应履行更加严格的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翟欣欣的婚姻状况在婚恋网站服务中应当属于重要信息,而世纪佳缘并未如实报告,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管理者如何避免让悲剧重演

 

因婚姻问题导致企业受损的例子并不少见,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因离婚导致公司IPO受阻;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婚姻问题导火索最终锒铛入狱被判14年;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前妻王宏艳的离婚诉讼从国外打到国内,直到被控恶意转移公司财产行为无效;钢铁大王杜双华与前妻宋雅红的离婚官司导致日钢和山钢的重组就此搁浅。

 

作为企业管理者,婚姻问题不仅仅是家事,家庭的小家往往也连着公司的大家,成为公司运营的阿喀琉斯之踵。稿件发出的时候,媒体称苏享茂母亲已经针对此事聘请了律师,不禁让人扼腕感叹。

 

如果时间可以倒流,苏享茂旁边有一个法律顾问能够第一时间帮他理顺思路,让他冷静下来;如果创业伊始就有一个随时可以调用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那么苏享茂的悲剧应该不会发生,WePhone也可以继续运营。


但是过去的“如果”都是假设,现在和未来的“如果”才是企业管理者所需要镜鉴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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