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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出现了这些“适用首案”

新则 新则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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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4日(今天)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媒体纷纷报道各地“《民法典》施行后首案”,新则对此进行了整理,供各位法律人参考。

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法院认为: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适用《民法典》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民法典》关于婚姻关系可撤销情形的规定

 
来源:看看新闻Knews
 
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民事案件
 
74岁的北京男子宋先生在羽毛球比赛中被一球友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后宋先生将该球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月4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民事案件。
 
原被告双方参与的羽毛球比赛公共视频截图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宋先生和周先生与其他4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后宋先生将该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8570余元。宋先生诉称,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即使周先生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周先生辩称,受伤前宋先生已连续参加3场比赛,应当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周先生还强调,其与宋先生无直接接触,其并非故意用羽毛球击伤对方,比赛中也未明确规定在哪些区域可以发力,因此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为较为突出的风险。而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此案中,周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亦不具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甘冒险”规则)予以明确规定,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适用《民法典》规定:
  • 《民法典》关于“自甘冒险”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来源:新京报

上海: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那么应当认为双方就该实际利率超过表面利率的部分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适用《民法典》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等规定


来源:看看新闻Knews
  
广州:《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广州宣判的相关案例首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适用《民法典》规定:
  •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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