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阿里被罚182.28亿!盘点那些我国反垄断史上的天价罚单

新则 新则 2022-12-10
# 新则 · 观察 # 
 
整理 | 新则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阿里巴巴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4%进行罚款,计182.28亿。这次的罚款也创下了中国反垄断历史罚款新纪录。
 
稍晚阿里巴巴发公告回应,称“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一方面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深化改革,越来越强调发挥市场的作用,反垄断法的应用越来越常态化。“天价”反垄断罚款也在一次次刷新纪录。
 
2013年:茅台、五粮液因转售价格控制,总计被罚4.49亿元
 
为维护终端价格和品牌形象,2012年年底,茅台对旗下经销商发出最低限价令,要求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价格。2013年1月,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跨区域销售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以及提出黄牌警告。五粮液紧随其后,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对12家降价或窜货的经销商进行通报处罚。
 
2013年1月15日,茅台遭到反垄断调查后发布声明,表示将立即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情况进行整改,撤销违反《反垄断法》的营销策略。
 
1月18日,五粮液继茅台后接受发改委约谈,表示将根据要求彻底整改,并撤销对经销商的处罚。
 
2月22日,贵州物价局发布公告,对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开出2.47亿元的罚单;同日,四川省发改委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出2.02亿元罚单。上述罚款金额总计4.49亿元,是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
 
3月11日,茅台、五粮液认缴全部罚款,天价罚款案就此结案。
 
2013年:多家知名乳粉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7亿元
 
从2013年3月开始,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惠氏、贝因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
 
根据发改委给出的证据材料,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各企业有所差别,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这些措施和手段均具有惩罚性和约束性,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照涉案企业规定的价格或限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就会遭到惩罚。
 
发改委表示,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均达到了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效果,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严重排除、限制同一乳粉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削弱了不同乳粉品牌间的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具体来看,此次,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共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其中,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广州合生元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63亿元;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的美赞臣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2.04亿元;另对配合调查的多美滋、雅培、富仕兰和恒天然均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同时,对于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贝因美和明治免除惩罚
 
2014年:多家日本汽车配件企业合计被开出超过12亿元罚款
 
2014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日本住友、日本精工等12家零部件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12.354亿元的天价罚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信息,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4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国家发改委认为,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条款,第一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零部件企业日立和另一家轴承企业不二越被免予处罚,其余10家根据主动报告情况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2%、4%、6%和8%的罚款,12家企业的处罚金额共为12.354亿元。
 
2015年:高通被处60.88亿天价反垄断罚款,核心商业模式被击溃
 
2015年2月10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宣布了对美国高通公司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收取过高专利许可费的垄断行为的处罚结果。根据公告,高通被处以人民币60.88亿元罚款,并被要求改变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模式,以及取消不合理的反向授权等附加条件。
 
据此,高通实行二十余年、通行全球的专利收费模式被强力改变,对无线通讯领域产生了翻天覆地的革命性影响。
 
首先,在垄断行为认定方面,国家发改委认为:高通公司抓住强有力的市场支配地位优势,进行了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2、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据此,发改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高通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处2013年度在我国境内销售额761.02亿元人民币8%的罚款,计60.88亿元。
 
同时,发改委还要求高通公司作出如下整改:1、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手机,由整机售价收取专利费改成收取整机售价65%的专利许可费;2、将向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中国企业提供专利清单,不再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3、不再要求我国手机生产企业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4、在专利许可时,不再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5、销售基带芯片时不再要求签订一切不合理的协议。这一系列的整改已根本颠覆了高通此前的核心商业模式。
 
资料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央广网、央视新闻等


- End -

 ↓ 点击关注新则 ,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 新则 · 团队共创计划 #


帮助律师团队/律所完成品牌升级和一体化建设

扫码联系新则合伙人宋亨

了解更多信息

↓↓↓




# 推荐阅读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