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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律师李景健:我随时准备好被新事物洗礼一遍

新则 新则 2022-12-10


在我看来,娱乐法是严谨的,但并不刻板,也不枯燥。它非常具有活力、创造力和想象力,总是能够给我带来源源不断的挑战和惊喜。这也是我一直对它保有热爱的原因。在这个行业中,我随时准备好被新事物洗礼一遍。


采访 | 新则


2021年,娱乐行业被推至风口浪尖。

 

先是演员郑爽的“天价合同”引发众议,因偷逃税被处罚2.99亿元,再是多位流量明星相继被曝出违法、失德、失范等问题,从顶流男星到后起之秀无一幸免,娱乐圈人人自危,而这场风暴还在继续。

 


与以往稍显不同的是,这一次“娱乐圈整风”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接二连三地涌现出了许多“法制咖”,各类流言也甚嚣尘上。

 

风暴背后,娱乐法律师的身影若隐若现。

 

处在聚光灯下的娱乐行业,使得娱乐法律师也仿佛自带了些许流量的光环。然而,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景健律师看来,野蛮生长、规则模糊的娱乐行业,更需要法律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加持;而作为一名律师,客户选择的标准永远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而不是那些附庸的光环和名利。

 

强监管之下,娱乐行业势必诞生大量合规需求。新则与深耕娱乐法领域11年的李景健律师聊了聊,试图探讨:娱乐法律师的真实工作状态是怎样的?娱乐法专业将向何处发展?当娱乐法律师越来越多直面公众的审视,他们又该如何应对?

 

以下是李景健律师的自述:

 

01

娱乐法的魅力

 

我本科学的其实不是法律,而是文学。直到研究生期间,我才转而学了法律。这件事说来也有点机缘巧合的因素,当年我参加了一场学术论文比赛,作为获奖者得到了一个保研的资格。但由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文学院没有设置研究生点,于是我便阴差阳错地被保送到了法学院的法理学专业。

 

不过,法理学其实属于法学研究中偏理论化的方向,距离实务比较遥远。研二那年,大家纷纷开始实习,我意识到自己还是想做实务工作。那时,正好专攻文化传媒领域的王军律师团队正在招人,我便投递了简历,幸运地成为了团队的一员。于是,从2010年与王军律师共事开始,我就进入了娱乐法这一领域。这是我接触到的第一个业务领域,也是唯一一个,至今已经有11年了。

 

韬安律师事务所(前身王军律师团队)合伙人成员


所谓“娱乐法”,其实是一个舶来品,它最早源自于美国。我刚入行的时候,国内还基本上没有通行的“娱乐法”的说法,后来,随着中外学者和律师的交流不断加深,这个概念才真正被本土化采纳。

 

但在国内,娱乐法的外延究竟有多大,这个界定并不清晰。总的来说,凡是以影视公司创作者、经纪人等娱乐行业从业者为主要客户的,以娱乐行业的业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这部分律师,都可能被统称为“娱乐法律师”。

 

娱乐法律师其实就是行业律师的一个分支。传统的专业律师是按照法律部门来进行划分的,比如专利律师、商标律师、版权律师等,但我们却很少听闻酒店律师或汽车律师的说法;随着娱乐行业的迅猛发展,娱乐法律师也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娱乐行业更多地受到大众关注,使得娱乐法律师也仿佛自带关注度。

 

娱乐法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它打破了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框架,囊括了娱乐行业所面临的所有问题。比如,对明星的侮辱诽谤,涉及到了人格权、名誉权、人身权等问题;在行业内部的商业交易中,也会面临合同纠纷的问题;当涉及到作品抄袭、商标盗用时,又将面临侵权责任、版权保护、商标保护等问题;最近几年,还出现了诸多经济犯罪等刑事方面的问题。

 

事实上,客户经常问到我们的,可能是合同法相关的问题,比如合同该如何解释、核心条款的合同效力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比较常见的如公司设立、对赌、控制权等问题,也包括轻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司应该如何评估公司资产等相关问题。

 

因此,虽然我们的触角会延伸至各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当中,但最终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与娱乐行业紧密相关的领域。这就要求娱乐法律师需要具备处理综合问题的能力:既要了解法律,更要了解行业。

 

在法律方面,我们虽然并非某个部门法中的专家,但对与行业相关的部门法都要有所涉猎,尤其要关注交界部分,而对交叉部分的理解又必须是准确和符合实务的;在行业方面,则需要具备公关的敏感性,以及更多地去考虑到客户的感受。所以实际上对律师要求很高,在专业上,既要达到广度,也要达到深度。

 

在我看来,娱乐法的范畴非常宽广,法律关系也纷繁复杂。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也是我决心在这个领域深耕的原因。

 

我入行之初,整个行业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给娱乐法律师提供了一个足够广阔的发挥空间。而随着娱乐行业发展波动起伏,行业也不断涌现新状况、面临新问题。可以说,入行十年来,我都在不断地迎接新的挑战。

 

02

聚光灯下的法律专家

 

作为一名娱乐法律师,有机会与诸多娱乐界的人士密切接触,外界可能会对我们的工作状态展开很多想象。但其实在我看来,我们与他们就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也与一般的法律服务别无二致。对于律师来说,法律的严谨性、准确性以及审慎性是永远不会因为客户的“光环”而打折扣的。

 

不过,娱乐行业毕竟是一个聚光灯下的行业,它也有自身的特殊性。作为行业律师,这一点也是需要我们有所洞察的。

 

首先,娱乐行业中的相当一部分客户,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并不是那么的理性。很多在律师口中比较严谨的逻辑和话语表达,到了客户那里,往往呈现的却是比较随意、感性的样子。

 

因此,在与客户的沟通过程中,我们需要多保留一分理解,透过表面的话语来看到客户真正的需求以及真正的问题所在。

 

另外,律师的工作也经常被放在了聚光灯下,随时随地需要经受人民群众的检视。年初我们代理的“《西虹市首富》著作权纠纷案”,抖音上做了全程的庭审直播,全国上千万观众都在关注这起案件,就连家里的亲戚都给我发消息说:我怎么在抖音上刷到你了呀。

 

《西虹市首富》著作权纠纷案开庭现场

(左一为李景健律师)


这其实也给我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别的不说,在庭审过程中,许多在法律上清楚、明确,没有任何问题的表达方式,在公众眼中可能就是不足的、不充分的,甚至是可能产生反效果的,在此类案件的庭审当中,律师尤其需要考虑如何达到一个良好的庭审效果。


更进一步说,律师发出的每一份公开的法律文件都可能被人逐字逐句地检查,就连一个小小的标点符号错误,都会被马上指出来。

 

比如,从法律角度上讲,《西虹市首富》著作权纠纷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清晰的。但既然该案被呈现在了公众视野当中,对律师的要求就是,既要做到法律表现足够专业,言之有据、不能演戏、不能夸张,同时还要让法官、当事人乃至非法律专业的普罗大众都能够听懂。


所以在庭审表达上,我们要更加精炼,在法庭论证上要做到逻辑清晰,最后总结陈词的部分,也不能像平常一样程序性地表达,而是要做出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说理,把案涉的法律问题以及公众真正关心的“谁对谁错”的这类问题,让公众能够清晰的了解。

 


娱乐行业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它不断地涌现出许多真正的法律新问题。由于行业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占据绝大多数,整体的市场化程度也较高,创新发展也很快,因此,新的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一定会非常直观地投射在行业之中,甚至某些司法判决,往往能够起到影响行业走向的关键作用。

 

我曾经代理过的“《九层妖塔》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在法律上,这是一个非常“专”的问题,涉及到《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究竟该作何理解,以及当合法版权与原作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但如果站在娱乐行业从业者的角度,问题的关键就成了:我花钱购买了版权后,是否有权对原作品进行大幅度改编?以及,我的改编权在什么幅度内才算合理?

 

这个案子的一审我们胜诉了,即法院支持影片的制作者恰当地行使改编权,但没想到二审法院却全盘推翻了一审判决。在二审生效之后,我们又提起了再审,再审受理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如果严格适用二审判决的逻辑,将会导致“保护作品完整权”被无限扩张,未来的版权购买方,无论怎么改编都可能会遇到人格权的限制。为了迈过这个门槛,除了版权费外,可能还需要再向原作者交一份“改编保护费”,这不仅偏离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本意,而且对行业来说很难接受。事实上,尽管我们二审败诉了,但一审的审理结果最终还是成为了北京高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的判决基础,也被行业广泛地采纳。

 

这让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律师所做的事情,不仅非常直接地影响了法院的裁判思路,同时也确实会对行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

 

其实,娱乐法不缺乏法律条文体系,问题在于,在法律条文的真正适用过程中难免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法律解释问题,而这个问题是无法在法律内部自行解决的。要想更好地解释“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歪曲篡改”等大量的法律条文模糊地带以及兜底性的法律条款,只有通过判例来不断地推进和完善。

 

在这方面,我们有幸参与了一些比较早期的实践。通过本所王军律师和王立岩律代理的“琼瑶诉于正案”,我们初步搭建了一个如何认定抄袭、如何解释“实质性相似”的基础框架;而在“《夏洛特烦恼》名誉权纠纷案”中,我们试图厘清,如果一个影评人声称某部影片涉嫌抄袭,究竟属于言论自由还是属于名誉权侵权的问题。

 

琼瑶(中间)、王军律师(左)、王立岩律师(右)


作为一名娱乐法律师,能在判例中体现自己的创造性,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有的规则体系,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这也使我感受到了自身的价值所在。

 

03

律师不是当事人的工具

 

行业律师与专业律师有何区别,在我看来最重要的就是,行业律师要能够将当事人的商业需求同律师的法律工作结合起来。

 

在光怪陆离的娱乐行业,娱乐法律师更需要把握好自己的身份,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在行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方面,律师是公关工作中的一环,在市场上有时需要为了达到公关的目的而所出相应的法律判断;另一方面,律师在行业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对当事人的商业行为做出合规指导,绝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工具”

 

最近,由于一些案件,导致律师函的公信力断崖式下降。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我认为本质原因是法律的工作错误地代替了公关的工作,法律的判断一味地依附于了公关的判断。如果艺人的私德需要律师来为其背书,某种程度上,这就可能产生律师角色的错置。

 

发律师函的前提,是律师函确实具有法律证明力,能够产生证明效果,而不仅仅是一种背书。

 

除此之外,每一个行业都存在其固有的问题、独特的商业交易惯例以及市场交易中的潜在风险,而行业律师的价值正体现在如何使用客户能够听懂的语言、客户能够理解的思维方式,来给他们提供交易上的建议,而非仅仅做出法律上的判断。

 

这一点在非诉业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我经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为客户审查合同,大部分的合同在法律层面上都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如果律师将自己的工作局限在狭义的法律审查层面,那么他在这项工作中的价值就很难得到发挥;如果律师对娱乐行业的商业规则没有基本了解,他就无法注意到一份简单的合同背后可能隐藏的争议。

 

比如一份编剧合同,往往会设置这样一个条款:“编剧所创作的文本必须要经过委托方的审核同意后,才能收到委托方对其支付的相应费用。”在行业内,这个条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约定。有时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就会问我,现在能不能以这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编剧的费用。这时我就需要提醒他:在真正的法庭实务中,法官会去判断你拒绝支付的理由到底是什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通常的习惯,而不是将合同条款奉为绝对的“金科玉律”。

 

还有一个类似的例子是联合投资合同,比如双方联合投资拍电影,投资方出钱,摄制方负责组织拍摄、版权、改编、选角、后期等一系列事宜,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大量的支出。然而娱乐行业的客观情况是,大部分的支出都非常零碎,没办法开发票,甚至无法追溯每一笔支出到底对应的是哪部分的开销。

 

了解了这种行业特性,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如果未来合同双方对费用的支出产生了争议,如何在法律层面上,确证那些虽然没有发票但客观存在的支出?所以,针对类似合同,娱乐法律师需要基于商业实践提出一些新的建议,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在未来的审计中,即便某项支出没有发票或支付凭证,但只要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证明这笔费用确实用于影片拍摄,就可以对其做出认定。

 

这些小小的细节,都与了解行业密切相关,行业律师的价值也正是在这些点滴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我们绝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工具,我们真正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于提示、指导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行业所能接受到的尺度在哪里;在合理的范围内,我能够为你在交易条件上争取到哪些利益;如果对方不同意该方案,我能否给你提供其它的交易方案和交易模式,且这个模式在业内看来绝不能是离谱的、不专业的、惹人嘲笑的。

 

李景健律师受邀在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做分享


永远以客户为中心,发挥专业服务的价值,这一点非常重要。

 

04

娱乐行业的强监管时代

 

过去十年,娱乐行业整体上呈现出一种爆发式增长的状态,在这样的发展状态下,行业内几乎只有唯一一个衡量标准:钱。随着互联网公司逐渐介入娱乐行业,“钱”又被直观地量化成“数据”。

 

而在此之前,行业的评价体系还是相对多元的,除了票房,我们还会去评估作品的口碑、同行的意见、电视收视率等等。然而最近这几年,一个明显能够感受到的特征就是:评价体系逐渐变得单一和简单粗暴,导致了许多诸如“唯流量论”的行业乱象、怪象,严重地影响了近几年文娱作品的制作水平与质量。

 

所以,现阶段娱乐行业迎来了一个迫使爆发式增长向内收敛的强监管时代,我觉得从长远来看,这可能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市场自发的调节能力是有限的,要想真正解决行业的种种问题,离不开国家监管部门的干预。


不过,在干预的过程中,监管部门是否真的了解行业运行的现状,在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上能否有所改善,这也是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此外,娱乐市场自身能否建立起一个相对合理而非简单粗暴的文娱产品评价机制,市场中的从业者能否具备一个更加理性的评判精神,这也决定了文娱产品的质量能否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最后,我们还要问:作为观众乃至为娱乐行业付费的人,应该保持一种怎样的心态、是何种人员构成、文化层次的分布究竟如何?如果娱乐行业的核心消费者永远只有粉丝的话,那行业自然会导向一种“粉丝经济”;而如果未来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相对分层、多元、理性的用户群和观众群的话,或许文娱作品的百花齐放也不再遥远。

 

而回到自身,作为一名娱乐法律师,我们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就是通过判例,逐渐建立起规范,在面对每一个客户的时候,都尽可能地使他们的交易行为趋于理性合规。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业内都秉承一种“抄袭无罪”的观点,而如今,随着一个个著作权侵权案的判决审理,人们至少在观念上做出了扭转,并越来越能够认可原创作品的价值。我觉得这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极大激励。

 

如果你想成为一名娱乐法律师,你首先必须真心喜欢这个行业。如果你并不热爱它,仅仅是看中了这个行业所附带的名利和金钱,你可能并不能真正坚持下来——我坦白说,娱乐法律师并不会比其它领域的律师赚更多的钱,所谓的名利也不会随随便便降临在你的身上。做任何领域都一样,唯有真正的热爱才能有所收获。

 

如果你对新领域、新法律问题有比较浓厚的兴趣,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建立或者改变规则,我认为娱乐法是一个相当具有发展空间的领域。在专业能力外,还要更多地关注行业、思考商业逻辑。

 

在我看来,娱乐法是严谨的,但并不刻板,也不枯燥。它非常具有活力、创造力和想象力,总是能够给我带来源源不断的挑战和惊喜。这也是我一直对它保有热爱的原因。在这个行业中,我随时准备好被新事物洗礼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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