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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被诉,如何厘清各类商标的维权边界?

李俊 新则 2022-12-10


拥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各类协会、组织,有义务为真正的好产品搭台唱戏,让经得起考验的产品拥有本来的身份;而试图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即便侵权者众,也依然避不开法律的制裁。


文 | 李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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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最近几天,“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和“库尔勒香梨”纷纷刷屏微信朋友圈及短视频平台,这些热搜的产品无非就是日常饿了想吃一餐的小店、馋了想买水果的小卖铺,为何会接到一纸诉状,为赚几两碎银而因售卖一块肉夹馍,一箱梨而搭上官司,还得赔偿几千甚至上万元不等呢?


「维权者」理直气壮,「侵权者」哀嚎诉苦。这次的热潮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和“库尔勒香梨”们的维权意识崛起还是借机敛财?还是坐拥知识产权不付费的白嫖商贩终于等来「报应」?



在广大网友们吃了几天维权的“瓜”之后,“逍遥镇”叫停维权,“潼关肉夹馍”致歉,“库尔勒香梨”发布声明。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作为“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和“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的授权机关,在11月26日凌晨营业,发布了一则《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的文章,在文章中通过回答记者提问的方式阐明了“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性质,否认了“逍遥镇”和“潼关肉夹馍”收费的资格。

       

但为何法院多份判决却又认定小商小贩们侵权要赔偿呢?国知局的声明是否足以让小商小贩们安心地继续卖着胡辣汤和肉夹馍?下一个“库尔勒香梨”的维权还会出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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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商标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先要厘清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和“库尔勒香梨”三个商标的性质。


从上述三个商标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其均含有地域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上如果出现了地理标志,除了善意取得的特殊情况外,就是“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地理标志具有独特性,能和普通商标一样将不同的产品予以区分。


正因如此,《商标法实施条例》才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至此,又引申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这两个概念。《商标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明确的解释,简单来说,集体商标对内部成员开放使用,非组织成员不能用也不能转让受让,例如“新华书店”商标。



证明商标对组织外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些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需满足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达到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相应标准,例如“五常大米”商标



可以看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所以才有了国知局声明中,“‘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这句话。


根据国知局商标局的查询以及国知局的回答可以看出,“逍遥镇”是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是集体商标,而“库尔勒香梨”是证明商标。从收费的角度来看,根据《商标法》,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而转让商标或者许可使用商标是可以收费的。


但明显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不打算将这个
「摇钱树」转让,才有了入伙的「会费」一说,因此逍遥镇胡辣汤的「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潼关肉夹馍协会所注册的是集体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但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也不能强迫其「入会」,但这个“他人”的身份需要限制在“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因此,潼关肉夹馍的收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与前两者索要加盟费相比,库尔勒香梨协会则是正正经经的打官司,仅在维权而不在「会费」上面下功夫,只要求「侵权者」赔偿,而没将商标作为吸血工具,因此国知局只喊话了“逍遥镇”和“潼关肉夹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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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注册人不能收取会费了,但小商小贩们为何依然官司不断?商标注册人是否能拿着众所周知的商标来维权?这些问题通过下面商标注册人胜诉和败诉的两个案例来分别解析,或许可以回答一二。


首先来看一个商标权人胜诉的案件,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谢面馆、潼关肉夹馍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1]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未经商标权利人潼关肉夹馍协会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肉夹馍包装和招牌门面上采用与潼关肉夹馍协会图文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容易引起消费误认,侵犯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再看一个商标权人败诉的案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成都高新区浪禹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建勋销售的散装库尔勒香梨来源于曾祥明,且曾祥明系库尔勒香梨协会的会员,即使曾祥明存在补交会费的情形,但该事实并不影响对其会员身份的认定,故可以认定案涉香梨来源于库尔勒地区且符合库尔勒香梨协会授权他人使用权利证明商标的标准……


可以看出王建勋的行为并未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即将非权利证明商标所允许使用区域产的香梨误认为是权利商标所允许使用区域产的香梨,或将权利商标所允许使用区域产的香梨误认为系其他区域所产的香梨。……在本案中王建勋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为何同样使用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一个被判侵权,而另外一个不侵权呢?


在潼关肉夹馍案中,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定义了原产地域范围,以及老潼关小吃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大概率“小谢面馆”所销售的肉夹馍并非来自这些原产地区域,而“小谢面馆”也并非潼关肉夹馍内组织成员,但又使用了该商标,因此败诉。


而库尔勒香梨案中,王建勋所销售的香梨货物来源人恰巧就是库尔勒香梨协会会员,是正宗产自库尔勒的香梨,符合了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因此库尔勒协会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结语


众所周知,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意味着法官在案件裁判的时候,是不会主动替原告或者被告收集材料来帮助对抗另外一方的,法官仅在原被告提供材料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审理。而如果使用了上述商标的商户们找的抗辩思路不正确,或者压根就不对商标权利人的主张进行抗辩,试图躲避法院的审理,极大可能会被法院判决败诉。


由此可见,虽然国知局发话普通商标注册人不能收取「会费」,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但商标注册人们依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他人就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赔偿。国知局的发声不代表试图搭便车、蹭名牌而侵犯商标权的人拥有了「护身符」。


虽然这些地理标志性商标名头响亮,但如果试图想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即便侵权者众,也依然避不开法律的制裁。


固然拥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各类协会、组织有义务为真正的好产品搭台唱戏,让经得起考验的产品拥有本来的身份,但销售者在选择售卖「特色」产品的时候,还是需要辨别热门的名字是否被注册成为商标——是集体商标,需要集体成员才可以使用的;还是证明商标,非达到标准不能使用。


切莫为了销量而搭便车,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希望这次的热闹让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深入人心,让产品回归初心,让老潼关肉夹馍「回归」潼关。

 



注释: 
[1](2021)鲁10民终2488号
[2](2020)川01民终17480号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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