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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6大新规亮点解读

泰和泰律师 新则 2022-12-10

2021年12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〇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除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外,其余20处主要在在线诉讼、独任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执行申请期限等六方面有较大调整,本文对这六大亮点进行剖析。

文 | 金文杰 泰和泰合伙人
来源 | 泰和泰律师

01
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确认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同等法律效力
进入互联网时代,民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司法实践对在线诉讼规则需求十分强烈,而在全国大规模推行在线诉讼则源于2020年席卷全国的新冠疫情。由于全国很多地方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案件当事人甚至法官因出行受限而无法正常到庭,传统的线下诉讼活动受到很大程度影响和限制。

为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并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

线上诉讼活动与传统面对面的诉讼活动模式有何大不同,不仅缩短了诉讼主体之间的时空距离,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节约各方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避免当事人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在当下新冠疫情还未过去且不时局部暴发的情形下,线上诉讼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就提出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
然而,对于线上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始终没有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下称“《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于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则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将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立案、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线上诉讼服务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02独任制适用的扩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形成了“以普通程序为基础,以简易程序为例外”的诉讼程序特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独任制的适用局限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然而,近些年来的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案件数量巨大的压力与法官人力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形合实独”的现象似乎成为常态。

因此,在2020年推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下称“《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就提到“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提出

“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基于试点的经验,将相关内容法律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将独任制有条件的扩大到普通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 明确二审使用独任制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 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情形。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六类民事案件,包括:

①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 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⑤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⑥ 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 规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3电子送达范围扩大,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送达的范围有着限制,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过程中将电子送达范围的扩大作为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的重要内容。

《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就提到:

“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至于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时如何认定已送达,《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虽有规定,但考虑到全国人大授权实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两年试点期限即将届满,且该办法仅适用于试点区域的人民法院,故这些问题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将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中予以明确。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实践中,大量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其实是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恶意拖延诉讼所致,对于不诚信诉讼者给予过度权利保障,既违背公告送达制度初衷,也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对穷尽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在线公告具有即时性、便捷性、全覆盖、易查询等特点,客观上不再需要过长的公告期限。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60日缩短到30日,是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将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04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章“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对此专门做了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相较现有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 强调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而不像现行法律规定粗略的规定为民事案件,这意味着非“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即使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条件且满足标的额的要求,也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 提高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并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适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由现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同时,对于“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过程中,在试点区域的人民法院以“定额制”取代了“比例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约定适用的标准为人民币5万以上,10万元以下。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回归“比例制”,且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即将到期,故实践中不应再以“定额制”作为判断标准。

3. 增加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五种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五种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略有不同,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定了六种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及其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纠纷。
4. 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审、审限的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可“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且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5. 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一百六十九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5司法确认范围扩大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21年2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再次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正是贯彻中央要求,落实“调解先行,诉调衔接”的一项关键制度。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提出,这使得实践中对于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否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有意见认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有人民调解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当事人对其他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办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时也一直纠结于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相对较窄将导致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各种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积极性受挫,社会解纷资源的作用受到限制。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商事调解、道交赔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和残联、妇联、消协、物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同时,此次修改还将司法确认区分为“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确定了管辖法院。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仅限基层法院进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此次修改兼顾了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的需要,明确“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开展司法确认。

06
调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规定为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即各期算各期的,这与《民法典》对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统一为最后一期开始计算大相径庭。实践中,案件当事人常常因为与诉讼时效规定的混淆而错失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调整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时效管理将产生很大影响,因为执行对于他们而言是其实现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其时效管理制度,以适应《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变化。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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