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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国企改制中,16份“员工安置”相关法规与政策解读

张宏瑞 新则 2022-12-10



2016年末,我国就业人口总数达到了1.78亿,其中6169.8万人为国有企业职工,占就业人口总数的34.5%。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就业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不可撼动。


国有企业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市场经济,国企改制的前行需遵循大量政策性极强的规则,走出中国的道路。这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路。


由于改制举措均带有政府色彩,意味着思考国企改制中任一问题,须穷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缺一不可。其中涉及职工安置的问题,不仅有劳动法领域的规制,更存在大量庞杂的政策性文件及企业自身合规内控要求。本文将对国企改制中所涉及的员工安置相关法规、政策内容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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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宏瑞

来源 | 能源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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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国企改制?


判断企业职工是否需要进行安置以及制定职工安置方案,首先应当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发生了改制的情形。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通过下表判断企业改革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改制:



以电力体制改革为例,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辅助性业务单位和“三产”企业的调整重组以及发电和电网企业进一步的股份制改造等,都属于国企改制情形,在改制过程中应当遵守国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开展职工安置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5]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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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置规范的基本法律框架


国企改制涉及的职工安置工作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框架内开展。


1. 劳动法


在党中央1993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决策的背景下,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打破企业的所有制界限,确立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原则,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填补了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基本法的空白,促进了我国劳动法治的建设与完善[6]



2. 劳动合同法


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开始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质量欠佳等问题,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直接影响。与此同时,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


本着矫正资强劳弱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明确:
其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以及补偿标准,还对试用期、裁员标准、竞业限制、劳务派遣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内容加以规定,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及不订立如何处理;试用期如何规范以及竞业限制和约定违约责任如何规范等。


3. 公司法


职工除了享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赋予的劳动权利、经济权利外,还应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例如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对此,《公司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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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置需遵循的其他政策文件


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外,对于国企改制中的员工安置问题,国家层面还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对员工安置的各个环节、以及不同行业企业员工安置的处理方式等进行了指导性原则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均需遵循。


下面从历史性角度,对涉及国企改制员工安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纵向汇总,并对应提炼了相应要点,以期为国有企业更好理解员工安置政策与制定员工安置方案提供参考。




接下来,我们国家将着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能源转型技术要求也将带来新一轮的产业变革。作为掌握国家重要行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必将迎来新的改革要求,在发展过程中,除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劳动者与企业和社会的关系。


国企管理者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应该要具有对行业变化和政策变动洞察入微的能力,实时关心员工安置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关注国企改革相关动态,并与大家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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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国有独资企业:指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指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4] 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无国有资本公司。其中,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指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但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5]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6]《劳动法》伟大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708/c1001-25252124.htm[7] 柳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J].财务与会计,2001,(11):26-27.[8]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http://www.gov.cn/zwhd/2009-07/16/content_13669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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