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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司法实践、常见问题与实务建议

崔海伟 新则
2024-08-26



商业汇票的冻结止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是个难题,本文结合相关法条和案例分析有关商业汇票冻结支付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供实务参考。

文|崔海伟 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商业汇票的冻结止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是个难题,伴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09年)、供应链票据平台(2020年)、新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22年)的陆续上线运行,商业汇票的流转更加便捷。但是,商业汇票信息获取难度大、冻结止付程序复杂、协助单位配合度低/业务不熟悉、法律规定及相关规范内容不健全甚至存在冲突、司法机关处理经验少、非最高院网控系统查控范围等诸多因素造成了商业汇票冻结止付实际操作困难。


01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必要性的提出

为什么有必要对商业汇票采取冻结止付措施?下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上海青浦法院判决上海宏某公司支付上海杰某公司货款。判决生效后,上海杰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执行调查,发现上海宏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调查发现上海宏某公司在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吕某要求合作企业将上海宏某公司应收工程款2506.99万元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后吕某又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也由其实际经营的上海源某公司,并使用该公司账户资金用于上海宏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上海青浦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8刑初15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宏某公司及吕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通过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商业汇票的流转不受银行账户冻结影响,因而造成了某些主体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利用商业汇票进行资金流转来规避法院强制执行。


曾经,最高院经济庭庭务会中对于商业汇票的冻结止付问题进行过集中讨论,基本确定了商业汇票的冻结止付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情形为票据丢失、灭失、被盗即商业汇票丧失的情况下,通过公式催告程序保护票据权利人时;第二种为发生诈骗或民事欺诈行为时。


但是,随着商业汇票业务的不断发展,上述两种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情形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本文结合笔者经验、司法实践、法律法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海票交所的业务指南和规范等内容分析和探讨在民事案件中商业汇票的冻结止付。


02
商业汇票基本情况及流转架构

商业汇票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三条;《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第一条;《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2021年5月版》(以下简称:业务方案)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2022年9月版》(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规定及商业汇票实务,商业汇票的种类名称、定义、介质、种类识别、承兑人等主要信息整理如下表:


商业汇票名称

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供应链票据

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供应链企业之间产生应收应付关系时,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称为供应链票据。

介质

纸质或电子

纸质或电子

纸质或电子

电子

票据种类标识

1、票面信息中,抬头处标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旧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号第一位数字为1是银票,2是商票;

3、新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包)号第一位数字为5是银票,6是商票(通过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据,银票、商票分别为 7、8)。

承兑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接入供应链平台的参与者

承兑人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的财务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同上


商业汇票流转中参与主体及流转架构如下图:




03
司法实践中商业汇票冻结止付基本情况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对商业汇票采取冻结止付基本情况如下:


1. 不得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收确认及背书转让


如: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3执保44号裁定书,但是该裁定书被(2020)吉0503执异14号撤销,理由为协助义务人在接到(2019)吉0503执保44号通知时已非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是下手受让人,确已无法协助执行。


2. 停止支付电子承兑汇票中相应份额,同时限制同等份额的网银支付功能


如: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3执保44号之二裁定书,但是该裁定被(2020)吉0503执异14号裁定书撤销,理由为协助义务人在接到(2019)吉0503执保44号通知时已非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是下手受让人,确已无法协助执行。


3. 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


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财保46号裁定书。


4. 冻结银行承兑汇票下的款项


如: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财保25号裁定书、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1号裁定书。


5. 轮候协助冻结待付承兑汇票款


如:(2017)鲁1402执异134号裁定书中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但在其保证功能失效前不能扣划。本案涉及的26万元款项,虽然被异议人在票据到期日从保证金专户扣划至待付承兑汇票款专户,但在异议人未按提示实际付款前,异议人只是该款项的管理人而非所有权人。被执行人郝某龙涉嫌变造该款项对应的承兑汇票,刑事诉讼尚未终结,该款项的性质、归属存在不确定性;且本院对该款项的冻结是轮候冻结,申请人亦承诺在票据失效后并2年诉讼时效届满前只申请冻结,不申请扣划,本院的冻结措施是对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各方权益予以公平保护,并无不当。


6. 冻结银行承兑汇票


如: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351号裁定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1216号判决书、津公(济)冻财字2013第451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7. 冻结票据上的权利


如: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13号裁定书。


8. 申请挂失止付


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4883号判决书。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商业汇票可以冻结止付的,只不过冻结支付措施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


04

上海票交所关于商业汇票冻结、解除冻结登记的类型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业务方案、业务指南中关于对票据的冻结和冻结解除登记中明确承兑人或其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司法机关的冻结法律文书后,依据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票据冻结止付信息登记及解除结止付信息登记,主要类型如下:


  • 冻结止付信息登记的类型:


(一)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登记止付类型为挂失止付;


(二)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应登记止付类型为公示催告;


(三)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应登记止付类型为司法冻结票据。


  • 解除冻结止付信息登记的类型:


(一)原登记的止付类型为挂失止付的,挂失止付到期应登记解除止付类型为挂失止付到期,登记后的票据可在票交所系统正常开展后续业务。


(二)原登记的止付类型为公示催告,收到人民法院除权判决公告的,应登记解除止付类型为除权判决,登记后的票据,票交所系统自动做作废处理;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终止裁定书的,应登记解除止付类型为公示催告解除,登记后的票据可在票交所系统正常开展后续业务。


(三)原登记的止付类型为司法冻结,收到解除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的,应登记解除止付类型为解除司法冻结,登记后的票据可在票交所系统正常开展后续业务。


05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障碍


1. 商业汇票流转速度快、信息获取难度大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载体特殊,使得流转更加便捷,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非票据关系当事人获取票据信息难度大。


尽管《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规定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商业汇票信息披露非强制要求,仅为披露信息主体自主自愿在上海票交所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2022年上线)注册账户并进行披露。披露信息内容为票据承兑信息(需知道票据(包)具体号码)和票据承兑人信用信息。另外,上海票交所官网还提供票据状态信息查询,仅限介质为纸质票据,且对关键词有具体要求。


2. 非最高院网络系统查控范围


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商业汇票信息,也无法直接获取开通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开户机构信息,商业汇票的查控目前均需要采取线下方式。整个核查过程中工作量增大,效率低,而且可能在法院查询过程中商业汇票已被转移了。


3. 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便利且机构不唯一


同一主体可选择在多个能开通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开通业务功能。如果一家机构的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受限或商业汇票被冻结止付,仍可迅速地在其他机构开通商业汇票业务功能进行商业汇票流转。


4. 纸质及旧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商业汇票不可拆分


纸质商业汇票及通过旧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的商业汇票不可以拆分。如预冻结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大于应冻结金额,对商业汇票整体冻结止付会导致超标的。

新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出票人在签发商业汇票时可选择是否可拆分,如果选择签发可拆分的票据(包),则可以冻结与预冻结金额一致的票据(包),避免超标的。


5. 协助单位业务不熟悉,配合度参差不齐


商业汇票冻结作为新兴业务,即便是协助单位不一定熟悉业务内容及操作流程,更不排除协助单位为了维护客户不完全配合的可能。


6. 司法机关对商业汇票冻结止付不熟悉


随着新型财产形式/载体的兴起和逐渐增多,对各类新型资产的冻结需要了解平台/系统的规则或相关内容。司法机关在办理的案件过程中除非案件本身涉及商业汇票,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去了解司法实践中涉及少,甚至说是偏门的商业汇票冻结止付内容。


7. 商业汇票流转业务参与主体多、终端复杂多样


商业汇票在流转过程中参与主体多,不同参与机构的各种终端复杂多样,终端中对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功能和操作方式不完全一致。


8. 商业汇票查控耗费人力物力多


如同一主体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机构多,地域分布广,需要通过线下逐一进行核查、冻结止付,会导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9.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持续跟踪难


商业汇票的冻结止付措施只能对在线下采取措施时,且仍然在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主体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冻结止付的结果仅是反应该特定静态时间点的商业汇票冻结止付情况,但是对于该时间点后商业汇票情况的持续跟踪及实时掌控困难。


10. 商业汇票没有成熟的执行模式,导致冻结后变现难。


一般情况下,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后由持票人发起承兑将票据款变现至资金账户,再参照银行资金划扣的方式将资金账户的资金划扣。


如果商业汇票未到期或持票人不配合,就需要业务参与者/接入机构的配合。但是,目前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汇票的业务参与者/接入机构之间尚未建立电子商业汇票协助执行机制,有些时候会遇到被以系统中无法操作、贴现费用承担等为由无法协助执行,阻碍了商业汇票冻结止付后相关执行措施的落实。


如申请人有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账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要求业务参与者/接入机构协助将商业汇票(票据包)背书给申请人的方式,完成商业汇票的最终执行。


11. 商业汇票冻结的相关规范内容分散、模糊


根据笔者检索关于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文件名称及条文内容如下表:


规定/规范名称

文号/条文号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三条至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至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依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东省江门市富田农工商经理部诉海南省海南宁赣贸易公司购销合同一案中法院可否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24日,法经〔1992〕4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经请字第5号《关于法院可否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的持票人海南机设信托投资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经海南宁赣贸易公司背书,并且给付对价后取得编号为×18421208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  《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258号《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有权持票要求承兑银行兑付,法院不得冻结该汇票。另外,持票人海南机设信托投资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的前手海南宁赣贸易公司经背书转让了票据权利,现已无权将汇票返还签发银行。承兑银行应向承兑申请人追回欠款。富田经理部可以合同纠纷向宁赣公司追回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弓长岭矿山公司与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辽阳城市合作银行弓长岭支行票据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8月29日 [2001]民他监字34号)

第5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的。合作银行弓长岭支行则是在接到新华支行转送的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冻结止付的裁定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之后,以汇票冻结为由拒付,并向弓长岭矿山公司出具了借方特种传票。根据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应视同弓长岭矿山公司向新华支行提示付款。综上所述,弓长岭矿山公司享有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新华支行对其承兑的汇票负有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冻结本案汇票的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经]发〔1989〕12号

第2条

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问题。根据在国际上长期广泛适用的《跟单位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证不符,开证银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誉。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所以,采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慎重,要事先与中国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的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应照此办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管理。票据承兑行要按有关部门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及时登记,以便他行查询;要完善查询台账制度,如遇法院冻结止付等影响票据权利的事件发生,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两个工作日内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票据查询行。票据查询行如已将票据转出,应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交易对手,确保持票行及时主张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票交所收到有权机关关于票交所资金账户查询、冻结、解冻以及扣划申请等法律文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执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2020-2-27版》

第六条

针对伪假票据,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同时可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进行票据锁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函告、约谈、暂停或限制其部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等措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当地金融监管机构:
 (一)未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客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真实意愿尽审核责任,导致出现伪假票据的;
 (二)发现客户有伪假票据行为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票据锁定或票据解锁的。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2021年5月版》

第3.8条

冻结及冻结解除登记

《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2022年9月版》

第2.11条

冻结和冻结解除登记

《关于请协助解决地方政法部门止付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函》

银函[1996]153号

(未查询到官方来源的原文)


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在审理和查处经济案件时,不能冻结止付承兑人已承兑的并经转让(包括贴现)的商业汇票。如果汇票未经转让,持票人亦为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时,司法机关可依法冻结止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观点,承兑人负有履行支付票款义务的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该规定最为合理、也最符合票据法精神,规定表明,如果承兑汇票已经流转出去,那么就不能再行冻结,如果没有流转依然由犯罪嫌疑人持有,那么是可以冻结的。

《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务会纪要》

(未查询到官方来源的原文)


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一旦票据背书转让,就有可能有正当持票人,在不能控制住票据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冻结止付就有可能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冻结止付只能对仍然在票据基础关系人手中的票据进行,对已经背书转让出现了正当持票人的票据,不宜采取冻结。


06

商业汇票信息查询路径


1. 当事人持有的交易或往来资料


日常交易过程中使用商业汇票进行收付款相对较少,随着重庆力帆财务公司、宝塔财务公司、恒大系等大型企业的暴雷才让商业汇票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过商业汇票收付款的,通过商业汇票的票面信息可以获取开户行/财务公司名称、账号等信息,通过获取的信息可以进一步核查是否还持有其他商业汇票。


2. 合作伙伴


在建设工程领域及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使用商业汇票付款的主体合作伙伴众多,不排除与其合作伙伴或者合作伙伴间有相互熟识可能,通过熟识的其他合作伙伴也可能获取商业汇票相关信息。


3. 裁判文书


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模式下仍然存在公示催告案件【如:(2023)陕0104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或纸质商业汇票可能也会存在公示催告案件,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会公示商业汇票的票面信息,此类信息可以作为查控的线索使用。


4. 最高院网控系统反馈结果中找线索


根据最高院网控系统反馈的账户性质为保证金的银行账户进行精准线下核查,如果银行账户开通了商业汇票功能,再进一步核查是否有商业汇票。或对网控反馈结果中的全部/部分银行账户线下普查。


5. 银行流水中找线索


如果商业汇票的业务参与者/接入机构等主体也不在最高院网控范围内,可以尝试调取流水,特别是收付款方为财务公司等非常见机构。根据银行流水线索线,进一步核查在该机构中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开通情况和商业汇票信息。


6. 上票据交易所


律师持调查令或司法机关前往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商业汇票的历史明细及当前仍持有明细。查询结果无法现场拿到,上海票交所会在查询完毕后将材料邮寄给查询申请人。


7. “票贩子”


商业汇票领域内存在办理“票据贴现”的人(俗称“票贩子”)。“票贩子”掌握或了解较多的商业汇票信息,也熟识更多的“票贩子”,如果有熟识的“票贩子”可能会获取一些商业汇票的情况或具体信息。


8. 行口


“行口”一般是指有额度贴现的银行。但是该类“资源”能接触到的人很少,而且“资源”中的信息无法“光明”对外。


9.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的基本情况在上文中已经做过介绍,由于披露非强制,披露义务主体、数据统计时间有限制,信息内容模糊,不及时准确。通过该平台查询到的信息可以作为下一步核查的线索。


10. 执行悬赏


执行悬赏作为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措施,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获取商业汇票信息,而且可以获取其他财产/财产线索。


07

现有框架下可对商业汇票采取冻结止付的情形


结合上述规定、案例、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业务指南方案、《票据业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非交易业务分册-2023年7月版》、最高院相关会议精神等内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现有框架下可以对商业汇票采取冻结止付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票据丢失、灭失、被盗即票据丧失的情况下,通过公式催告程序保护票据权利人;


2. 涉嫌刑事犯罪时,为使被害人的财产不受损失(如:票据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于符合保全/执行条件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


4.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非票据纠纷案件时,保全/执行对仍然在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主体持有的票据;


5. 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会员机构作为承兑人(银承)因相关事项需要;


6. 涉假票据情况下,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上海票据交易所需要对假票据进行的锁定,或对虚假账户及时锁定网银功能/销户;


7. 其他。


08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协助主体范围、协助内容建议


1.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协助主体范围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票交所的业务规范,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协助义务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业务参与者


通过票交所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通过银行、财务公司、供应链平台等作为接入机构间接在票交所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外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接入机构接入票交所办理业务的非法人产品等。


(二)接入机构


通过票交所为企业、非法人产品或其辖下分支机构等提供票据业务服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供应链平台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机构


上海票据交易所


(四)持票人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时可以考虑的协助内容:


  • 仅止付商业汇票(票据包),不对商业汇票(票据包)冻结;


  • 既要止付商业汇票(票据包),又要冻结商业汇票(票据包)


  • 查扣纸质商业汇票;


  • 查扣网银、系统终端、客户端的密钥/数字证书;


  • 禁止使用/限制使用/锁定商业汇票(票据包)背书、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网银功能;


  • 限制商业汇票(票据包)项下对应金额的网银支付功能;


  • 冻结商业汇票(票据包)的资金账户;


  • 冻结商业汇票(票据包)项下保证金/已经失去担保功能保证金;


  • 其他。


09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结果


商业汇票的冻结完成后冻结控制即时生效,已办理冻结登记的商业汇票,即时起不可进行背书、贴现、保证、质押、交易、追索等业务处理。


商业汇票被冻结后,可以发起提示付款,符合付款条件的,可以解除冻结并作出同意付款应答;经承兑人审查具有依法拒付合理理由的,作出拒绝付款应答(日终仍未进行应答的,视同拒绝付款)


商业汇票由承兑人接入机构办理冻结止登记的,除到期自动发起的提示付款申请(需手动应答且不得应答为同意)外,不得发起新增业务申请和业务应答。


收到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兑人,暂停支付。


10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注意事项


上海票据交易所仅能对商业汇票的流转冻结/限制;如果对商业汇票采取除流转冻结/限制之外的其他措施,需要到具体的开户机构。


商业汇票在提示付款应答同意后、完成清算结算前,不能办理冻结止付登记。


在商业汇票出票时,出票人签发以标准金额(标准金额由新系统场务端参数设置为 0.01 元)票据组成的票据包设定是可分包的,如果在票据包分包后还有剩余未流转使用/冻结的票据包,可以对剩余的票据包进行冻结止付。


商业汇票的结算可以线上进行,也可通过线下进行。在商业汇票冻结止付后,需要关注是否存在线下结算,如存在可根据核实后的信息作为线索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如果作为票据当事人在商业汇票的流转中遇到“背飞(票据交付给对方但没收到资金)”、“打飞(资金付出去了但没收到票据)”的情况时,要及时对商业汇票采取冻结措施。


基于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机构不唯一的特性,同一主体可在多家机构的账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对此类信息的跟踪、核查将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


11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解执行难的破局建议


1. 最高院完善现有网控系统功能


最高院在现有网络查控系统框架和功能的基础上,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机构等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开通并完善商业汇票线上查控功能。


2. 拓宽财产/财产线索查找新思路和方法


随着新型财产形式/载体的兴起和逐渐增多,司法机关、律师等需要加强对各类新型资产所涉平台/系统规则的了解,增强敏感度。适时更新关于财产范围概念,扩展财产线索查找新思路,挖掘财产查找新方法。


3. 加强对应收/应付债权的源头查控


商业汇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应收账款的票据化(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既然是应收账款,可以尝试从冻结/执行应收债权的角度,从源头上对应收债权进行限制/控制。


4. 加大搜查、扣押力度


案件处理过程中,尤其是民事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搜查、扣押力度,通过搜查、扣押终端密钥/数字证书、纸质商业汇票、财务账册等的方式也能实现冻结/控制商业汇票的目的。


5. 以商业汇票为突破口,拓宽拒执罪移送新思路


通过核查商业汇票在冻结止付后仍有使用商业汇票进行款项收付及商业汇票线下结算等信息/行为,并以掌握的信息/行为作为线索移送拒执。


本文仅是笔者办理执行案件经验和内容而进行的整理和分析。如本文中的内容存在不完全准确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指正并与笔者交流探讨,促进对商业汇票冻结止付内容的完善。


* 在“新则”后台回复关键词“收藏夹”,即可获取网络核查财产线索网址收藏夹与笔者整理的795部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作者简介:

崔海伟,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联系手机:15601920152

邮箱:chwyy_lawyer@163.com

微信:zhongguozhixingwang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实务指引:「居住权排除执行」审查规则及去除方法》
《律师办理案件线上核查财产线索实操指引:项目数据信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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