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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山:树立对法治的信仰

刘仁山 光石法学苑 2023-02-10


编者按

《法学第一课》自2017年出版以来,深受广大法科生的好评。2020年新版已于近期出版,文章将在本公众号陆续推出,敬请期待。



当我们收到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录取通知书时,我们就正式成为法科学子了。也许我们从这一刻就开始关心:我们将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我们该如何完成学业而成为合格法治人才?为此,谈几点认识,供法科新生参考。
讲法学专业要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我想应该从法学教育的目标谈起。
从各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看,法学教育具有三个可能的目标。即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有法律修养的人。我们选择了法学专业,进入法学院后,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们就可能面临相应的选择——今后要成为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学者或具有法律修养的人?无论选择如何,学习法律的目的,都在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但就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法律工作者。这也是目前中国大多数法学院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在这一点上,国外法学院也是如此。因为,法学院的毕业生,最终还是要去实践法律的。但就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目标而言,在不同法系国家又有所不同。普通法系国家追求的是培养律师,而成文法系国家追求的却是培养法官。(在普通法系国家,一个人只有在经历一个成功的律师生涯后,才能成为一名法官;其并不是在获得学位后或从事司法书记员工作许多年后就直接成为法官。这一事实可以解释普通法系国家并不注重培养法官的原因。)
我国目前有六百五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从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看,基本上都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专业基础和具有良好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这类人才到底是律师类型的,还是法官类型的?我国倒是没有像英美法系和成文法系国家那样明确。但从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的讨论看,法律职业教育的呼声和趋势似乎更为明显。
当然,法学院除了培养法律工作者外,还要培养法律学者和具有法律修养的人。就培养法律学者而言,这应当是部分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包含的。法学院需要教师,而且需要高学历的法学专业教师,而高学历的法学师资毫无疑问应该来自于法学院。之所以说培养法律学者是部分法学院的目标,是因为就目前我们各高校法学院的师资现状而言,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目前各高校一般要求,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显然,能够培养和输送高学历法学师资的,仅是少数法学院。就培养具有法律修养的人而言,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学者,都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修养。这里讲的具有法律修养的人,主要指法学院的部分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和法律专业没有太大联系或者没有联系,但他们无疑是具有法律修养的公民。
这里,我仅谈谈法学专业的学生或者法科学生要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内涵丰富、涉及面很广的概念。除了前面讲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安系统的执法干警外,法律工作者还包括其他领域和行业中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各类实务工作者。从一名法科学生到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是需要有一个周期的。而成为一名优秀的(或高级)法律工作者,则需要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要成为法律和法治的坚定信仰者,法科学生如果立志要成为法律工作者甚至优秀法律工作者,在法学院学习阶段,我觉得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积极培养学习法学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兴趣往往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渐培养形成的。法学学习既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也要求学生具有应对实际问题的能力;既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也要求学生掌握不同法律部门的特殊知识;既要求学生知晓明确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也要求学生了解外国的法律文化;既要求学生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也要求学生具有健全的法律人格。这就需要法科学子在学习上要有耐心、恒心,有敢于探索和挑战的决心,而所有这些,恰恰是要建立在兴趣基础之上。
第二,学好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法学专业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一般分为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与深化课程,以及新兴的法学专业课程。根据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目前法学类核心课程主要有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史、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十六门课程。
需要说明的是,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最初的相关文件中,只规定了十四门法学核心专业课,之后建议增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和环境资源法两门课程。教育部第四届法学教指委于2018年对法学核心课程进行相应调整,除增设“法律职业伦理”为核心课程以外,对法学核心课程采取分类设置模式。教育部2018年《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 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5门。
对这些课程的开设,既有对我国法学教育经验总结的成分,也有借鉴吸收国外法学教育经验的因素。另一类,则是这些核心课程的深化或拓展课程。如有的学校为学生开设民法学之后,又开设合同法学、物权法学、侵权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等。这些课程也很重要,但一般认为它们都属于民法学的深化或拓展课程。还有一些课程则属于法学新兴课程。如我国收回香港和澳门后,有些法学院率先开设了中国区际冲突法学;在因特网日渐发达、成为我们生活一部分并使人类社会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的情势下,有些法学院开设了网络安全与治理法学;再如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有的开设民族习惯法学。总之,学好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的法学专业课程,既是我们法科学生建构完备法学知识体系、具备扎实法学专业功底的最基本条件,也是我们今后从事与法学专业相关工作,进而成为法律专业人才的基础。其实,学好专业课、夯实专业基础,本身就是所有青年学生成才的基本条件。
第三,努力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思维意识。法科学生进校后,首先会接触法律的概念问题。我们今天所讲的“法”字,在古金文中为“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灋”中的“廌”,是指古代传说中一种叫獬豸的神兽,据说这种神兽有判断是非曲直的神力。即神兽发现谁有罪(或犯法),就用兽角抵触谁。所以,“灋”字从去;“灋”又从水(今天,“廌”字从“灋”中被隐去,简写为“法”),有“平如水”之意,意喻公平。总之,法律在我们祖先的眼中,即意味着正义与公平。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主要是用来规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其目的就是要塑造、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与合理的社会秩序。法科学生既然选择了法学专业,今后将担负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贡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人格。而健全法律人格的养成和法律思维习惯的养成,尤其重要。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相比,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规范性”,即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而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使命,就是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为此,我建议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尝试:
一是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基本上是适用于所有专业的学习与研究方法。一方面,理论往往来自于实践,是对实践的抽象、凝练或总结;另一方面,理论只有回到实践,才能使其科学性得到验证,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对于法科学子而言,这一方法尤为重要。
我们在学习中将会发现,人类社会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相应产生了各种法学流派和相关法学理论。而要掌握、领会这些流派和理论的精髓,就必须联系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本身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也正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才可以达到明确社会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确立和保障社会秩序,并进而实现特定价值的目的。法科学子只有逐步养成用法学理论及知识分析社会现象和成因的习惯,才能逐步培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进而具备用法律眼光看待和分析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有意识地参加相关实践训练和实践活动。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强,这一点毋庸赘言。也正因为此,各法学院都规定学生应修满有占比相当大的实践性学时学分。目前,强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参加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实践训练,是对法科学生完成修业任务的必须要求。另一方面,我们的法科学子未来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专业队伍,成为法律职业岗位上的职业工作者,所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是其他专业人员不能替代履行的。习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法学教育要走出校园,要充分利用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优质资源。因而,法科学生要成为未来依法治国的合格人才,不仅要切实完成校内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而且要积极走出校园,投身社会实践,了解体验国情社情民情,培养自己的家国情怀。
三是广泛阅读专业经典文献。阅读是青年学子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法科学生要成人成才,尤其是要成长为具有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思维意识的法律职业人才,有必要养成广泛阅读法学专业经典文献的习惯。如《法学阶梯》《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权威》《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立法与自由》等等。当然,授课教师也会在课堂上向我们推荐法学相关专业领域内的经典文献。法学类的经典文献可谓浩如烟海,我们如果能充分利用记忆的黄金时期,在博览群书的同时,精读和泛读相结合;在博闻强记的同时,品味和反刍相结合。这样,我们的思想将会逐步成熟,我们的思维将会逐步深刻,我们的意识也将会逐步独立。
四是养成学习法律的问题意识和本土意识。只有认清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寻完善之策。很长时间以来,西方一些先进的法学实践和法律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参考。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产物。在引入任何先进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思想时,必须立足我国国情。新时代的法科学子,不仅要注重法律学习的时代性,而且要注意从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问题意识的培养,将是我们增强动手和创新能力的条件;而本土意识的坚持,则是我们今后能切实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
五是学会用法律语言思考分析问题。法科学子既需要通过法律语言来了解立法,也需要依托法律语言来探寻立法背后的根源,同时还需要借助法律语言来进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进行法律辩护等。法律语言具有正式性和规范性特点,强化法律语言的学习,不仅有利于培养法科学子的法律思维,而且有利于增强我们关于法律的权威性意识。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的实施和法律文化国际交流的日渐发达,对法科学子的外语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作为肩负未来法治建设重任的法科学子,在法律语言能力的培养上,既要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强化外语学习,以提高今后应对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第四,坚守一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心。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我们法科学子更应该保有并坚守一颗守护正义的心。正如诺贝尔文学奖鲍勃·迪伦在《永远年轻》中写到,“愿你正直无私,愿你真实善良,愿你永远了解真理的方向,愿你有一个坚强的信念”。目前我国仍处在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和社会变革中面临着诸多棘手问题亟待解决。这就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一名有良知的法律人,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辩证的法律思维,更需要一个明辨是非的大脑,需要一颗在纷繁世道中坚守公平正义的心。在学习过程中,要关注时事热点,要关注弱势群体;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要严守道德底线,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的尊严。法学专业的学习,不是纯粹的法律技术的学习,更多的是一个造就和培育公平正义之理念、意识和思想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公正价值得以延续和发扬。
第五,维护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对法律的拥护和真诚信仰。我们知道古巴比伦王国在它的鼎盛时期,不仅建立起从波斯湾到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奴隶制中央集权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两河流域文化,而且留下了至今仍为世人称道的著名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这部最具有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据说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令人将有280多条的法典全文刻在一段高2.25米、平均周长逾1.7米的黑色石柱上,该法典因而又被称为“石柱法”。我们今天还可以从展出于巴黎卢浮宫石柱上的浮雕中,看到汉谟拉比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面前,接受象征君权神授的权标。黑色石柱本身就是肃穆和威严的象征,而石柱上的浮雕更是要宣誓法律的权威和绝对不可侵犯性。用类似方法宣誓法律权威性的,还有将法律铸刻于青铜器上的作为罗马法渊源的《十二铜表法》。当然,统治者在用这类方式颁行法典的同时,都强调法的“神定”性,即法律是神创造的,是神的意志和理性。这其实也是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统治者用以表达法律权威性的一种方式。而古代中国在宣示法律权威性时,也有诸多类似的让世人感叹的做法。除了诸如前面讲到的以神兽作为法律的化身外,还有我们熟知的“包青天”。人们之所以对以清廉公正著称的北宋官员包拯冠以“包青天”,既有以“青天”比拟法律权威之意,也有寄予公平正义理想之意。说一个人是“包”青天,是“包”公,当然有寄托理想的成分。总之,这样比喻法律权威性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告诫人们,法律应当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选择,但都不应侵犯法律。
但仅仅维护法律的权威,离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牢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牢固树立对法治(Rule of Law)的信仰。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向自由平等方向进步的人类历史,本质上是法的作用不断增强、规范领域不断扩大的迈向法治的历史。罗斯科·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这其实是人类社会在文明进程中的理性选择。当然,在法的作用和功能问题上,曾产生法律万能主义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历史已经提醒我们,必须警惕并杜绝这两种极端思想的巨大危害性。18世纪末期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试图将法律规范的各类社会关系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诸如家庭生活琐事),终以失败告终。惨痛的历史教训让人认识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
对法律的信仰,不是指将法律铭刻在石柱或青铜器上,而是将法律铭刻在人们的心里。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应让公民感受到法律是权利的保护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应依据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际上,规范与限制公权力的运行,反映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社会平等公正的期盼,也是培育全体公民信仰法律的精神与理念的重要举措。
对法律的信仰,是树立对法治的信仰的前提。只有首先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中,并外化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当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时,它就不仅表现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且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实际上,法治信仰是保障法律普遍得到遵守的文化力量。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可以说,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不仅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的内在意蕴和精神气质。
我们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也决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对于我们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实行“人治”的国度而言,无疑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庄严承诺。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坚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要坚信,“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在文明进程中的理性选择,在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另一方面,我们要坚信,我们国家必将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我们要坚信,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的“良法善治”的法治理想,一定会在我们国家实现。

刘仁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主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霍英东基金会第九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资助奖”获得者。教育部“国家级精品课程”及“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际私法》课程负责人,教育部首批“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负责人。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中加学者交换项目”访问学者(CCSEP),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学者领导项目”访问学者(IVLP)。


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瑞士国际私法年刊》《荷兰国际法评论》、台湾地区《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及译文八十余篇,其中多篇分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以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转载。



本文摘自《法学第一课》,桑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征稿· 启事

 “光石法学院”面向全国法学院校师生征稿:

一、备考复习经验或故事,如考研、法考、公考等;

二、实习、求职类心得体会;

三、校园散文、随笔、读书笔记等;

四、法律热点事件评论。 


原则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谢绝一稿多投。一经选用,每篇文章根据质量和阅读量支付300-1000元稿酬。来稿请附100字内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投稿邮箱:faxuediyik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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