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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轻装前进

专注于 为企业家呐喊 2019-07-14

编者/李舒律师

(微信号:lishulvshi,北京律师,专注民企产权保护法律实务和政策研究,办理大量涉民企产权类案件)


一、客观而不带偏见地说,本届最高法院和最高司法机关是近年来工作最积极、成绩最显著的一届,哪怕各界可能会有不同的声音,甚至对他们的工作成果并不满意。不论是立案登记制、司法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具体改革措施,还是“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样硬骨头和倒计时倒逼啃硬骨头的承诺,还是因应中央“保护民企产权”政策而出台系列司法政策以及勇敢大量平反冤假错案的行动能力,坦率地说,都大大超出了绝大多数人几年前的预期。


二、就最高法院而言,我们不能说这一定是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先生本人是科班出生(周强亦属于当今司法领域群星闪耀的1978年-1982年西南政法黄埔一期学生,后任前最高法院院长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先生秘书)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我们的确看到科班出生法科学生和法院领导对法律难题、群众呼声、司法困境的勇敢尝试和突破,以及精准识别司法困境这条毒蛇七寸的能力。


三、这不,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刚刚发表对民营企业家的讲话,最高法院2018年11月5日马上组织学习呼应,而且并不是空话套话。如果仔细回顾一下2016年8月30日中央出台保护产权的专门意见后,各个衙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的政策现对而言更为系统和及时,最具有可操作性。信息量极大,希望每位企业家都能看到!(有些信息不要听更不要信) 


最高法院明确: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四、紧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也不甘人后,在2018年11月6日组织学习,表态更为具体明确和细致,而且的确切中要害:


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


五、不知道最近遇到了什么问题和麻烦,如此密集高强度高规格的就民企安全和产权题表态?最高领导人专门召集主持如此高规格的座谈会,非同一般。参加者层级之高、内容之具体丰富……总之,信息量极大。其中又有一些重要的新的提法,值得关注。以最高领导人之尊,对诸如“纠正政府部门和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这样的细节问题都单独作为一个话题来讨论并提出要求,同时承认“我们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一方面反映出习近平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的关心和务实的作风,另一方面也说明实际情况是多么的严峻复杂,以至于需要最高领导人来强力表态了。


六、我们不敢也不宜做过多延伸和解读,总之,对广大企业界朋友们来说是个利好,对广大民营企业家,至少在一个阶段内,应该能起到“定心丸”的作用。这个讲话全文,值得逐字逐句反复研读。没错,逐字逐句,反复研读。作为常年从事民企产权保护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士,我们自然关注民营企业家关心的法律和政策有关的所有问题,最高领导人最近一段时间就此问题密集表态和发声,自然引人格外关注。如果希望就这个话题与我交流,可加我微信(李舒律师新微信号:lishulvshi)联系。


七、说一千道一万,我们要看效果,看民意,看企业家们的心声和行动。我们深知,在目前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问题除法院和检察院外,还有更为强力的公安系统参与其中。我们的确上并不是什么彻底的法治国家,要想将最高领导人的政治宣示变为实实在在的司法行为和个案中的正义和公平,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这样的政策宣示和学习远远还不够。最关键的,还是要有强大的执行能力、纠正能力,尤其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让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具有依法监督这些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和能力,要让他们能够利用手里的法律的武器和中央的产权保护政策与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乱扣押的坏人们对抗的能力。法律如果没有被执行,权力如果没有被装进笼子里,权利如果没有很好的兑现和行使,中央连篇累牍的政治宣示、政策宣示,恐怕最终都在一个个不能得到救济的个案中消解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最终恐怕只有在绝望中,用脚投票,彻底断了念头和希望。希望为政者警惕和关注。


PS.最近一段时间,我和我们团队的律师们,多年来本是专注商业纠纷案件的解决的,现在却不断地密集而高强度地转战全国各地出差,我们再上海、深圳、河南、山东、山西、四川、湖北……,不断前行在营救和会见企业家们的路上,不断行走在公安局、看守所、检察院、法院、执行局的路上,我们不断给他们带去希望和最新的政策动态……别的不说,在我们去会见的一串串企业家名单上,我们看到的永远就这么几件事:

(1)涉嫌职务侵占

(2)涉嫌挪用资金

(3)涉嫌非法集资

(4)涉嫌骗取贷款

(5)涉嫌合同诈骗

(6)被套路贷、被恶意诉讼、被恶意查封冻结扣押和执行

(7)被破产清算……


光看看这些信息,大家就知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的生存,何其艰难。


1、习近平2018年11月1日与民营企业家座谈讲话全文

2、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5日表态全文

3、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6日表态全文

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答记者问


最高法副院长: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轻装前进



“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作用重大。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


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工作力度绝不会削弱


问: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这方面有何进展?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就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3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目前,张文中案已经审结,该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实事求是地予以看待和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响良好。顾雏军案和江苏牧羊集团案正在加快审理中。上述三案启动再审,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地方法院加大了涉民营企业家冤错案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有很多经过甄别纠正后宣告当事人无罪的案例。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工作力度,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完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机制,加大案件发现、甄别的工作力度。二是继续依法妥善审理好已提起再审的顾雏军案、江苏牧羊集团案。三是尽快发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第二批典型案例,继续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为各级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问: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保护企业家的各类合法权益?


江必新:


一是要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二是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三是要加大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


四是要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要在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问:在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哪些举措?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时,将以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科学性;在出台司法政策时,还将进一步考虑同其他司法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的问题,避免出台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断提高司法政策的水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全面梳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废止。该项工作已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规划之中,已经启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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