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法复[1996]8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8号调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条例变迁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6〕8号)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