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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6岁小男孩在幼儿园突然晕倒!原因恐怕没那么简单——

晋事儿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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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里,孩子突然晕倒


4月12日上午11点15分,家住晋中市榆次区的陈先生爱人突然接到幼儿园打来了电话说,孩子晕倒了!孩子在紧急送到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因病因无法确定,经医生决定,孩子被转到山西省儿童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说可能是脑膜炎,但具体病因还是没法确认……


在重症监护室门口焦急等待儿子苏醒的陈先生和爱人


据陈先生自己描述,孩子之前有过一次颅内出血、一次高烧惊厥抽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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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走进幼儿园


为了能尽快找到孩子的病因,孩子的父母希望调取孩子发病时的视频监控,而幼儿园却无法提供完整视频……


孩子就读的桥东之星幼儿园


对此,幼儿园负责人这样说——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p0632tt5p2q&width=500&height=375&auto=0

希望尽快找到孩子的病因,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早日康复。


同时我们也希望家长和幼儿园能够从孩子角度出发,为了孩子相互配合,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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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幼儿园入园协议


在祝愿孩子早日康复的同时,不得不注意到这个问题:这份幼儿园入园协议究竟是怎么回事?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幼儿园入园协议的具体事宜。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对于这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幼儿,只要幼儿园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在法律上都无需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如果监护人隐瞒幼儿患有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一事,导致幼儿园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发生了伤害事故,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当幼儿园发现该幼儿患有特殊疾病或者受伤时,应当履行及时救助并通知其监护人的义务,仍然发生伤害后果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幼儿园承担的范围;如果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对小孩事前患有特殊疾病无法律责任,但需要对事情发生后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鉴于小孩患有特殊疾病,如果在幼儿园发生事故,幼儿园一概不负责任,由家长自行承担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类似“免责协议”来免除园方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



所以说,不管是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应该自觉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家长要真实反映孩子的情况,幼儿园要依法拟定入园协议,最大限度给孩子健康安全的成长空间。


共勉!

来源:山西科教频道《都市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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