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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自2018级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西政校发〔2018〕3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分类培养、分类管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注重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培养具备扎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高层次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注重实践创新能力与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以培养具备全面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具体素质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担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的素质和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具有知识社会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和开放的视野;学风严谨,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举止得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四)能够规范、准确地使用现代汉语,具有较强的中文表达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运用该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相关资料;

(五)身心健康。

第五条 标准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标准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除外)。

第二章  培养方式与计划

第六条  学科组是研究生培养的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二级培养单位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建设、学术指导、培养质量监控和论文开题、评阅、答辩等具体性工作。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系统性的科研训练,组织安排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研讨会、实践技能课程和实务讲座,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为硕士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二级培养单位申请重新确定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确定新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应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切实履行指导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生思想教育指导: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方面予以教育引导;

(二)学业指导:在选课、课程学习、学术训练等方面予以指导,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实习实践指导;

(四)学位论文写作指导;

(五)就业指导等。

第九条  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

校内导师职责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校外导师职责按《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结合学科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学术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学术前沿类、研究方法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行业领域要求设置,注重研究生职业胜任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用性。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学士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具体补修课程按照各学科的培养方案的要求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程》的要求开展。

必修课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须重修,重修方式为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修课的考核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色自行组织,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即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不记成绩。

第十三条  外语水平优秀并有免修意愿的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可提出免修免考申请。申请通过的免修免考学生,《第一外国语》成绩统一以80分计入成绩档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外语水平优秀:

1.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外语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者;

2.雅思考试6.5分或托福考试95分及以上者(成绩两年内有效);

3.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其他语种,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于成绩录入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材料交各二级培养单位存档。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开题、预答辩、学位申请、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评阅与答辩以及抽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第四学期(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为第二学期)结束前对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并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从本学科出发,采用基础研究的形式,选择既有较深学术研究内涵,又有较大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选题应考虑到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当的难度,使研究生通过研究能提出新见解、新发现。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调研报告、应用研究、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会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

硕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学科带头人召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3人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应于开题报告结束后1周内,将开题报告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将开题报告、专家组成员和记录人签名的记录材料和论证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经两次开题仍然未能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再次申请开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论文内容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通畅、注释及写作规范,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平。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学位论文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第五学期(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为第三学期)安排硕士研究生进行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和具体流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完成培养方案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学院提交经导师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待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申请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提交学位申请: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科研成果等有特别要求而没有完成的;

(二)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三)没有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专业实习的;

(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提交学位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学校统一要求配合开展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工作。

 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流程和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以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不合格、评阅或答辩不通过重新申请学位超过规定期限或次数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不定期对已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的具体时间、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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