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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看见多元性别|2022中国多元性别权益大事记(上)

同小语 同语II 2023-01-17



2022年, LGBTQ+在经历什么?


2022年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轻松的一年,而对于多元性别群体而言,这一年或许更加艰难。


我们见证了部分影响性诉讼的宣判,也看到一批新的多元性别法律争议的产生,尽管有些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绝大部分都以败诉告终。


我们见证《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并在新年生效,也看到性别重置技术迎来新规,跨性别者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2022LGBT大事记总览👇

我们总结了过去的一年中与多元性别社群相关的权益案件。在本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2022年的值得被记住的法律动态。



I

案件与诉讼


1.

长隆野生动物园情侣票案二审败诉

——情侣票可以没有“情”,但必须一男一女


【关键词】同性伴侣 人格权 法律保障


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宋泽尘与女友Dophia通过“携程” 购买了“情侣票”并欲以同性情侣身份进入广州长隆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广州长隆)游玩时,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在沟通中,长隆工作人员辩称情侣票仅限“一男一女”使用。5月25日,携程上的购票页面已下架了「情侣票」,而飞猪上出售的「情侣票」已变为「1日门票(1男1女)」。随后,当事人将长隆、携程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广州长隆已在约定中明确表明“情侣票”的适用范围,且这种设置并无不妥。由于原告无法证明约定条款无效,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8月31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于法有据,维持了原判。



短评:


广州长隆将「情侣票」限定为一男一女,是对LGBTQ+群体显而易见的忽视和歧视,而后续将情侣票更名为“一男一女票”的行为,其傲慢更是展露无遗。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一条款排除了性少数消费者的权利,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然而法院认为长隆公司基于“情侣票”的性质设定一男一女的适用范围并无不妥,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反映出我国法律普遍意义上的【反歧视法的缺失】以及【司法实践中性/别意识的落后】


长隆案也体现出渗透在生活中的异性恋霸权——异性恋的关系模式在消费领域被默认为范本,而同性伴侣的正当权益则被忽视。这也是本案的价值所在,正如郭晓飞教授对此案的评价所言:“慢慢地,在将来,不管是婚姻、消费还是就业领域,只要跟伴侣相关的,主流社会都需要去回应「伴侣不限定于一男一女」的问题,这个公开的回应本身就是让霸权从隐形走向显性。”



2.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

——不想结婚,只想生个孩子可以吗?


【关键词】单身女性 生育权


2018年11月,徐枣枣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咨询冻卵事宜,医院表示无法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为了捍卫自己的生育权,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起诉首都医科大学妇产医院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先后于2019年12月、2021年9月进行庭审。


2022年7月22日,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枣枣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符合相关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判决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短评:


该案作为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同样入选了去年的LGBT权益大事记,在去年的短评中,我们期待该案能在国家出台三胎政策、积极鼓励生育的背景下取得一个好结果,但却并非如我们所愿。


冻卵案引起热议背后,杂糅了社会观念变化、技术手段发展、法律规范滞后等多方面的问题,反映出的是对女性是否拥有身体控制权、是否拥有自主的生育权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认为,应区分冻卵和辅助生殖技术,冻卵不一定会直接导向辅助生殖技术,单身和已婚女性可能遇到的冻卵技术风险没有区别,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的推理逻辑是值得商榷的。[1]


单身女性冻卵权利的实现直接关乎有生育意愿的多元性别女性群体的权益。在顺性别异性恋主流文化下,女同/双性恋等群体面临着多元性别身份带来的权益损失和社会认知上的更多阻碍。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这一方面的相关规范仍有缺失、保护仍然不足,比如前述与生育制度有关的规范制定时间较早,已经到了亟需完善的阶段。


[1] 新浪财经:《“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单身女性生育权该如何合理保护?》(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9842819816720511&wfr=spider&for=pc%EF%BC%8C2022%E5%B9%B47%E6%9C%8831)



扩展阅读:


单身女性冻卵案:前景未明时刻的必要审思 


中国女性性少数生育权状况调查初期报告 


3.

南航空少就业歧视案一审败诉

——被停飞,不是“为我好”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 就业歧视


2019年10月,一段“南航空少电梯内骚扰醉酒男同事”视频在网络热传。当事人的视频在全网获得了4亿点击量与铺天盖地的批判。在被停职半年后,即使当事人柴某获得了领导要求的派出所无罪记录,航空公司仍停止与其续约,柴某不得已结束了五年的飞行职业生涯。


在网友的鼓励下,柴某决定针对名誉权向另一当事人、针对劳动争议向南方航空分别提起诉讼。


2020年6月,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一审胜诉,再次成为了微博的热搜话题。法院认定热传视频中另一当事人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构成诽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3月,针对与南方航空的劳动争议,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南方航空对原告在工作中是否执行飞行任务属于被告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驳回了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短评


在本案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在原告名誉权诉讼已经胜诉的情况下,在与南方航空的劳动争议中却依然败诉。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反歧视政策,迄今为止,中国法尚未界定“歧视”、“就业歧视”等概念。在司法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底新增了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案由,但此案由仍放在一般人格权侵权案由之下,仍然无法解决就业歧视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等问题。当事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与大公司打官司,难度可想而知。


此外,该案也反映出在我国公司文化建设中多元性别观念的缺失。南方航空在面对此事时,并未给予公平且合理的处置,甚至并未给予他的同性恋身份最基本的人格尊重,而是在侮辱他的“不正常“之后,告诉他:停飞,是“为他好”,是“保障飞行安全”。企业对于性少数群体应有平等态度,是吸引人才的需要,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



4.

沈阳老年拉拉伴侣财产纠纷案

——生活50余年,我们不是“家里的陌生人”


【关键词】同性伴侣 财产权


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同性伴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张佳(化名)和王兰(化名)系共同生活50余年的同性恋人。张佳因脑萎缩失去行为能力后,其妹以监护人身份将王兰诉至法庭,主张王兰“归还”其财产。沈阳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佳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和调整,相关权属认定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短评


本案反映出当前我国法院在同性伴侣财产纠纷中的问题:在司法层面,由于同性情侣并不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也不适用异性同居关系的有关司法解释,在适用法律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我国现行法并未对同性婚姻或者同性同居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同性伴侣间的事实同居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家里的陌生人”,通常被解释为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等非亲密关系。这样的规定既不利于保障同性情侣的权益,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扩展阅读:


分享 | 同性情侣分手费,法官会怎么判?



II

法律与法规


1.

《妇保法》修订并于2023年实行

——二元框架下的妇保法如何保障多元性别女性权益


【关键词】多元性别女性 权益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修订完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法条数量新增三分之一,在医疗健康、生育保障、平等就业、反性骚扰等领域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范,明确了歧视妇女的含义,强调加强对多重弱势身份的妇女的保护,可谓是一次大修。 


在本次修订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从原来的第二条第二款提前至第一款,并新增第十条,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凸显了立法对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视。



短评


对于多元性别社群中的女性群体而言,本次新修订《妇保法》的部分条款与自身权益保障密切相关。


本次修法针对妇女在恋爱、交友关系中遭受的骚扰和暴力,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畴,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前述关系中,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有益补充,为多元性别社群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空间。具体而言,对于在同性恋、交友关系中遭遇骚扰和暴力的女性,也可适用本条规定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拓展了权益救济渠道。


尽管《妇保法》的修订是妇女权益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令人遗憾的是,多元性别议题在本法的修订中未能得到充分考量。例如,《妇保法》在用词上依然沿用了“男女平等”的说法,而非社群所倡导的,更包容、更多元、更反对性别刻板印象的“性别平等”的表述。此外,新法对于非婚生育妇女的权益保障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单身生育、“A卵B怀”等多元性别社群中的常见生育情形可能会在技术与政策层面上面临难以突破的障碍,这也体现了本次修法的保守性。



扩展阅读:


关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旧对比表+简评


酷读法律|用多元性别视角打开最新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



2.

性别重置技术迎来新规

——这一次,我们的声音终被听见


【关键词】跨性别 自决权 性别认同


2022年3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开了最新版《G05 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该规定主要对性别重置手术进行了以下修订:在诊断证明方面,将“易性病”表述调整为不含疾病表述的“易性症”;同时,增加了对“性别焦虑/性别不一致”诊断同等效力的认可,进一步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ICD-11)等国际规范的相关要求。在门槛要求方面,将手术年龄门槛降低至18岁,并强调有能力完成性别重置序列治疗。



短评:


本次有关性别重置技术的修订是在《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基础上完成的,相比前版,新版规范降低了针对手术对象的部分门槛要求,并为其术后身份证件变更提供进一步便利,相关用词也更加性/别友好。这既体现了科学认知与技术的进步,也是社群多年来积极表达自身诉求的努力成果,这一修订不论从用词还是具体标准上来说,对于多元性别群体都是更加积极友善的。


但当前我国主流医学界对跨性别等多元性别的认知仍没能与国际充分接轨,如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1月发布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中,仍将跨性别描述为作为一种精神疾病的“易性症”,并给出了所谓的“治疗方案”。跨性别群体的平权之路,依然道阻且长。



扩展阅读:


性别重置技术迎来新规:年龄下调至18岁,无需公证




在今年的法律动态篇中,“死磕”或许是很多案件最贴切的形容词。长隆案当事人190元的赔偿请求、徐枣枣准备继续提起上诉、南航机长对诽谤者和大公司的反击……“死磕”也并非没有意义,多元性别群体的诉求需要被看见。只有被看见,也才有改变的可能。


正如长隆游乐园当事人所说:“我只是不想我的女朋友觉得和我恋爱是天然需要忍受不公平待遇的,我希望我们的爱不被歧视,这个群体的爱不要被轻视。谢谢你一直没有说‘算了’‘忍一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人不发声,有可能永远无人发声,所有合理合法,都是要靠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去争取的。




本期上篇内容就到这里

我们将继续在下篇为大家介绍2022年

【媒体环境与社会热点】方面

与LGBT+权益相关的进展与变化

敬请期待!



作者|小芦

校对|FanFan

制图、编排|传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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