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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一期成功举办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致谢】感谢徐哲、王鹏对文本所展开的细致而又认真的领读;感谢韩宝、郭婧、王伟臣三位老师的精彩评议。本文根据两位领读人和三位评议人的发言整理而成。


马林诺夫斯基

特罗布里安德岛上的村落


11月27日下午19点,第一期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英国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共有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博士生、硕士生近30人参加。

读书会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顺峰副教授主持,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由两位硕士生领读,第二环节是自由交流与讨论。


第一部分 两位领读人对原文内容的知识梳理与评析


第一位领读人,湖南师范大学2020级法学硕士生徐哲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了他的领读。

第一、马林诺夫斯基的写作原因。首先,徐哲认为,马林诺夫斯基在书的一开始,就说明了写作原因,亦即他想搞清楚究竟是什么构成了原始人的法律和秩序?因为,在马林诺夫斯基之前就有学者提出,原始人理所应当地接受着那些束缚他的规则,并且从未摆脱出来。这些摆布的力量是原始人或是文明人根本无法抗拒的,但是马林诺夫斯基并不认同这些观点。马林诺夫斯基提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对‘受到拘束力’这一说法有所质疑,并追问这是否掩盖和隐藏了真正的原因,而非解决了问题”。马林诺夫斯基强调,至少有一些规则,既无一套约束的机制,也不由任何中央权威的强制所迫,但却受到了真实的动机、兴趣和复杂的情感的支持。其次,徐哲分析了作者的研究目的。与此同时,徐哲强调,他非常赞同马林诺夫斯基对法律的定义,即“法律……是由独立的人际纽带的权威强制实施的规则总体。在原始社会中,一些得到遵守的规则确定了个人或群体对另一个人或群体负有强制义务。这些义务通常按照其履行程度得到奖赏,不履行者则会受到惩罚。我们应以一种全面的法律观念,将产生义务的强制性的性质与权威、政府和惩罚放在一起进行讨论。”最后,徐哲揭示了马林诺夫斯基中对土著人遵守法律的动机的描述:“法律规范的实施,不是由于对诸如惩罚的恐惧或对所有传统的普遍遵从的笼统的动机,而是基于非常复杂的心理和社会动机。”

第二、经济问题。徐哲以文中美拉尼西亚人分配独木舟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例子,作为他介绍该问题的开端。徐哲指出,经过细致的观察,马林诺夫斯基发现,在一个明确的分工制度和严格的双向义务制度中,责任感和对合作需要的认同是与自身利益、特权和利益的意识相伴而生的。但是马林诺夫斯基也反对将这种现象定义为“社会主义”或是“共产主义”,独木舟被认为公有的一个客体,但这种关系并不是。并且马林诺夫斯基也认为,用来自现代经济状况或政治实践的词汇来描述原始社会制度是不恰当的,容易使人们误入歧途。徐哲通过对书中两个村落交换食物的活动,简述了马林诺夫斯基的发现,即在两个村社之间基于长期有效地协作,建立起一种提供相互服务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这种双向的义务制度迫使渔民无论何时收到他的内陆伙伴的礼物都必须予以相应的回报,每个社区都非常需要另一方的合作。由此,徐哲引申出马林诺夫斯基著名的互惠观点。不仅如此,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为什么说结构的对称性是互惠义务必不可少的基础?结构的对称性又具体指什么?

第三、法律问题。徐哲指出,在第五章,马林诺夫斯基描述了土著人的交换制度:“人们必须遵守严格的礼节,向对方提供装载在特制的木制量具中作为礼物的食品,并且按照既定的方式,排成礼仪性的行列,伴随着一阵海螺声的吹奏声,把食物展现出来”。徐哲强调,马林诺夫斯基在文中描述的规则是“灵活的和可调整的,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只要在这个范围内履行义务就可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同时他还表达了,非常赞同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即机械地服从法律的教条,妨碍了田野调查者去寻找原始法律结构中真正相关的事实。徐哲还认为,在第六至七章,马林诺夫斯基都是在借丧礼中妻子的“哭”和婚姻关系中丈夫与他妻子兄弟间建立起来的特殊关系,来强调互惠关系是整个原始社会构建的基础,如文中所言:“或许此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互惠和公平交换原则,它不仅在氏族内部,就是在最亲近的近亲团体中也是占有优势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第四、总结。对于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的问题,徐哲认为,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很明确:“在原始社会中除了法律规则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主要是由心理动机或力量来支持的规范和传统戒律(commandment),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与具有法律特征的规则迥然不同。因此,虽然我调查的注意力自然而然地主要集中在法律机制,但我无意去证明所有的社会规则都是法律性的,相反,我想表明的却是法律规则不过是总体习俗的一个确定形式”;关于原始社会刑民之间关系的问题,徐哲认为,马林诺夫斯基没有在文中说清楚,仅仅提到了原始法律不仅只是由甚或主要是由消极禁令所组成,也不是所有的原始法律全部都是刑法,违反戒律就要受到处罚而不是刑罚,实现处罚的机制不是依靠强制方法的滥用,而是超越了民法和刑法二分法的界限。换言之,马林诺夫斯基并没有就原始社会要不要区分刑法、民法,二者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作出回答;关于原始人对习俗遵从的问题。徐哲强调,文中已有准确答案:“无论‘野蛮人’抑或‘原始人’,没有人会去本能地违背自己的天性,或无意识地服从一项他认为应该巧妙地回避或存心违反的规则。或者他不会自发地按照与他的欲望和爱好相反的方式行事。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就在于约束人类某些自然的癖好,限制和制约人类的本能,强化一种非出自本能的义务性行为——换句换说,就是保证人类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建立一个相互让步和相互奉献的合作基础。”


徐哲领读完文中第一部分后,由厦门大学人类学硕士生王鹏继续领读文中第二部分。王鹏借马林诺夫斯基之前社会科学界的主流观点,即过度强调原始社会的刑法,以及假设原始人总是严格遵从部落法律来表达马林诺夫斯基的立场:“土著居民对责任和特权的观念,与文明社会如出一撤……他不仅曲解法律,而且还时常违反法律”。特罗布里安德群岛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母权原则”(Mother-right),但是,王鹏强调,为与母权制并行不悖,还需有一些次级原则,如婚后从夫居。

在介绍完这些基本背景后,王鹏重点探讨了文中的一个案例:由于违背外族通婚和情感纠纷,年轻男性Kima’i被其妻子(也是Kima’i的表妹)的情人羞辱,遂愤而跳树自杀,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斗殴和复仇行为。王鹏表示,他认同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即特罗布里安德社会对于违反外族通婚相对宽容的,甚至存在一系列“适当灵活的矫正方法”,如巫术的运用。通过对田野案例的分析,王鹏同学认为,马林诺夫斯基有力地论证了原始社会中的人并不会“像奴隶般地服从习俗和法律”,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但又受到限制。

“巫术作为一种真正的法律力量,用于执行部落法律规定,应能组织暴力的使用和重建平衡”。王鹏通过对文中一个男人被巫术杀害例子,阐释了巫术的法律意义:土著认为“受害者”尸体上的“标志”会表明死者的习性、嗜好或特征,揭示死者被杀害的原因往往会成为一场公共讨论,其间首领的妒忌和旁观者的艳羡并存,使得生者摆脱世族血仇的沉重负担。此外,王鹏还强调,首领的地位是重要的,实施惩罚和庇护平庸者的只能是首领,任何蔑视首领权威的行为都会遭到严厉的报复,报复多是通过首领随从的武力和巫师的巫术完成的。由此可见,“(巫术)始终是一股保守的力量……必定是既得利益的维护者……也是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接着,王鹏介绍了以殉情为主的自杀案例,这些案例大多反映了夫妻、情人和亲属之间的紧张关系,自杀行为为被指控者和受害者提供了摆脱困境和雪耻的手段……王鹏介绍这些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强调自杀行为如同巫术一样,也是保证土著居民严格遵守法律、防止人们做出极端和反常行为的手段,二者都被视为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保守力量和强大支柱,同时王鹏也认为,马林诺夫斯基也是在警示殖民者当局:欧洲人热衷于取缔巫术、追捕巫师,漠视土著法律,往往会导致无政府状态和道德沦丧。

之后,王鹏又介绍了一个案例,并再次强调,母权制下的父亲,对亲生儿子的关爱总要超过对其外甥的关爱:Omarakana部落首领偏爱其子Namwana,其子与其外甥Mitakata积怨已深。在一次诉讼中,Namwana借助殖民者当局,将Mitakata监禁一个月。这惹怒了部落里Mitakata的支持者。族人们联合起来,向Namwana大喊bukula(滚)、kayabaim(我们要赶你出去)。这些极少被严厉、认真说出来的话具有法律效力。最终人们将Namwana赶出了村子。王鹏认为,这个案例展现了母权制、部落法律的权力和情感力量的混杂与冲突,父亲对孩子的感情只能得到法律有限的承认。这种冲突在特罗布里安德社会相当普遍。与此同时,部落里也存在着缓和这一矛盾的制度:表亲互婚,使得父系纽带渗入母权制之中。

王鹏指出,母系纽带、与图腾制度相联系的分类原则是构成原始部落社会凝聚力的主要要素。但“氏族一体化”只是人类学者建构出来的神话。在特罗布里安德社会,亲属制度、图腾分支、财产联合、社会义务等观念,都倾向于强调氏族信条;日常生活的环境里,温柔的情感、友谊和爱情使部落里的男人常常为妻子、孩子和朋友而忽视了氏族的要求。由此,他引出了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即氏族一体化与差异性是并存且兼容的。但王鹏又强调,氏族团结确实存在,但也总是遭到违反。接着,他分析了文中所提到的一对兄弟因为偷盗而仇杀的案例。“这个案例说明了即使在原始部落,也存在明确的个人物权;氏族一体化并不像我们想象地那样严密,兄弟之间也可能发生仇杀。”

最后,王鹏总结了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1.在特罗布里安德社会,母权制度与父系情感之间的冲突是最重要的冲突;2.氏族团结和个人或家庭利益之间存在张力,而不是“氏族一体化”;3.冲突和犯罪在原始社会是常见的却又受到法律和习俗的限制,这一点与现代社会不无不同,马氏再次强调了自己“文化相对论”的立场;4.对原始部落法律的探究需要摒弃偏信旅行者的道听途说和使用“译员”的偷懒行为,踏实的田野工作和专业研究者的在场是必不可少的。

索拉瓦(soulava)和姆瓦利(mwali)

当地土著人的独木舟



第二部分 自由发言与讨论


第一位参与讨论的是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韩宝副教授。韩宝以这本书为核心,提出自己的一些疑问。

第一如果说人类学学人都有自己的田野的话,且暂时抛开田野的选择,在学者进入到田野的现场后何以发现那有趣的地方,以带给读者以兴趣与知识,进而建立起有价值的理论来。这种发现靠的是什么,是运气?缘分?灵感?还是所谓的“实践感”和“质感”?第二、退出田野之后的写作成果,究竟与目前的一种文体——非虚构写作又有何关联?第三、对于这个田野现场,学者需要以怎样的眼光、视角来认识?一种偏向于“他者”的眼光就是“原罪”的吗?“共情”真的能做到吗?第四、学者对田野的观察,与一般意义的个案研究,区域研究又有怎样的关联?第五、研究者研究的目标究竟是为了认识这一个有别于我们熟悉之社会的“异质”小社会,还是为了最终建构一个关于我们整体社会的更新、更全面认识?


库拉圈

第二位参与讨论的是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郭婧副教授。首先,郭婧对领读人徐哲如何理解书中“结构的对称性是互惠必不可少的基础”的问题做出了解答。她解释道,马林诺夫斯基所说的结构对称性的互惠是基于二元结构的契约关系提出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接受服务方与提供服务方,就是契约结构中的二元,即互惠结构中的二元。此二元结构在马林诺夫斯基看来是一种均衡的对称关系,而互惠关系或者契约关系是建立在均衡、对称的二元关系基础上的。同时,郭婧认为,在上下文字里行间透露了马林诺夫斯基有一种很强经济观:他将此二元对称关系理解为双方利益的精细评估,双方实现的是一种公平性的正义,所举的是船主与船员的例子。学者应该看到,这种关系的认知逻辑是一种基于西方普适性的理性观与二元观,同时这种二元结构的主体是近乎平等的关系。但是,除了结构对称性的互惠,还有结构不对称性的互惠。在本书后文提到外甥与首领儿子继承纠葛的例子中,可以看到一种结构不对称性的互惠关系存在。

其次,郭婧从研究者的文化语境和被研究者的文化语境两个方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第一、研究者的文化语境系马林诺夫斯基的所在年代和当时社会科学思想发展的情况。尽管马林诺夫斯基完善了文化相对论,但是在这本书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带着西方中心主义和进化论浓烈色彩的词语。比如本书无处不在的“savage society”。“ savage”意为( 部落等) 原始的、未开化的和野蛮的。第二、将法律分为刑法和民法问题,在该部落中是否存在西方法学分类中的“刑法”和“民法”?这是令学者们费解的。这与马林诺夫斯基本人在后文所强调的法律的调查不能脱离文化背景相违背。第三、以书中提到的“母权”为例,郭婧阐述了被研究者的文化语境。该书所描绘的特罗布里安德群岛母权制,不是研究者们通常理解的母系氏族或是女性权利大于男性权利。从上下文可见,该母权制实际上是以父权(舅权)为本质的权利制度。母权仅是一种用来明确基于血缘建立权力的工具性权利。根据当代人类学、民族学的一些研究成果来看,它更像是一种由母权制度到父权制度的过渡阶段,即一种舅权制。在书中具体表现为基于母权制建立的法与基于父系关系建立的习俗之间的权利冲突。


第三位参与讨论的是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副教授。在王伟臣看来,这本书有两个问题最值得讨论。第一、第一部分写的不太像是法律人类学,而是关于研究对象的社会秩序的整体介绍,为什么马林诺夫斯基关于法律的视野这么宽泛?第二、与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他有着一种强烈的要为法律重新下定义的目的。之所以会有这两个问题,王伟臣认为,是因为这里面有个非常有趣的悖论。即法律人类学、法律民族志应该怎么写?究竟是写大法律,还是写小法律?所谓大法律,就是把法律理解的非常宽泛,只要是涉及秩序的都认为是法律;而小法律,就是狭义的法律,与立法、执法、司法有关的法律,对于无文字社会,这种小法律往往需要通过对其纠纷及其解决的观察才能得以呈现。有趣的是,马林诺夫斯基写的大法律,而在他之后的法律人类学基本上都是小法律。那么,为什么马林诺夫斯基要写大法律呢?是不是因为他对于法律本身就持有一种宽泛的认识论呢?王伟臣持怀疑态度。对此,王伟臣表达了他自己的观点:马林诺夫斯基之所以和后面的霍贝尔、格拉克曼不一样,很有可能是一种无奈之举。1925年初,41岁的马林诺夫斯基已经成为英国人类学界的红人,肯定有很多机构邀请他做讲座,那么讲座的主题肯定与《西太平洋的航海者》(经济人类学)有关。所以在1925年初,皇家大不列颠学会邀请他做讲座的时候,可能他自己都不想再讲《西太平洋的航海者》了。所以需要换个题目,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马林诺夫斯基第一次产生了撰写法律民族志的念头。但是他的田野笔记中并没有记录太多的与纠纷有关的案例(参见本书第二部分第二——三节)。因而撰写小法律(纠纷)已不可能,迫于无奈只能探讨大法律。比如本书的第一部分,讨论了经济、宗教、法律、社会结构,它更像是一篇综合的民族志,而不太像是法律民族志。第一部分的题目与其叫做“原始法律与秩序”,还不如叫做“特罗布里恩德人”更贴切。因为后面普理查德的“努尔人”也是类似的结构。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由于他写的是大法律,及社会秩序规范,所以他又必须向读者和听众证明他讨论的是法律问题,所以就存在着为法律重新定义的任务或负担。此外,关注大法律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很难体现出法律人类学特殊性,比如现如今法律人类学与政治人类学逐渐混同;但是聚焦于小法律(纠纷及其解决),又会限于对于法律的狭隘理解。这就是王伟臣所认为的有趣的悖论。


紧接着是厦门大学人类学硕士生王鹏对一些田野的悖论进行回应。第一、针对如何发现一个有价值的田野点,王鹏认为,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类学史上的许多经典田野研究都是缘于巧合,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可以任意选择田野点。正如埃文斯·普理查德所说,人类学不是研究人群,而是研究问题。人类学研究不是猎奇,而是要对既有的学科知识体系进行推进。因此,问题意识是选择田野点最重要的因素。一个能对既有知识体系进行推进的田野点就是一个有价值的田野点;第二、针对人类学研究是否必须要去异域、异文化社会,王鹏认为,埃文斯·普理查德对这个问题有着详细的解答,即人们对自己日常生活的文化环境往往是无意识的,异文化带来的冲击往往更能引发我们的思考。许多异域社会正在消亡,人类学研究也是一个抢救工作;第三、针对区域研究和普遍性结论之间存在冲突,王鹏认为,正如格尔茨所说,人类学家不研究村庄,人类学家在村庄做研究。这一态度与埃文斯·普理查德所说的“人类学不研究人群,人类学研究的是问题”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一个有价值的区域研究不会假设社区与外界之间不存在联系,而是格外关注社区与外部的联系,乃至在世界体系中的位置。

最后,王鹏还回应了“法律人类学有什么实际应用价值”的问题。他认为,这一问题可以参考朱晓阳老师2007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文章《“语言混乱”和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该文章极为透彻地分析了如何摆脱现代司法论和本土资源论的虚假对立。


今天的特罗布里安德群岛

读书会最后,由主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顺峰副教授作总结。他认为,今天晚上两位硕士生的表现,让老师们不得不钦佩“后浪”的力量。可以明显感受到的是,两位领读人对于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的内容非常熟悉,对马林诺夫斯基为什么会写作这本书,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虽然这种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不仅如此,两位硕士生还围绕马林诺夫斯基的问题意识与问题阐释路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疑惑,这也充分表现了他们敏锐的学术洞察力。

与此同时,几位自由发言人的发言也很精彩,特别是韩宝老师与郭婧老师围绕“自我”与“他者”,以及在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田野”实践中有没有明晰的“自我”与“他者”的区别、如何实现二者的融合等问题展开的深入讨论,引发了所有参与读书会同仁的广泛兴趣。王伟臣老师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对马林诺夫斯基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主题展开了深入剖析,对它的学术意义予以了全面评价,让与会的老师和同学受益匪浅。随后,领读人与评议人之间展开的学术交流与互动,一度将讨论推向高潮。凡此一切,让老师们看到了读书会的价值,也对读书会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之所以要举办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在对经典法律人类学作品的阅读中,厘清法律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脉络;二是推进国内学界,特别是法学界与人类学界对法律人类学学科性质的理解深度;三是鼓励青年学者,特别是硕士生与博士生积极投身于法律人类学研究,将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当然,这是读书会的创办目的,能否完全实现这些目标,还需各位同仁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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