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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访 | 郭婧:民族村寨里的诗情与法意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编者按:为扩大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术影响,展现青年学人的学术风采,本公号与“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于近期推出“法律人类学青年学者访谈系列”,约请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或对法律人类学感兴趣的青年学者围绕以下11个问题畅所欲言,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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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郭婧,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民族法学,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在《民族研究》《广西民族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级项目1项,参与完成国家级、部级项目13项。


您是如何接触法律人类学的?如何对这门学科产生兴趣的?

我与法律人类学之间的渊源是这样开始的,因为父亲从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所以我小时候常“偷”翻家里书架上少数民族民俗类的书。因为自带不爱“寻常路”的性格和想满足“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的私心,读硕士时,就逐渐把研究兴趣转向了法学与民族文化交叉之界,开始跟随导师吴大华教授进入民族法文化的田野。后来,在云南大学读博期间,张晓辉老师开设的《法律人类学》课程加深了我对法律人类学理论的了解。硕博期间,侗族法律文化一直是我关注的研究对象,黔东南的民族村寨以及调研过程中亲身感受到的亲密且质朴的联结成为了我痴迷的“诗与远方”。从日常中观察法与人的互动,让我感受到了法律严肃之外的温情一面。为了达致对法律人类学更深层次的理解,在博士毕业工作几年以后,我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跟随张冠梓研究员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

法律人类学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其它法律交叉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人类学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其它法律交叉学科最大的区别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不一样。我们知道,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法律交叉学科,其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工业社会,也就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至一定阶段之后。因此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它们所解决的问题最终指向的是现代社会,强调为社会之所“用”。尽管法律人类学的最初产生带着殖民主义的印记,但是该学科在产生之时就是以“人”为观察的对象和关心的问题。即便学科发展在不断推陈出新,但“人”的问题是法律人类学最关心与最核心的问题。具体来说,它就是从人的生活中去理解、去解惑,而的人的生活就是法律人类学常常提到的“文化”。“人”的问题不仅是他者问题,也是我者的问题;不仅过去存在,现在也有。它看起来好像没有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那么“有用”,但是却在“无用”之间回应了对“人”最初的关怀。

怎样看待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

若我在上一个问题中的观点是成立的,那么人文关怀——法律人类学与其他交叉法学学科之区别所在,就是人类学为法学带来的最大影响。人类学的终极目标是建构普同性抽象理论。若将传统法学给人印象看作是精英式的、严肃的、保守的以及冰冷的,那么“混血”之后的法律人类学是世俗的、日常的、开放的以及温暖的。相反,法学也为人类学带来更具有应用性的功能。

法律人类学同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等人类学的其它分支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人类学、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同为应用人类学的分支,但应用的方向因交叉学科不同而有差异,主要的差异性体现在研究的切入角度和问题解决的专业落脚点方面,特别是“虽然法律、经济、政治等学科差异明显,但它们都借用了人类学理论和研究方法”。

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

相较于传统人类学,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研究对象上。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人类学经常关注的社区传统制度、纠纷解决等地方性知识,它还将研究对象扩展到不同法律群体和各层级的法律现象。对于传统法学而言,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借助了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理论体系。不同于概念法学、规范法学的抽象性研究进路,法律人类学强调法律的经验路径和法律的过程观察,关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化问题。

您做过哪些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有何体会和收获?

从硕士时期关注侗族刑事法文化,到博士时期关注侗族传统村寨的防火制度,黎平和从江是我较为长期的田野点。博士期间参与导师多项民族法课题,所以常常会跟随导师以及民族学、人类学的老师往返于黔西南、黔东南的山野之间。例如,在参与撰写《侗族习惯法》时,跟随中国社科院的邓敏文老师,中央民族大学的吴宗金老师以及杨进铨老师一行从贵州锦屏到湖南通道,从贵州黎平到广西三江,整个暑假都在黔、桂、湘交界的田野之中。调研回来,又集中闭关写稿。那次研究经历简直可以用“酣畅淋漓”来表达。在后来的田野过程中,我会刻意地寻找与人类学、民族学老师学习田野调查的机会,学习田野调查方法。在主持“西南少数民族防火制度研究”课题期间,又专门学习了口述史的方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觉得自己作为法学背景出身,对人类学的方法是“半路出家”,因此更需要对这套研究方法有更为专业的理解。田野调查法是不可能通过一本教科书就能习得的,更多的是在田野实践的总结和生活阅历的积累中形成。对于法律问题的深层次理解,我认为也是如此。这是我近年在贵州黔东南州镇远报京和大方核桃乡、云南大理喜洲和普洱芒岛等地做田野的感受。

您读过哪些经典的法律民族志(或影片)?有何体会?

经典的法律民族志很多,例如《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我的凉山兄弟》等是可以向国内准备进入这个领域或刚开始感兴趣的有志之士推荐的,之后再进入国外的法律人类学民族志相对就会容易理解一些。另外,张冠梓老师的《多向度的法:与当代法律人类学家对话》和《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中例举了很多经典法律民族志,可以作为背景阅读和索引。针对贵州民族法文化的影片,向大家推荐《滚拉拉的枪》这部电影,电影拍摄的地点就是在贵州省黔东南从江的芭沙(bia sha)苗寨。法律人类学本身是交叉学科,所以无论是法律民族志还是相关影片,除了法律这个学科还蕴含了其他更多的社会文化知识。所以在阅读这些作品时,需要将法律融在社会文化中去理解,这种开放性视野也是法律人类学方法理论的自身魅力与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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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徐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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