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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 | 法律人类学三人谈(第一期)成功举办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2021年4月19日,“法律人类学三人谈”学术讲座之“情境·语言·象征——法治文化的人类学表达”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共有来自全国不同高校、律所等单位的近四十位学者和同学参与了本次活动。


论坛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于熠老师主持。首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顺峰副教授介绍了本次活动的研讨“主线”,即马克斯·格拉克曼(Max Gluckman)、保罗·博安南(Paul Bohannan)、维克多·特纳(Victor Turner)等三位著名人类学家在学术立场上的传承与背离关系。

而后,刘顺峰以“情境”为题,展开了主题演讲。他以马林诺夫斯基于20世纪初叶在特罗布里恩德群岛上的调研为例,介绍了马林诺夫斯基的学术贡献以及坚持“文化接触”观点的原因。他认为,马林诺夫斯基之所以强调“文化接触”,主要是由于其将“文化接触”等同于“社会变迁”,从而忽略了“社会变迁”中的历史、关系和过程;其次,他揭示了格拉克曼对马林诺夫斯基“文化接触”观点的批判过程,并梳理了格拉克曼的“社会情境分析法”的内容、特征与意义。其间,他特别强调了格拉克曼所开创的“社会情境分析法”的工具意义,即不仅对法学、人类学、历史学,而且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都有着重要的指引意义;再次,他系统阐释了格拉克曼的社会情境分析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实践主义“转向”,即由“社会情境分析法”到“扩展案例分析法”。他以“果园所有权案”为例,全面分析了扩展案例分析法的表现形式与主要特征;最后,他围绕“社会情境分析法”与“扩展案例分析法”的关系,总结并归纳了两种方法内存的缺陷,以及改进的具体对策。

接着,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副教授介绍了格拉克曼的学术对手——美国人类学家博安南的研究立场,即很难用英语描述和分析非洲部落社会的法律。博安南调研的对象是尼日利亚第五大部落tiv族。他发现,当地人有一个法律概念叫做“jir”。由于tiv族没有文字,所以这个“jir”是博安南用英语字母根据发音拼出来的。那么为什么不直接翻译成某个英语单词呢?博安南说,因为在tiv族的语义中,“jir”既表示“court”(法庭),又表示“case”(案件),而英语中的“court”和“case”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单词,所以博安南表示,“我没有找到一个具体的英文单词来翻译jir,它是不可翻译的。”

王伟臣认为,博安南的这种立场体现了这位人类学家对于语言格外的重视。因为每一种语言都由文化规定了形式和类别,人们不仅根据这些形式和类别进行交往,而且还用以分析现实,注意或忽略某种关系和现象,梳理自己的推理并构建自己的意识。这其实就是20世纪最重要的一种语言学研究模型,萨丕尔-沃尔夫假说。它阐明了语言结构决定某个文化群体成员的行为和思维习惯,阐明了我们的思维和看待世界的方式都是由我们所使用的语言的语法结构来塑造的。具而言之,不仅东西方语言中的思维方式差异较大,在西方语言内部,不同的语言在表示法律问题时也有着显著的区别。比如,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曾指出,“信托财产(trust),财务委托(bailment),侵犯(trespass),这在我们(大陆法系)的头脑中不能引起任何的联想。英国法的用语,由于与我们所知道的任何概念不相对应,用我们的语言是无法翻译的。”

由此,王伟臣得出结论:西方法律内部尚且如此,更何况是西方法律与非洲习惯法?但问题在于,作为一位跨文化研究的学者,对于他者的理解永远无法抵达彼岸,只能不断地加以靠近,所以格拉克曼与博安南轰轰烈烈几十年的争论、互相指责对方不理解他者其实只是五十步笑百步。

最后,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曾令健教授从格拉克曼的弟子特纳的仪式研究入手,作了题为《迈向法律人类学的象征分析》的分享。发言伊始,曾令健重申了“法律人类学三人谈”的活动初衷,即在大学生、研究生以及青年教师群体中宣传、推广法律人类学研究,吸引人们关注、支持、参与当代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曾令健的分享主要围绕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人类学‘票友’一枚”,二是“为什么纠纷解决仪式”,三是“象征分析的理论工具”,四是“法律人类学象征分析与当代中国研究”。

对于接触法律人类学以及尝试探讨纠纷解决仪式的话题,曾令健称,做不到“把自己作为方法”,只好把“自己作为个案”,这也一再印证了“偶然性是研究的黄金法则”一说。在简要回顾特纳的仪式研究之后,曾令健着重提及特纳与格尔茨、萨林斯、布迪厄以及格拉克曼领衔的曼彻斯特学派在方法、观点诸方面的关联。随后,曾令健简要地介绍了特纳的仪式研究对法律人类学研究可以提供的理论资源,并简要归纳为“象征仪式中的符号理论”“象征仪式中的场域理论”以及“仪式与正、反社会结构”等理论工具。最后,曾令健谈了在当代中国进行法律人类学的象征分析时容易出现“理论断裂”“简单等置”等局限,呼吁至少回到特纳等象征人类学那里,桥接起被忽视的象征人类学理论脉络,通过浸泡在田野中,并且添置研究手段,诸如心理学、脑科学等视角或方法,从而更好地在当代中国开展法律人类学的象征分析。

主题演讲结束后,相继展开的环节是与谈人的评论以及与会人员的提问。在评论阶段,四位与谈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的游志能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周俊光博士、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的谢晖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夏新华教授均对三位主讲人所选择的议题表示了充分肯定,但对三位主讲人的一些具体观点也提出了商榷。在提问阶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与本科生分别就法律人类学与人类学、法学的关系,以及法律人类学的困境等问题予以发问,三位主讲人分别做了具体回应,论坛在充满学术讨论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此次“法律人类学三人谈”的成功举办,有助于学界增进对法律人类学的学科发展史的理解深度,同时还对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体系化建构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编 辑:徐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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