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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论说 | 刘顺峰:为什么要读格拉克曼?

刘顺峰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本文原标题为《格拉克曼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研究动因的历史考察》,载于《南开法律评论》2016年第00期。文中注释已略。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  内容摘要

本文就格拉克曼为什么会从事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研究的动因进行了历史考察。研究认为,格拉克曼早年的生活与学术经历、西方列强在非洲的殖民主义行径、非洲南部不断涌现出的反对种族主义的斗争及法律人类学渐趋为一门成熟的知识体系是促使其展开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研究的主要动因。然而,格拉克曼并未停留在从理论叙事到理论建构的层面,而是尝试着通过对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微观研究来勾勒并回答其所属时代的重大历史问题。

关键词:格拉克曼;部落社会;司法过程;法律人类学

在格拉克曼(Max Gluckman)之前的西方法律人类学发展史上,已经诞生了一大批有关部落社会法律问题的研究专著,从总体上看,这些著作大多都是以对被调查部落的社会结构、法律、习惯、仪式、信仰等展开一个“全景式的”介绍为特征,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人类学阐释。无疑,这样的研究有着一定的学术价值,比如,挣脱了传统“分析法学派”就法律(成文法) 谈法律的羁绊,但是却无法深入理解很多专业法律问题。如何能够就法学中某一个具体制度展开人类学分析,这不单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技术问题。

格拉克曼花了 27 个月的时间进行田野调查,并在调查材料的基础上写成了《北罗德西亚巴罗策的司法过程》一书。该书一经出版便同时在人类学界、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书中,格拉克曼以一个人类学家的视角,用专业的法学知识为人们动态地描述了一个非洲部落社会的具体司法过程。此后,格拉克曼的其他著作、论文,基本上都是对该书所提到的相关概念、制度、技术、范式等进行的深入阐释。

熟悉西方法律人类学史的学者都了然,格拉克曼成长的那个年代,法律人类学的基本知识谱系是由马林诺夫斯基、布朗等人创建的,既然如此, 那为什么格拉克曼没有像他们一样,继续去对某个部落社会进行一个“全景式”的(包括法律问题在内)描述,而改由专注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呢?我们清楚,如果要从事一项严肃的学术研究,必然首先考虑两个问题:第一,研究者为什么会选择这个问题来研究?换言之,他之所以从事这项研究,其“动因”是什么?第二,如果研究者有了研究某个问题的动因, 他是否具备了研究这个问题的知识?囿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本文中拟以“社会史”为视角,来对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格拉克曼会选择研究部落社会的司法过程”?——展开深入分析。

01
格拉克曼早年的生活与学术经历

在西方学术界,对于思想史的概念阐释通常是从两个层面展开的:一个是“智识史(Intellectual  History)”,表达的是特定知识的形成、发展史;另一个是“观念史(History of Ideas)”,表述的是特定观念的形成、发展史。无论是从智识还是从观念层面来解读思想史,我们都会发现,它们二者统一于一个超越于现实、实践的观念力量。有什么样的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实践,反之亦然。如果借由这种分析思想史的路径来理解格拉克曼从事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研究的原因,我们就必须要从格拉克曼的“智识史”形成过程谈起。

1911 年 1 月 26 日,格拉克曼出生于南非的约翰里斯堡。格拉克曼在家排行第二,其大哥为科林(Colin Gillon Gluckman),他还有一个弟弟菲利普(Philip Gillon)和妹妹乔伊斯(Joyce Miller  Gluckman)。他的父母亲分别是伊曼努尔·格拉克曼(Emanuel Gluckman) 和凯特·格拉克曼( Kate Gluckman),他们都是俄裔犹太人,对传统犹太教有着虔诚的信仰。格拉克曼的父亲伊曼努尔·格拉克曼是一名律师,但同时对文学、体育有着巨大的热情。他曾在非洲的法庭上为一些当事人辩护,这些当事人之中就包括了“工团主义者(trade unionist)”的领袖、非洲著名的激进主义者卡代来(Clements Kadalie)。卡代来一生都致力于非洲地区,特别是南非的黑人劳工权利的保护,父亲的这种正义感深深地影响了格拉克曼,这一点在格拉克曼毕生学术研究、学术立场中表现出来的左翼倾向及对非洲地区劳苦大众的深切同情中即可看出。

相较于格拉克曼的父亲在法律领域的精通及身上所秉具的那种超然的正义感,其母凯特·格拉克曼也“不甘示弱”,她一直对于犹太人的复国运动充满关注,后来还有幸成为该运动的领导者之一。

1919 年,8 岁的格拉克曼进入爱德华七世国王学校(King Edward VII School)学习,在当地这是最好的公立学校之一,1927 年从该校毕业后,他顺利考入金山大学学习法律。大学阶段的格拉克曼俨然就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运动员,他对课堂以外的户外运动有着极大的热情,曾代表金山大学参加了一系列板球、足球及高尔夫球的比赛,并都有着不错的表现。同时,格拉克曼对于赛车也有着很大的兴趣,虽然偶尔表现得有点冒失,但是在那些崎岖不平的乡间公路上,他那娴熟的赛车技术还是被展现得淋漓尽致。另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是,在金山大学就读期间,格拉克曼还热衷于辩论与各种各样的学生活动。

正是在金山大学,格拉克曼遇到了他人生中第一位,也是对他的学术道路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导师——霍恩雷(A.W.Hoernlé)女士。霍恩雷是一名非常优秀的老师,她早年曾在开普敦大学学习哲学,而后又前往剑桥大学学习人类学。此外,她还在巴黎大学及德国的两个研究机构参加过一些课程学习。霍恩雷自欧洲求学回到南非后,便对西南非洲地区霍屯督族中的一个主要部落——那马部落展开了田野调查。或许是霍恩雷老师身上所“散发” 出的巨大魅力,又或许是对于法律之外的现象有着更大的兴趣,在读到大学二年级时,格拉克曼便从法学转入到了人类学,不过,可能是家庭环境的原因,格拉克曼并没有放弃对法律的学习。在金山大学的这 7 年时光,特别是在霍恩雷女士的影响之下,格拉克曼开始将关注的视野渐渐拓展至更为广阔的人类学领域。

1934 年,格拉克曼进入牛津大学师从著名人类学家马雷特(R.R.Marett)教授。马雷特是进化主义(evolutionism)的强烈支持者,同时对宗教人类学也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从一个学术思想形成、发展史的视角来看,马雷特的宗教研究对格拉克曼的部落社会司法过程学术思想的形成、发展似乎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只是从格拉克曼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中,我们可以感觉到他对其老师学术旨趣的“遵从 ”。 相反,由于与普理查德(E.E.Evans-Pritchard)、福特斯(M.Fortes)、沙佩拉(I.Schapera)等人交流颇多,他们的研究特别是普理查德一些有关人类学与历史学关系、人类学的方法论离不开历史视角等观点深深地影响到了格拉克曼。普理查德不仅是个人类学家,而且还是个历史学家,其特别重视在社会人类学的研究中引入历史学的视角。不仅如此,他还认为社会人类学就其性质来说就是一门历史编纂学,没有对历史的深刻洞察,就无法展开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有关这一点,他在其著作《社会人类学:过去与现在》中有着经典的论述:探讨历史学与社会人类学的关系是尤为必要的,特别是在一些问题的探究中⋯⋯历史学家能够为社会人类学家提供非常宝贵的材料,社会人类学家可以为历史学家提供经由细致观察而获得的最好记录。这种对于历史的关注,对格拉克曼在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特别是对其在分析部落社会司法过程中的纠纷、冲突、平衡等问题时借由历史、过程的视角有着重要影响。

1935 年,格拉克曼发表了第一篇学术论文《祖鲁妇女的锄耕仪式》,1936~1938 年间,格拉克曼获得南非联邦教育部国家教育和社会研究局(卡内基基金)的许可,开始了一段长达 14 个月的对南非联邦祖鲁地区(Zulu)的田野调查,这次田野调查是由沙佩拉(Isaac Schapera)组织的,格拉克曼对茨瓦纳(班图族人的一支)地区的一些主要社会概念进行了考察,并对其社会结构有了一定的了解。其间,农戈马地区的土著官员考虑到他在土著问题上所具有的革新及同情的态度,便强烈推荐他到罗德斯——利文斯顿研究所。1938 年,在一次滑雪节上,他遇见了玛丽(Mary Brignoli)。玛丽的父亲是一位意大利法学家,母亲是英国人。是年,格拉克曼与玛丽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玛丽为了格拉克曼的学术研究,放弃了自己翻译员的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格拉克曼的生活、学术实践中来,应该说,她对格拉克曼的整个人生进程产生了很大的作用。1939 年,格拉克曼以高级社会学家(senior sociologist) 的身份加入了罗德斯——利文斯顿研究所。1940 年,格拉克曼将田野调查地点由祖鲁换到了巴罗策兰(Barotseland),并于同年发表了对后世社会人类学、法律人类学具有重要影响的论文《现代祖鲁兰的一项社会情境分析》。往后的7 年间,他共花了27 个月的时间用来调查巴罗策部落社会的司法过程,1942 年,格拉克曼接替威尔森(Godfrey Wilson)成为罗德斯——利文斯顿研究所的第二任主任。自 1942~1947 年间,格拉克曼将其精力都投入到了该研究所,短短 5 年,利文斯顿研究所即成为享誉非洲甚至欧洲学术界的民族学、种族学、法律人类学研究中心。在此期间他也发表了几篇颇具学术价值的论文。1947 年,格拉克曼卸任所长后改任牛津大学的讲师(lecturer);同年,格拉克曼还被委任为曼彻斯特维多利亚大学的首任社会人类学教授, 1955 年,第一部专门研究非洲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专著《北罗德西亚巴罗策的司法过程》问世。

通过上述对格拉克曼生活、学术经历的整理,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个重要的“社会事实”:(1)格拉克曼出生在南非,而后又进入英国的学术体系中进行知识生产,其间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转变,即从“被殖民主义国家” 到“殖民宗主国”;(2)格拉克曼对于自己的这种“身份”有着明确的认识,比如,他对马林诺夫斯基的“席明纳尔(Seminar,讨论会)”毫无兴趣,认为后者对诸多问题的认识并不全面、深入,但格拉克曼却始终与两位同样来自于南非的学者福特斯、沙佩拉保持着亲密的关系;(3)从 20 世纪 40 年代初开始,格拉克曼将田野调查地点从祖鲁换到了巴罗策(主要在洛兹部落),特别是 1941~1947 年间,发表了几篇有关洛兹部落法律方面的论文,此时, 他才开始真正进入到对部落社会法律问题的研究中。

从这些显明的、可以证实的“社会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格拉克曼一个基本的生活、思考轨迹,其间的一个关键词即是“身份”。固然,对于学术的热爱,是他一直进行思考的一个动因,但是,思考什么,必然与他的“现实遭遇”密切相关,出生在南非的一个俄裔犹太人家庭,不仅让他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有着其他人(如马林诺夫斯基、普理查德等)无法企及的了解, 同时,也使得他有着一种“抱负”,一种借由自己的学术研究来获得更多话语权的抱负。可以想象的是,虽然格拉克曼是个白人,但是,他是出生在南非一个犹太家庭的白人,当那些殖民主义统治者们(白人们)宣称他们是世界范围内“更高一等的人”时,青年格拉克曼除了愤恨以外,剩下的只有无声的“抗争”了。如果说上述这些因素,构成了格拉克曼“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研究”的一个内在动因的话,那么,一个特定的时代背景必然是格拉克曼后来选择部落社会的司法过程作为研究主题的外在原因。

02 
西方列强在非洲的殖民主义行径

格拉克曼生活的那个年代,正是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世界范围内疯狂掠夺的时代,与武力相伴随的是被殖民主义地区人民的强烈反抗,侵略与抵抗、统治与被统治不仅是战争的逻辑,也是政治学的逻辑。一向标榜为“先进文明代理人”的西方殖民主义各国,除了“武”之外,还用起了“文”。凡此“文武”并用于被殖民主义地区的过程,对格拉克曼萌发研究部落社会的司法过程,以及建构起从事研究必须具备的知识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接下来,笔者拟以一个“政治史与法律史”的画笔来勾勒当时的殖民主义侵略图谱,以期从中找到格拉克曼所处时代的特定历史“坐标点”。

一提到近、现代的非洲,出现在我们脑海的经常是贫穷、落后,而再对贫穷、落后予以历史追溯时,殖民主义一词便出现了。所谓殖民主义(colonialism),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一种政治——经济现象,即诸多欧洲民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掠夺、开发、定居的活动。随着欧洲人对非洲南部海岸线的海上运路(1488 年)及美洲(1492 年)的大发现, 现代殖民主义便开始了。

一部近、现代的非洲史就是一部西方列强在非洲地区的殖民主义史。如果以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为参照的话,那么,可以把西方殖民主义者在非洲的殖民活动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时间大约为 15 世纪初至 18 世纪末,此阶段正好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阶段。早在 15 世纪时,葡萄牙殖民者便抵达了好望角,17 世纪中期,荷兰殖民者开始在南非一些地区定居,18 世纪末期,英国人开始来到南非。总体而言,这个阶段的西方殖民者主要集中在非洲东、西海岸地区从事殖民活动,他们不仅通过欺骗的手段将从欧洲带过来的一些劣质、价格低廉的小商品与当地人换取名贵的象牙、黄金,甚至还经常通过暴力手段来抢夺黑人奴隶。

第二阶段,时间大约为 19 世纪初至 1876 年讨论刚果问题的布鲁塞尔会议,此阶段正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期。19 世纪中叶,西方各国开始进入机器工业大发展时期,一时间对于原料的要求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他们不只希望将非洲变成他们的原料供应地,也希望将非洲变成他们的产品销售地。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需求,西方殖民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决意挺进非洲内陆,为此,1830 年,英国成立了皇家地理学会(Royal Geographical Society),以利文斯通(David Livingstone)为代表的探险家开始了对非洲内陆地区的详尽考察。虽然这些所谓的“探险家”都是以“探险”为名,但其背后的真实目的乃是为殖民主义扩张提供基本的地方知识。

第三阶段,时间大约为 1876 年至 20 世纪初,此阶段是西方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开始转向垄断的阶段。1837 年,18 岁的女王维多利亚(Alexandrina Victoria)登基,自此,英国进入了历史上的一个黄金时代——维多利亚时代(Victorian era),彼时的首相迪斯累利(Benjamin Disraeli)以著名诗人吉卜林(Joseph Rudyard Kipling)于 1899 年写的一首诗的题目《白种人的责任》(The White Man’s Burden)为名,拟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一种新的殖民主义策略,该策略以“帝国主义境内的人民无力管理其自己的生活、经济秩序”为理由,畅言白人(即大不列颠人)有义务、有责任去“殖民”。20 世纪初, 虽然从在非洲地区所占面积来看,法国位居第一、英国位居第二。但是,英国所占地区的人口总数达近五千万,位居第一,英国牢牢树立了在非洲的绝对“霸主”地位。

就在格拉克曼出生的前两年(1909  年),南非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其中明确规定“除了开普省之外,其他所有地方只有白人才享有选举权”。由此, 南非正式进入到“种族隔离时代(The Segregation Era)”,此后,这种黑人与白人之间的身份、地位不平等一直是南非呈现给世界的主要政治特质。格拉克曼作为一个白人,其本身虽然对这个制度缺乏切身“感受”,但相较于在南非生活的其他白人而言,他对那个“毒瘤”所带来的扩散性“影响”还是有着更深入的洞察、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其学术研究过程中处处强调种族平等主义的论述中看出来。此外,对于历史知识先天就较为“敏感”的格拉克曼,对于西方殖民主义在非洲的扩展史非常了解,久而久之,殖民主义痛恨之“种”便播散在格拉克曼的心间,随着其从南非到英国,从生活领域与学术领域。他要通过学术研究,来证明部落社会的文明并不是殖民主义统治者们所想象的那样低级,他要通过自己在学术领域的影响力来为新的世界政治秩序呐喊。

03
非洲南部不断涌现出的反对种族主义的斗争

在南非第一部宪法被制定后的第二年,也即 1910 年,格拉克曼的校友、毕业于牛津大学的著名苏格兰历史学家、小说家巴肯(John Buchan)在其一部具有探险性质的小说《普莱斯特·约翰》(Prester John)中写道,像祖鲁兰(Zululand)这样的地区只适合黑人们居住,白人应该住在城区。这部小说是当时文学界非常畅销的作品之一,其以文学的叙事方式表达出白人对非洲族群的鄙视与轻蔑。

1912 年,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著称的赫尔佐格担任了南非土著事务部长, 其负责起草了一部臭名昭著的法律——《土著人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并于 1913 年 6 月 19 日在没有任何人参加的情况下于南非国民议会上 正式通过,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洲人购买、租佃或占有保留地以外的其他 土地;禁止非洲人在欧洲人所占有的土地上从事任何经济活动。该法一经 公布,直接导致很多黑人被赶出了自己的住所,他们或是去充当白人的“奴 隶”,或是迁徙到更远的地方寻找新的生计。此后,英国殖民者开始变本加厉, 加快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种族隔离的法律,如 1922 年的《土著事务法》、1927 年的《土著政府法》、1937  年的《土著委员会法》中都规定了黑人不能随意集会,南非政府有权否定土著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1949  年的《禁止跨族婚姻法》中规定了“禁止不同人种之间的男女通婚”;《不道德法》中规定了“禁止不同种族的男女之间恋爱,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1950 年的《人口登记法》规定了“境内所有人口都必须要按照种族身份来予以登记”等。从 1913 年的《土著人土地法》颁布以来,南非正式进入了一个法律意义上“种族隔离时代”,之后的几十年,种族隔离在南非地区不断渗透至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

与殖民主义者颁布的一系列种族隔离的法律“相伴随着”的是南非人民反对种族主义的强烈诉求。如 1929 年 11 月,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群众集会, 作为民族统一战线组织的“非洲民族权利联盟”提出了三大要求:废除通行证制度、给予非洲人选举权、保证非洲人受教育的权利。就在同年的 12 月份, 该组织又举行了反对《土著代表法》的活动。

种族平等的诉求真真切切地影响到了格拉克曼。格拉克曼自己曾说:“1936 年,在我来到祖鲁兰之前,我对这个部落基本一无所知。后来我开始按照由沙佩拉(Isaac  Schapera)、亨特(Monica  Hunter)及其他的学者设置的研究路径来分析祖鲁的政体”。从二位学界前辈设置的思考路径出发,格拉克曼在田野调查中对祖鲁的酋长与国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观察,他还特别注意到祖鲁酋长与当地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的对立,真切地感受到了种族隔离制度在实践中的表现。通过在祖鲁兰的田野调查,格拉克曼获得了种族隔离制度的现实理解,这比他父亲通过讲述的方式给他传播正义要生动得多。此外,格拉克曼曾在谈及他的早期田野调查实践时说过:“当时我在祖鲁兰的时候,我是住在祖鲁兰的当地土著人家里,我有一个黑人爸爸和黑人妈妈,那时候,似乎种族隔离还不是很严格,我可以坐在篝火边与他们一起跳舞、喝啤酒。”后来,格拉克曼将田野调查地点换到了巴罗策兰。基于他的白种人身份,格拉克曼不能和作为巴罗策统治部落的洛兹人在一起跳舞,洛兹人也不能直接到格拉克曼的房子中去拜访他。

格拉克曼是一个对历史有着浓厚兴趣的人,在他看来,一部殖民主义扩张史,不单“衍生”了一部反殖民主义史,还激发了生活于此种历史情境中的他去书写对“殖民主义”的批判史,有关这一点,在其后来对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研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04 

法律人类学渐趋为一门成熟的知识体系


殖民主义实践作为一个行动理论,需要一套为之“呐喊”的知识体系, 此种知识体系必然也是因应时代而生,为时代的特定历史任务而服务。众所周知,进入 20 世纪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列强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主义统治秩序开始发生很大变化,先前那种完全依靠武力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著居民”与“殖民者”之间的矛盾。为了能够对土著居民所在的这些原始社会秩序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或者说为了能在这些地区进一步巩固统治秩序,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内部渐渐兴起了一股前往殖民地区,特别是一些土著居民比较集中的地区展开调查的热潮。

与 19 世纪中叶诸多英国传教士、探险家前往原始部落进行所谓的“探险” “游历”不同,20 世纪初叶兴起的这股田野调查热潮是以“知识”为旗号的,亦即将西方文化作为一种“自我的(self)”文化/文明,而将被殖民地区的文化作为一种“他者的(the  other)”文化/文明,并尝试着找到这两个文化/文明中的可能契合点。法律人类学就是在这股“知识探险”的热潮中开始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知识体系,虽说这一阶段,参加这种“知识探险”的相关学者较多,但最具代表意义或开创意义的学者要数马林诺夫斯基。

与马林诺夫斯基同属现代英国第一代人类学家的布朗,早在 1906 年就对安达曼群岛的岛民进行了调查,这是英国人类学家第一次尝试着运用西方人类学、社会学的知识来对一个“原始社会”的真实生活进行实证分析,只是,从一法律人类学的方法论、知识论的视角来看,其并不如 8 年后马林诺夫斯基所展开的田野调查那般具有重要意义。1914 年,马林诺夫斯基与罗伯特·蒙德考察队一起前往新几内亚和西北美拉尼西亚。此后 5 年间,他共在这个区域做了 6 次田野调查。不过他大部分的时间都是花在了对特罗布里恩岛的田野调查上,基于这些田野调查,马林诺夫斯基出版了 2 本书,一本是用波兰语写的《原始宗教与社会分化》( Primitive Religion and Social Differentiation),该书于 1915 年在他的家乡克拉科夫出版,另一本是《迈卢土著人》(The Natives of Mailu)。1934 年,马林诺夫斯基又前往东非、南非等地对斯威士人、本巴人、查加人、班图人做了调查。

马林诺夫斯基所做的一系列田野调查,不但使得由孟德斯鸠开创,经梅因、巴霍芬、摩尔根等所发展的法律人类学开始趋向成熟,而且还开创了法律人类学发展史上的“研究范式”革命。早在马林诺夫斯基之前,法律人类学基本上是一种“躺椅”上的学问,无论是早期的孟德斯鸠、萨维尼还是梅因、摩尔根、巴霍芬等,基本都是通过“理论想象”或从“他人的叙述”中来建构法律人类学的知识体系,所使用的方法也基本都是“历史材料、文本分析法”。从马林诺夫斯基开始,他强调必须要参与到部落人群的生活实践中去,将自己想象为这个部落社会的一个成员,即“自我”,继而再通过客观的观察来总结出有价值的知识。纵观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法律人类学知识体系, 具有如下几个特质:(1)法律人类学是一门在田野调查中获取经验素材的“科学”;(2)从事法律人类学至少需要在被调查地区居住 1 年以上,其间应使用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方式来取得对于被调查地区文化的理解;(3)对当地部落“方言”的熟练运用是展开田野调查的基础,同时,需要让调查者以一个“自我(self)”的身份来浸入到被调查者的现实生活中,参与他们的生活、生产实践。马林诺夫斯基于 20 世纪 20 年代左右开创的这种“法律人类学” 研究范式及知识体系——相较于早期欧美地区的人类学主要流派,特别是其中的进化学派、传播学派的主要研究范式及知识体系——更多的是从被殖民地区的现实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出发,强调现实的、可观察到的经验素材,因此更为契合殖民主义的统治需要。

格拉克曼虽说并不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学生,也没有完全遵从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那一套分析范式,但在牛津大学求学期间,他曾几次前往伦敦经济学院聆听马林诺夫斯基的“席明纳尔”。尽管不太赞成马林诺夫斯基的一些观点,但毋庸置疑,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这种法律人类学研究范式还是对格拉克曼的思考、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马林诺夫斯基通过亲身参与的方法前往特洛布隆恩群岛展开法律人类学研究,所竭力想证明的一个观点,即“野蛮社会也存在着‘法律’,即使这个法律不同于西方传统的分析法学派对法律定义的理解”。因此,20 世纪 40 年代,格拉克曼开始在巴罗策就其部落社会的司法过程进行田野调查时,所使用的方法就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参与观察”。同时,也如马林诺夫斯基早年在特洛布隆恩岛学习当地的语言一样,格拉克曼认真地学习巴罗策的洛兹方言,如果没有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那套法律人类学方法论,格拉克曼是否会从事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研究会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当然,从一个严肃的法律史研究的视角来讲,由于缺乏一个“科学的” 评价工具,我们无法判断马林诺夫斯基的知识体系对格拉克曼究竟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但是可以想见的是,格拉克曼之所以比马林诺夫斯基在研究的内容上更具体、细致,必然离不开当时已经较为成熟的法律人类学知识体系。
 

余论

 
在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史上,格拉克曼无疑是一位特别重要的人物, 说他重要,并不是因为他开创了“曼彻斯特学派”,培养了许多知名的法律人类学家,而是在于他的研究范式与研究对象。在对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研究中,格拉克曼既是一个人类学家,也是一个法学家,对法学知识范式的熟练运用,使得他的研究获得了欧美一流法学家的认可;而对人类学方法范式的精确把握,又使他的研究得到了社会人类学、文化人类学界的普遍赞誉。

然而,历史毕竟是历史,其能带给我们的只是对诸多真相的臆测。对于格拉克曼为什么从事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研究,我们只能凭借格拉克曼的生活轨迹、历史背景、知识背景这一系列社会史素材的实证分析来推测。相信通过对格拉克曼学术思想的深入研究,未来定会有许多新的成果面世。彼时, 今天的诸多结论,是否完全站得住脚,只能留待历史来进一步评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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