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社科导读|苏汉廷:学者如何关注女性的处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和社会科学 Author 苏汉廷

编者按

今天推送的一篇法律人类学文章,涉及到女性处境问题。本文曾在2022年2月10日法社科前沿研读会上讨论。导读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一位男生——苏汉廷同学,感谢他的努力。2022年,《法律和社会科学》将出版“法律人类学在中国”专号,相关征稿见链接。欢迎投稿!此外,刚出版的《法律和社会科学》专号“司法的社会科学”,相关链接在这里





文献信息

本文原题为《学术叙事:寻求意义过程中的模式和方法》(Academic Narratives: Models and Methods in the Search for Meanings),节选自《在婚姻的阴影中:一个非洲社区的性别与正义》(In the Shadow of Marriage: Gender and Justice in an African Communit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5、17-29、35-38页。





作者简介

安妮·格里菲斯(Anne Griffiths)教授,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法律人类学荣休教授,在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和非洲研究等领域颇有造诣。

 个人主页:https://www.law.ed.ac.uk/people/professor-anne-griffiths.





原文介绍

她指出,在写作博茨瓦纳的奎纳的妇女时,她有两个目标:一是描述妇女发现自己的处境的各种情形,二是用细节表明法律和社会是相互交织、互相建构的。

格里菲斯并未止于描述一个规范系统,而是描述了对妇女引用何种规范、在何种法庭上引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差异巨大的环境。一些具有特权的奎纳妇女能够在正式的法院系统中对婚姻、继承或其他资源提起请求。她们可能在使用有利的立法规定的同时,也依赖于普遍存在的传统社会实践。

然而,大多数妇女既没有钱也没有受过教育,在管理她们的生活时不能利用正式法律,只能完全依赖她们的社交网络,以及传统的权威和调停人系统。格里菲斯将这两类情形大体归类为“工薪阶层”和“农民阶层”。在强调她们的经济和教育的不同时,她显示,可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格里菲斯的田野工作在1982到1989年间进行。她也简述了早些的历史背景及其遗产。她指出,殖民时期对殖民法和习惯法的主要区分,具有持续的重要性。

在殖民的源头,普通法被认为适用于欧洲人,而习惯法适用于非洲人。但1966年保护国独立时建立起单一的国家法律体系,酋长的传统集会(kgotla)被整合到国家法律体系中,作为新近统一的系统中最低级别的司法机构。传统集会的管辖范围非常有限,由法律明确。

普通法和习惯法获得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含义。普通法成了一个剩余的类目,包括“除习惯法之外的、在博茨瓦纳有效的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法律”(页33)。

所有博茨瓦纳人理论上都可以使用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和高等法院(High Court),也可以诉诸酋长的传统集会和其他地方性纠纷听讯机构。

但实践中,表面上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它们对于妇女的意义却没那么大。是否采用诉讼、选取何种法庭取决于妇女此前的社会网络、教育以及财富,而不仅取决于形式系统规定的规范性规则的内容。由此导致的性别化(gendered)的纠纷结果表明,大多数妇女与男性相比处于相当的劣势。

女性的社会地位的特征,以及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内容共同导致了这样的结果。由于这样的联系,格里菲斯说,“通过聚焦于行动者的视角以及对法庭的使用,可以建立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之间的联系,这也强调了它们相互建构的本质”(页35)。

格里菲斯强调的理论点已被许多其他人说过,即,认为法律是一个自足的规则系统、支配社会并富有成效地规定了社会秩序框架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不同学者称之为中心主义的或实证主义的。

格里菲斯强调,这样的法律模型忽视了法律和社会规范相互交叉的本质。她反复表明,绝不可能仅仅通过正式的法律规则或正式的机构来理解奎纳妇女的地位。关键问题在于,能否利用法律是有分别的,它依赖于妇女的社会地位,而非她们在法律面前的形式平等。

奎纳妇女生活在一个性别化的社会环境中。尽管法律在形式上平等的观念已经扎根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奎纳妇女与男人的社会区分及对男人的依赖在法律环境中“反映出来并进一步强化”(页38)。

(北哈耶普人译)





文本摘要

如题所述,《学术叙事:寻求意义过程中的模式和方法》一文是其母本《在婚姻的阴影中:一个非洲社区的性别与正义》一书中有关法律人类学方法论意识的综述和探讨。《在婚姻的阴影中》从博茨瓦纳妇女的婚姻法实践出发,报告和讨论了大量有关博茨瓦纳妇女地位,以及博茨瓦纳宏观经济社会变迁的经验材料。

《学术叙事》这篇文章则取其精华,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示了分析经验材料的方法和框架,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提出了自己的修正。





全文结构




第一部分


报告博茨瓦纳的婚姻登记法律规定,并且展示博茨瓦纳妇女如何选择婚姻登记。作者梳理了博茨瓦纳有关法定婚和习惯婚的法律规定,指出近年(上世纪90年代)以来妇女一改依习惯结婚的习俗,而越来越倾向于依法登记结婚,从而获得法律保护。

上图为博茨瓦纳《1972年婚姻诉讼法》封面。该法第3条规定习惯婚不适用于该法,因而也不享受相关的法律保护。 

备注:虽然这部法律是1973年公布的,不过它的第一条规定了“本法可引称为《1972年婚姻诉讼法》”。





第二部分


对博茨瓦纳妇女结婚登记选择的原因分析。作者结合博茨瓦纳人对“结婚成家”观念的分析,从博茨瓦纳自英国殖民以来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出发,指出妇女结婚的功能在于为男性提供婚姻连接,而男性大量出国务工。女性在婚姻稳定、职场竞争等方面处于系统性的劣势,因此更倾向于依法登记结婚,以寻求国家制度性的婚姻保护。





第三部分


对方法论的总结。作者以其对博茨瓦纳妇女婚姻登记实践的研究为考察对象,提出了对传统法学“规范中心主义”的挑战,认为要在社会权力和建构的视角下理解法律行动者的法律行为。









编辑|子  辰 


《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投稿地址:http://flsk.cbpt.cnki.net


推荐阅读

法社科导读 | 王励恒:如何经验地做人权法研究


 “法律人类学世界”欢迎您的关注!
法律人类学元宇宙”期待您的加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