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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债监管政策及执行要点

静水涟漪 漪涟枫晚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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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债监管政策
(一)监管政策
1、涉及的监管机构(三足鼎立,互有侧重)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贷款处
中国人民银行:属地人行
外汇管理局:属地外管局
2044号文(适用所有企业,1年期以上外债适用):取消额度审批,改为事前备案,放松外债发行
发改外资[2015]2044号

(一)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二)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

外管汇【2017】3号: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允许调回境内,外管鼓励资金回境

人行银发【2017】9号文(排除了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明确适用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资银行,适用期限包括短期和长期融资)对部分企业及金融机构开展外债额度宏观调控,无需前置审批,余额符合要求即可,仅事后备案。

发改外资【2019】666号文:调控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是否涉及隐债)的国企中长期外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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