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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事关汕头市粮食储备,粮食安全→

汕头普法 2023-08-26


《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进程。《办法》施行近17年来,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以及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汕头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形成了《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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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总则中增加了“节粮减损”的相关条文表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约粮食、减少浪费相关精神。提出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绿色储粮、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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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代储、省外异地储存等多种承储方式及动态轮换方式,完善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如,增加市级静态轮换储备粮和市级动态轮换储备粮收储确认的程序以及关于轮换的具体规定;将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从原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4个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最长可延至6个月;增加省外异地储存的总体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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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细化市级储备粮动用管理,增加对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预案建设和演练的要求。明确对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的补库时限要求,提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接到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当立即响应。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物流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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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强化市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明确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储存、动用、运输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大对相关主体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来源 | 汕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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