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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证券未申请换发许可证,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投顾代客交易,中天证券收到人行罚单!本周最全券商监管处罚动态(2022年2月第4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2.02.19-2022.02.27)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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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2.02.19-2022.02.29

根据党中央部署,2月21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集中反馈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中央第八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通报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巡视反馈和整改工作进行集中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月22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向中国证监会党委反馈了巡视情况。组长王荣军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和中国证监会党委领导班子反馈了巡视情况。易会满主持向领导班子反馈会议并就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讲话。


王荣军在反馈时指出,上次中央巡视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证监会党委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坚持管党治党,工作取得新进展。巡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够有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和对资本市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够到位,对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政治属性和规律把握有差距,政治建设有短板,服务实体经济有不足,防控金融风险担当不够,对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日常防范监管不够有力,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有差距,推进注册制改革的措施不够完善,资本市场法规制度不够完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扎实,压力传导不到位,严的氛围没有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存在廉洁风险,政商“旋转门”问题比较突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仍有发生;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有差距,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有短板,党建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落实巡视等整改主体责任不够扎实。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有关规定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处理。


王荣军提出了六点整改意见建议:一是坚持政治从严,加强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强化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政治建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坚守资本市场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发展之路。二是坚持法治从严,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和治理体系。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执行,以攻坚克难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监管从严,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协同,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防止资本野蛮生长,“零容忍”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四是坚持管党治党从严,坚决扛起“两个责任”。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到底、贯彻到位,切实强化严的氛围。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大对所属单位和下级“一把手”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廉洁风险防控。结合金融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五是坚持队伍管理从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班子要勇于改革创新,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统筹谋划,加强对各类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六是坚持整改从严,按照“四个融入”要求,坚持举一反三,切实推动巡视整改任务落实落细落地,做到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中国证监会党委要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增强金融报国情怀和事业心责任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主动担当作为,把党的领导体现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金融业务工作、严格队伍建设管理的实际行动上,坚守主责主业,坚持守正创新,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结合巡视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排查风险隐患,统筹研究、有效应对,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大局。要强化金融改革政治担当,坚决抓好改革任务落实,不断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解决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问题,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强调,巡视如果发现问题不解决,反而会产生“稻草人效应”、“破窗效应”,引发问题泛滥。中国证监会党委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整改和《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的要求,强化巡视整改主体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自觉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视整改负总责,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整改落实;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盯住“关键少数”、抓住主要矛盾,以巡视整改促进高质量发展。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系统思维,合力推动整改落实到位,金融主管监管单位要结合职责督促金融企业抓好相关问题的整改,并以下看上检视整改自身履职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主动加强巡视整改监督,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的严肃问责;综合用好巡视成果,对典型共性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深层次问题加强顶层研究,推动完善体制机制,深化标本兼治。


易会满表示,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提出的整改意见明确具体、精准到位,中国证监会党委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将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坚决抓好整改落实。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持续增强抓好巡视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巡视整改的实际成效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二是强化责任担当,对照中央巡视组提出的“六个从严”整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层层压实责任,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巡视成果转化,坚持“四个融入”,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坚持依法从严监管,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把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放到更加突出位置,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不懈推进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央第六巡视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中央组织部有关局负责同志,中国证监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现场反馈会议;中国证监会会机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同志,在京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列席会议,京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视频列席会议。


2022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2年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年初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安排,总结近年来投资者保护工作,研判当前形势,部署2022年投资者保护重点任务。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同志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做了交流发言。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证监会机关各部门、各证监局以及系统各单位负责同志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各方大力支持下,证监会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围绕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理念文化培育、依法维权救济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会议认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为投保工作带来新的机遇。证监会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站稳人民立场,履行好监管的根本使命。更加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投保工作切入点、结合点。更加突出依法依规、合理公正,着力构建投融资良性互动、各方归位尽责的市场生态。更加突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更加突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构建互促共进、齐抓共管的“大投保”格局。


会议要求,2022年投保工作要围绕“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的目标,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监管体系,以更加精准务实的举措,不断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畅通投资者依法维权追偿渠道,完善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引导督促市场经营机构主动做好投保工作,培育理性投资者队伍,夯实投保工作基础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1年,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围绕监管中心工作,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重大案件。全年共办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部署专项执法行动,证券执法司法合力进一步加强。总体看,案发数量连续3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与此同时,执法重点更加突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八成。


一、虚假陈述案件数量保持高位,重大欺诈、造假行为时有发生。2021年办理虚假陈述案件163起,其中财务造假75起,同比增长8%;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32起,同比增长50%。一是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刻意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掩盖造假。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惯用手法有组织、系统性造假案件约占60%,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少计资产减值等方式粉饰业绩,有的虚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虚增利润。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造假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二是部分案件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市场影响恶劣。约60%财务造假案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超过30%的案件连续3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收入129亿元。有的公司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有的在上市前即开始业绩造假,上市后实际控制人还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三是违法占用担保案件仍有发生,大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全年办理案件73起,同比增长69%。有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划转上市公司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占用;有的虚构工程款、投资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8亿元;有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合计约18亿元。


二、操纵市场案团伙化、职业化特征更加明显,部分案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2021年办理操纵市场110起,同比下降26%,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41起,同比增长1.5倍。从操纵动机看,有的操纵团伙以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对倒、蛊惑等多种手段,引诱市场跟风,谋取不当利益。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实现高位减持、防止股价面值退市、避免质押股票爆仓等目的,通过控制信息披露内容、节奏,配合市场机构操纵自家股票,已查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从操纵主体看,涉案主体多、链条长,形成非法利益网络。操纵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利用资金、持股优势集中拉抬股价,牟取短期价差;股市“黑嘴”引诱中小股民高价接盘,按接货量单分取收益;配资中介为盘方提供资金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利息;市场掮客收取费用后主动牵线搭桥、合谋操纵。从操纵模式看,长线“坐庄”和“快进快出”相结合,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相交互,在目标选择、资金筹备、建仓洗盘、拉升出货等环节形成相对固定的操纵模式和流程,多名操纵市场“惯犯”“累犯”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三、内幕交易多发态势趋缓,关键环节问题较为突出。2021年办理内幕交易201起,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从案发领域看,涉及并购重组、新股发行、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占64%,涉及业绩公告、商业合作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有发生。从案件类型看,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连续发生。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商誉减值公开前抢先卖出所持股票,避免损失4900万元;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参与上市公司纾困计划知悉利空信息,在信息公开前高位清仓抛售相关股票,避损金额1900万元。从案发主体看,法定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约占六成,案发比例仍然较高,查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获利1190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件。


四、重点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及时查处违法苗头问题。一是办理私募机构违法案件20起,违法行为涉及登记备案、基金销售、资金募集等多个环节。二是办理债券市场违法案件10起,主要表现为虚构利润欺诈发行、为取得企业债发行核准报送虚假材料等。三是老鼠仓案件有所反弹,全年办理案件9起,涉案主体向市场机构的后台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延伸。四是期货领域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办理相关案件5起,涉及操纵多个商品期货合约。五是办理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件16起,涉案人数达90余人。


五、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上升,涉案主体覆盖多个领域。全年立案调查3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涉及会计师事务所28起,证券公司4起、资产评估机构3起,律师事务所2起、银行承销商、评级机构各1起,涵盖首次公开发行、年报审计、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精选层转板等业务环节,首次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银行、评级公司立案调查。其中,年报审计仍为案发集中领域,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在20余家公司的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有的一年内6次被我会立案调查,风险内控失效;有的协助上市公司造假规避强制退市,充当造假帮凶。


下一步,证监会将以全面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为重点,聚焦关键领域,突出重大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切实加大违法成本,有效提升执法威慑,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当事人: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甬生物)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鑫甬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严重错误。


处罚: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七十条规定,证监会对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


事由:中天国富证券及方蔚、赵亮在保荐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甬生物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郑剑辉,蔡军强(粤传媒收购香榭丽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事由: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0号),郑剑辉、蔡军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30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传媒)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担任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香榭丽)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郑剑辉、蔡军强作为项目主办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签字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郑剑辉、蔡军强未勤勉尽责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未遵守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中没有编制尽职调查清单,也没有制定尽职调查各主要阶段工作内容。


二是通过查看立项工作底稿及会计师风险评估报告已经得出“广告行业的收入确认、收入真实性情况需要重点核查”结论,但未对香榭丽销售与收款业务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全面评估粤传媒并购重组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三是核查程序缺失。未核查相关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和收入的确认政策,未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未对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情况执行分析性复核,未对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核查,未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比较,未对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带来回款风险应对措施进行核查,未查阅标的公司IPO审计时中介机构的走访底稿,未通过函证、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和收入的审计结论是否属实。核查程序有所缺失,导致未能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问题。


郑剑辉、蔡军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处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郑剑辉、蔡军强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近日,中天国富方蔚、赵亮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22.01.28)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投资私募(>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投资私募(50-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投资私募(20-50亿)

中基协近期注销私募名单

1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2/25协会注销

2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2/25协会注销

3杭州元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2/25协会注销

4引领投资有限公司2022/2/14协会注销

5上海猎鲸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6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7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8东营尚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9烟台鼎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10上海万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11深圳奥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12上海兴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13广东海外友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14上海有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8协会注销

15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2022/1/18协会注销

16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8协会注销

17沣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1/12/31协会注销

18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31协会注销

19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31协会注销

20摩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1/12/31协会注销

21广东粤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31协会注销

22上海天外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31协会注销

23深圳前海智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24海佑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25深圳前海中喜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26新疆高鼎汇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27金富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28上海东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29北京润丰鑫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0长富汇银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1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2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3江苏唐宋投资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4北京融信力通投资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5北京鼎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6上海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7厦门嘉达博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8上海腾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39安徽省瑞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40上海沉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41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42广州市富晨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1/12/10协会注销

43逸士资本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44浙江美豫银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45乐盈利(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协会注销


上海大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藏资产)旗下私募基金大藏友芾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禁一年(2021年11月26日- 2022年11月25日)



当事人:陈永旭,男,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市场开发业务员


事由:2021年5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赣0191刑初1号】,陈永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九十三万七千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万元。 


中期协认为,陈永旭作为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根据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陈永旭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中期协《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陈永旭“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当事人:庄咏凯,男,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事由:庄咏凯因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二元八角予以追缴【(2021)赣0191刑初2号】。 


中期协认为,庄咏凯作为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根据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庄咏凯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期协《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中期协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庄咏凯“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当事人:胡婧楠,女,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资本)原衍生品事业部交易员。 


事由: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期协对胡婧楠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胡婧楠在任金瑞资本衍生品事业部交易员期间,存在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账户与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中国期货业协会认为,胡婧楠作为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账户与个人实际控制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鉴于胡婧楠积极配合协会调查,采取相关改正措施,已退还不当所得,协会采纳其部分申辩意见,酌情对其从轻给予纪律惩戒。 


综上,胡婧楠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胡婧楠“训诫”的纪律惩戒。 



当事人: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期货),吴红松,姚弘,辛昭园


事由:海通期货因在开展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于2021年3月2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36号)。


吴红松作为海通期货总经理,姚弘作为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辛昭园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合规管理责任。上述责任人于2021年3月26日被上海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37、38、39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中基协认为:海通期货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业务,未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吴红松、姚弘、辛昭园作为海通期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海通期货、吴红松、姚弘及辛昭园“训诫”的纪律惩戒。


当事人:安信融投资(北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融投资)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安信融投资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安信融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安信融投资(北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北联评估或公司)


事由:经查,中北联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系统方面。公司未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未基于数据库和技术系统建立定量评级打分模型。


2.公司治理和独立性方面。一是公司存在人员和办公场所未与股东拉卡拉集团完全独立的问题。二是公司合规总监吴学君除负责公司风控合规事务外,也以负责人身份参与评级尽调、报告撰写和研究等评级业务工作(非证券市场评级业务)。三是公司管理上采取总经理负责制,重大事项由高管向总经理唐凌汇报,并以电子邮件形式留痕,未见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和决议相关文件。


3.评级制度方面。公司未建立单独的复评制度,仅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评审管理”中评审程序部分进行简单列述。


4.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未在证券业协会官网及公司官网上披露2020年度独立性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每年对公司独立性的年度内部审核结果,及证券评级分析人员轮换政策等。


上述问题分别涉嫌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实,整改完成前按月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东兴证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管新规落实不到位,个别产品业绩报酬提取频率超过每6个月一次;二是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对不同产品先后反向交易同一债券的行为监控不到位;三是风险管控制度存在缺失,未制定债券库入库标准,未明确要求定期对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东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提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当事人:北京典石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典石投资)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典石投资存在以下行为:


1.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延期。


典石投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典石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国文新石)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国文新石存在以下行为: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国文新石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圣商资本)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圣商资本存在以下行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圣商资本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溪资本)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中溪资本存在以下行为:


1.将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中溪资本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远捷投顾)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远捷投顾存在以下行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远捷投顾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远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北京玖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玖悦投资)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玖悦投资存在以下行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玖悦投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玖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泰丞)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东方泰丞存在以下行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东方泰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北京证监局对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投昆泰)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中投昆泰存在以下行为: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中投昆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王海


事由:经查,当事人王海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对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中天证券罚款137.1万元。


当事人:徐秋炯(时任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总经理)


事由:当事人徐秋炯时任中天证券经纪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对中天证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时任中天证券经纪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徐秋炯罚款3.1万元。


当事人:李伟东(时任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 )


事由:当事人李伟东时任中天证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对中天证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时任中天证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李伟东罚款2.1元(?)


当事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新时代证券受托管理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新时代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发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中的6.795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项目建设相关付款或转借集团外部单位,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新时代证券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二、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不到位。


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完善的情形,2020年年报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不规范,其中涉及的多项规定已经废止,未按新适用的规定进行更新,新时代证券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工作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新时代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事由: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国泰君安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部分符合回访筛选标准的赣江-同兴投顾签约投资者未进行回访,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是赣江-同兴投资顾问易思敏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国泰君安江西分公司对易思敏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对国泰君安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易思敏


事由:经查,易思敏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江-同兴投顾产品的投资顾问,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对易思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梁哲(方正证券湛江海滨大道营业部)


事由:经查,梁哲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首创证券贵阳都司路营业部存在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担任投资顾问助理,并按照首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情况。同时,营业部存在营销人员将员工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贵州证监局对首创证券贵阳都司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宏信证券大连玉光街营业部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向大连证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宏信证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ps,证券业协会信息显示的该营业部负责人,已在2020年入职银河证券,并担任营业部负责人。


当事人: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证基金)


事由:根据举报线索,青岛证监局对中证基金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间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中证基金存在以下问题: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动中,公司内控治理不审慎,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行家点评

因保荐鑫甬生物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对中天国富证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证券业协会将两名保代纳入C类名单。

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中天证券处以罚款137.1万元。时任经纪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徐秋炯,时任经纪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徐秋炯也分别被处以罚款。

因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任投顾期间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天津证监局对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未对符合标准的投顾签约投资者进行回访,投顾易思敏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陈述,江西证监局责令国泰君安江西分公司改正,对易思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新营业场所开业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大连证监局对宏信证券大连玉光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第一财经报道,光大证券前董事长薛峰案已结束中纪委的审查部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公诉。

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机构首席经济学家自律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首席经济学家为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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